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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究竟应当由谁赔偿?司机、单位、保险公司?由于驾驶人与其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有可能是同一人,也有可能不是同一人;不是同一人时,又有多种不同的情形,如出租、出借、挂靠、被盗被抢等情形,因而事故的赔偿主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第一、以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赔偿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首先要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主体地位。
1、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因此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新《保险法》的规定,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列保险公司为被告。《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第52条中都规定了受害人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其他赔偿责任主体赔偿。
2008年2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投保交强险时限额为60000元,因此应按60000元执行。2008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尽管投保交强险时限额为60000元,但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赔偿限额从2008年2月1日起,自然变为122000元,因此应按122000元执行。交强险分三部分限额,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公司只在其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时应分别在不同的项目中赔偿,不应按总数赔偿。若受害人有多人时,应分别在三个项目中按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责任,不分责任大小赔偿数额相同。当然若承保车辆无责任时,应按无责任赔偿限额进行赔偿,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2、虽然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但是仍有不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当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若只有这一辆车,则只能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对需要支付抢救费、丧葬费用的,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3、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涉及两辆车,且只有一辆车投保了交强险,另一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时,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在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确定的赔偿比例由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使得受害人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果未投保的车辆所有人无能力赔偿,让他按投保交强险的对待,另一辆车在交强险范围内只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另一半让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所有人赔偿,而他又无能力赔偿,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而受到损失。因此为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先让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车辆的交强险限额内足额赔偿后,不足部分,再按确定的赔偿比例由双方进行赔偿。
4、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逃逸的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即应由保险公司从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按免责处理。
5、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包括人身和财产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只有这一种情况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规定了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损失等其他各种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但要注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不相矛盾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原理适用。
第二、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等确定其他赔偿主体
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的损失,应由投保车辆与未投保的车辆赔偿。这就需要确定交通事故其他的赔偿主体:
1、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于事故责任主体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因此,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车辆所有人(也是驾驶人)独自承担。
2、受雇人员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无论雇员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都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那么,如何判断雇员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呢?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不是故意,若真是故意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后果严重的就构成犯罪了,应追究的是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责任。什么是重大过失呢?可以根据以下情况综合认定:第一,在事故中应承担的事故责任应为全部或主要责任,一般的次要责任不认定为重大过失;第二,造成他人的损害后果应当是严重的;第三,醉酒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也可构成重大过失。
3、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有两种情形:(1)驾驶人是车辆所有人的雇佣司机或单位的工作人员,未经指派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虽然不是执行雇佣活动或职务活动,但从其表现形式上看,属于履行雇佣或职务活动,这时应由雇主或单位对其管理不善承担责任,即可认定雇主或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2)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无任何隶属关系,擅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驾驶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如果车辆所有人、保管人尽到了应有的管理义务,在管理上没有瑕疵的话,车辆所有人、保管人可不承担责任;若车辆所有人、保管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在管理上有瑕疵的话,车辆所有人、保管人就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车辆被盗被抢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第52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也规定,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车辆属于分期付款购买的发生的交通事故。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即由买方作为赔偿责任主体,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车辆以买卖方式转让他人,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也明确答复,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原因是机动车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机动车已交付所有权即转移,办理过户手续不是所有权转移的依据,只是一种行政上的管理行为,违反后则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
7、车辆被租赁、借用发生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出租时有过错(如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格等),则应根据过错程度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民一他字第23号复函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应由实际车主为赔偿责任主体,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就应根据其获利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若被挂靠单位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的挂靠,则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所以会产生挂靠关系,通常是双方出于经济利益的需要,被挂靠单位往往能从挂靠中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好处;同时考虑到,车主在挂靠关系中,缴纳各种税费、投保、年检都是以挂靠单位名义进行,既然被挂靠单位同意挂靠人以其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被挂靠单位就负有对挂靠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因此,从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其权利实现的角度出发,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9、车辆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对此情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无论是试车还是擅自驾驶的都应由修理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10、车辆被质押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对此情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1、套牌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对此情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在已登记车辆所有人不知道有套牌车时,他无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套牌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车辆所有人知道或允许套牌的情况下,除套牌人承担赔偿责任外,车辆所有人也应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车辆在发包后承包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对此情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按过错的大小,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无偿同乘发生的交通事故。对此情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由承运人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当然无论乘车人是什么情形下搭乘车的,虽然驾驶人未获任何利益,但却负有了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他只有义务而无权利,而同乘者却只有权利而无义务这种不公平的情况,从公平原则出发,其赔偿责任应减轻为宜。
另外,事故责任人已死亡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只在所继承的遗产额度内,由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的,因无可供继承的遗产,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确定赔偿主体的具体操作
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种类后,具体到一个案件,应如何确定起诉谁为被告以及有无遗漏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了解。
1、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若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负一定的责任,则可确定车辆驾驶人为被告。若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任,则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当事故是机动车之间发生时,无责任方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若受害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则机动车即使无责任,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时可列司机为被告。
2、通过审查车辆行使证或从车辆信息资料中,可确定该车辆的所有人是谁,即登记车主是谁,从而确定登记车主为被告。
3、通过调取的案卷,从案卷材料如对司机的询问笔录等中,可知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是否为同一人,若不是同一人,实际车主是谁,从而确定实际车主为被告。
4、通过对实际车主及司机的询问材料,可确定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之间的关系,如挂靠、买卖后未过户、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等情况,还可确定司机与实际车主是否为同一人,若不是同一人是否为雇佣、借用、出租、被盗抢、为单位执行职务、帮工代驾等不同情况,为以后确定赔偿责任,如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等奠定基础。
5、通过对实际车主的询问或看保险单,可确定该车是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以及险种和保险期限,保险人是哪家保险公司,从而确定是否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列那家保险公司为被告。
6、通过对实际车主的询问,可知是否有合伙的问题,若有合伙关系,还应将其他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以便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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