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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的连锁经营法律探析

发布日期:2011-02-2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务出行以及休闲人士出游的人数也急速增加,由此带来诸多行业的发展,其中获益的行业之一即酒店。从经营及发展的角度来说,连锁经营是酒店发展壮大进而打造自身品牌的途径之一。然而,酒店的连锁经营必然面临许多问题,而本文需要探讨的就是酒店连锁经营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通过本文的初浅研究以求为我国酒店连锁经营企业法律服务略尽微薄之力。
【关键词】连锁经营 直营连锁 特许经营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引言酒店连锁经营,就本质而言,其实归属于连锁经营中的行业区分,因此,为了能更好的理解酒店的连锁经营法律问题及其需求,首先需要从连锁经营及其主要模式为基石来理解,由此更能从整体上把握酒店的连锁经营。

一、 连锁经营的概述

(一)、概念

关于连锁经营的定义,各家有各家之论,但基本含义是指在流通领域和服务行业中,某一企业或企业集团把若干单店以统一的店名、标志、经营方式、管理手段组织起来,以金字塔形态或者合同约定组织企业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的方式或经营模式。就现在而言,连锁经营从基本上分为三大模式,即直营连锁、自愿连锁以及加盟连锁。

(二)、基本模式

直营连锁(或正规连锁,简称RC),即所有的店铺(store)都是由同一经营实体即总公司或母公司所有(company owned),这种模式演变而成的则为金字塔机构。自愿连锁(或自由连锁,简称VC),即各店铺资本所有权独立,采用共同进货,协议定价的一种商业横向联合,也就是平行形态的模式。加盟连锁(或特许经营,契约连锁,特许连锁,简称FC),即以单个店铺经营权的授权为核心的连锁经营,也就是特许经营,此种形态从品牌管理上是纵向的,但从经营自主权而言,则是平行的。

(三)、连锁类型的简单对比分析

从上述概念来看,三种的连锁模式区分比较明显,当然这只能说从内在的性质来看,因为从外在形式一般不能一目了然,毕竟连锁经营是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输出,而且基本上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进行。那么从内在性质而论,以上三种模式主要区分如下:

1、 连锁的紧密程度不同

直营连锁模式中,单店与总店一般是分公司或子公司与总公司或母公司之间的关系,因此紧密度较高,而且即使是子公司,主要控股权还是在母公司手中,从而实现更高程度的整体把控。相比而言,自愿连锁和加盟连锁与其特许者的关系相对松散,尤其是自愿连锁作为一种横向联盟,彼此之间是平行关系,因此其连锁最为松散。现在连锁企业中这种模式比较少,因为连锁经营主要是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输出,平行的关系意味着没有主次之分,因此较为优质的经营资源也就很难存在输出的情形。至于加盟连锁其实在我们现行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称之为“特许经营”,其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来固定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的关系,相对来说特许者从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特许者的行为。

2、 法律关系不同

从上面可知,直营连锁之间的单店之间要么同样隶属一个集团,要么就是彼此之间存在隶属关系;而自愿连锁店和加盟连锁店从法律关系而言,都是独立的,仅有联盟协议或加盟合同关系。同时,由于上述法律关系的不同,也就决定了连锁单店的关系不同。比如,类似直营连锁这种模式,除非是连锁企业的法律主体消失,否则一般连锁企业共同体存在时间较长,稳定性较好,其属于更加紧密的命运共同体。但自愿连锁或加盟连锁,其本身是基于一种合同关系,按照罗马法来说,虽然合同是一种“法锁”,但这种关系随时会因为合同关系的解除或终止而结束,其稳定性相对较弱。

3、 财务关系不同

直营连锁店除了子公司性质是独立核算外,大部分的分公司性质的财务是汇总到总公司进行核算并最终纳税的;而自愿连锁店和加盟连锁店的财务是完全独立并自行核算的,其中就加盟连锁店而言,其仅需要缴纳特许经营费给连锁特许者。从上述区别结合现实操作性而言,本文主要关注点是直营连锁及加盟连锁,一方面是两者的对比鲜明,另一方面是直营连锁主要是受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制;而加盟连锁也就是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85号令,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特许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5号令,2005年2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特许办法”)也有明文的规定,当然也受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约束。故而,直营连锁及加盟连锁更具现实意义。至于企业选择直营连锁还是加盟连锁,甚至是直营连锁与加盟连锁的混合性质的缘由,将在下文有所论及。

二、 酒店连锁的分析

在基本了解了连锁经营的类型后,进一步来观察酒店的连锁经营。我国酒店的连锁经营管理形态就我国有关学者考究,其主要有三种:一是国际管理酒店,这类型酒店连锁主要是由国际酒店管理公司管理或挂牌的酒店;二是国内管理酒店,即由国内酒店管理公司管理或挂牌的酒店;三是业主自行管理,该类酒店未加入任何连锁管理品牌的独立运营酒店,业主自行管理或自行组织管理团队进行管理。从酒店的级别而论,可以分为高级酒店(如四星级以上的酒店)、经济性酒店及一般的旅馆,但严格而论,酒店连锁最典型的就是经济性酒店的连锁,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型酒店发展迅速,其中以如家快捷、七天酒店、汉庭快捷为代表,尤其是这三家酒店更是发展速度较快且均在海外上市融资,从而打造出民族品牌。

(一)、酒店连锁经营的发展轨迹

酒店连锁就其本身发展而言,其主要是先做精后做大做强,就像做麦当劳、肯德基一样,做好个模板然后就快速复制。从上文的连锁经营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直营连锁还是加盟连锁,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建立优质的经营资源。酒店作为服务性行业的一种,其主要经营资源在于其品牌服务和企业管理,而品牌服务的打造关键是商标、企业字号的推广以及服务质量。因此酒店连锁从单一的店面发展到集团化的轨迹上,无不夹带的法律问题的出现及法律服务的需求。

(二)、酒店连锁经营发展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思路

1、连锁酒店的品牌维护从根本而言也就是连锁酒店的商标及企业字号的法律保护上,该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企业对于连锁类型选择不同而导致的法律风险上。某一酒店品牌优质突出后,比如说在建立一个优质的模板后,企业家基于发展壮大的考虑,首当其冲的就是对连锁模式的选择。然而,纠纷的出现就是部分企业家仅关注企业品牌的壮大和资金的需求而忽视了酒店品牌的法律保护。从发展速度以及解决短期资金压力而言,很多连锁企业在发展初期选择的连锁模式都是加盟店为主、直营店为辅,当发展到一定程度了,则减少加盟店或者在加盟协议终止后收购原来的加盟店,甚至有的直接转变为完全的直营连锁而不再引入加盟者。在我国连锁企业商标权争夺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小肥羊”商标权之争,小肥羊火锅品牌在建立之处,主要通过大量的加盟布点来扩大其影响力和融资,但是由于初期忽略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导致大量加盟店在小肥羊商标注册前就已经就其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注册,这导致后期小肥羊企业注册商标以及寻求商标法的保护带来较大的障碍,同时后期为了规范加盟管理,防止其驰名商标因为历史遗留的加盟问题而淡化,内蒙古小肥羊连锁企业为此付出来大量的人力及物质成本,甚至因为有些企业的字号夹带小肥羊且其字号注册时间早于小肥羊商标的注册而无法寻求商标法的保护。对此,也可以折射出酒店连锁企业品牌建立必须注重其商标及企业字号的法律保护,防止恶意的抢注的同时要保留好有关企业标识在获得商标法保护前的使用证据。相对于国外酒店连锁企业而言,国内酒店连锁品牌的法律保护强度较弱,这主要因为市场竞争激烈,除非是非常具有市场认可度的酒店品牌外,一般的连锁企业在寻求合作者时会弱化自身的商标保护意识及强度,以此作为成本来换取更多的市场份额,然而,这对于企业的长足发展而言,弊大于利,尤其是在通过国内上市融资方面而言更加有所不利,因为在我国,无论是主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还是中小板(及创业板)发行上市,其中审核条件之一就是商标、知识产权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的权属纠纷。

2、连锁酒店的房产法律问题连锁酒店作为服务行业,其服务的物质基础之一经营场所。不同级别、资金实力和发展战略的连锁酒店,在选择购买房产还是租赁房产作为酒店的经营场所的方面,其考虑有所不同。前者可以保证自身经营场所的所有权,避免因权属的改变而带来自身经营决策的变化,同时减少此方面的经营风险,但购买房产也会导致现金流的减少以及巨大的成本投入;至于租赁房产,这方面比较适合经济性酒店,理由在于其金钱成本较低,以如家或七天为例,其仅需要把租赁过来的房产按照其经营风格统一装饰一遍就可以作为经营场所,而且减少了资金压力,也避免了房产日后的转手出卖问题,同时提高了经营场所布点的速度。但无论是购买房产还是租赁房产,都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风险,即房产本身的权利状况的法律尽职调查,尤其是购买房产此种类型,更加涉及房地产的二级和三级交易市场的法律风险。这方面是连锁酒店在扩大布点及战略规划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3、连锁酒店的劳务用工风险问题连锁酒店的连锁类型不同,会带来不同的潜在劳务用工法律风险,如直营连锁酒店集团,可能会将内部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从某一地方的直营单店调动到另一直营单店,有时这种调动是跨省的调动,这方面严格来说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因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要的条款之一,也是关键约定之一,如事前未与劳动者约定而事后双方未协商一致且加以书面确认,则可能涉嫌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由此可能导致被调动的劳动者不满而引起诉讼。另外,如果变动了工作地点,则会涉及社保的缴纳比例及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等问题,由于我国现在社保各地方规定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缴纳的种类及比例与一般地区存在明显的差距,这也可能导致企业涉诉;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实际生活中,很多连锁酒店在操作中以内部制度规定了调动后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但这种制度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连锁酒店在发展过程中,尤其作为职工流动性比较大的服务行业之一,应该重点关注此类法律风险。连锁酒店必须了解国家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人员区域性调动的法律风险。

4、加盟连锁酒店的特殊法律问题加盟连锁酒店从前文可知,其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也就是其根本是受到了《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约束。然而在我国,对于加盟连锁的法律称谓是“特许经营”,准确的法律定义见《特许条例》第三条及《特许办法》第二条。以《特许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为例: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因此,加盟连锁酒店除需要关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还必须关注上述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特别约定。当然,《特许条例》和《特许办法》之间存在若干冲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法理原则,具体适用时以《特许条例》为准,重点关注对特许人及被特许人资质的限制以及特许合同的必备条款、备案以及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信息披露及财务报告问题,从而避免加盟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三、 结语

就全球酒店业经营形式来看,集团化运作的酒店企业大多采用连锁经营的形式,我国的酒店企业集团也不同程度的通过借鉴国际酒店的经营方式来发展自己。但总体而言,我国的酒店业还不够规范,除了本文所初略论及的法律问题外,连锁酒店在产业结构、运营效率、盈利水平、可持续运营等方面均存在较大问题,面对境外资本的加速进入,连锁酒店的积极面对相关法律风险的同时,亟待需要进行产业内部的调整升级和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在求得实现本土化品牌的建立和发展壮大的同时避免过于依赖国外的经营管理经验,毕竟中国特色酒店需要企业本身不断的对国外酒店管理经验进行吸收演化而来。
 
【作者简介】
陈桂平,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任南方都市报法律顾问,2008年5月至今任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华南大区法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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