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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请示?——对法院案件请示制度的法律经济学思考

发布日期:2011-02-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背景与理论前提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独创性的司法经验,比如被称为“东方经验”的马锡武审判方式,还有案件请示制度。但是案件请示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可悲的是它并没有合法的“出生背景”,因为还没有它存在的法律依据。因此,案件请示制度只能作为一个“黑户”在法院系统内生存下来。但是与外界对案件请示制度口诛笔伐、恨之入骨不同,这项制度却是法院的“宠儿”,“万千宠爱在一身”,受到持久的热烈欢迎。如果不是最近一位人大代表提出废除案件请示制度,把这项制度推向“风口浪尖”,成为众矢之的,或许它还将继续缠绵在法院系统内部的“安乐窝”里,“乐不思蜀”呢。

为何法院偏爱案件请示制度这位“黑户”?传统法学研究已经进行了分析。但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如果我们转换研究范式和看问题的视角,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或许更能揭示案件请示制度长期存续的原因和改革之艰难,从而“柳暗花明又一村”。

在此,需要简要介绍法律经济学及其相关理论。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门科学,当前已经是美国法学和经济学领域一门“显学”。该学科80年代末开始传播到中国,逐步受到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认同和重视,现在已经成为研究热点。所谓法律经济学,简言之,就是用微观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经济学理论和研究方法分析、研究法律制度的一门科学。因此,法律经济学是一门应用性、边缘性的学问。

经济学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是“经济人”假设,即认为人是理性的,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是追去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经济人”的假设被引入到了所有个人选择领域,“适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但是,作为法官,是不是也符合“经济人”假设呢?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官是超然、独立的个体,是公正的代言人,不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普通人。这种理论把法官加以“神化”,把他们看成“圣人”,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实际上,法官也是普通的人,具有普通人的偏好和喜怒哀乐,因此也符合“经济人”假设。正如经济学家詹姆斯·M·布坎南认为,无论在哪个领域,我们对人的假定应当保持一致。

在下文中,笔者将尝试运用成本-收益分析工具,以及其他一些法律经济学理论和术语对法院案件请示制度进行分析,并求教于大方之家。

二、为什么法院偏爱案件请示?

司法实践中,法院遇到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时,习惯于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以期望获得上级法院有关此案的处理、法律适用的回复、指示。因此,下级法院需要进行案件请示的案件,一般是比较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敏感或其他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件。对此类案件行使审判权,法官个人面临较大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当事人上诉、上访、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领导或者相关部门干预甚至当事人的威胁。这些案件一旦处理不好,直接影响法官个人的绩效考核水平、声誉、职务升迁等切身利益。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讲,行使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权法官面临高风险、高成本。为简单化、类型化行使审判权的成本,将成本分为管理成本、错误成本、伦理成本三类。管理成本是审理案件需要耗费的人力、财力、时间等支出。错误成本是指案件裁判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伦理成本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具体指法官面临的精神痛苦、心理压力等。

显然,对需要请示的案件,管理成本、错误成本、伦理成本都很高,远远大于行使审判权给法官个人带来的收益(工资、案件处理得当可能获得的表彰、晋升、个人满足等)。一个“趋利避害”的理性法官,也具有风险规避的偏好,显然不愿持有较高风险、较大成本的审判权,来获取较小的、不确定的利益回报。于是,对此类案件,法官要降低风险,有两个选择,一是不受理此案,即放弃审判权;一是通过内部途径向上级法院请示。但是第一种处理方式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比较可行的方式就只能是通过案件请示,以获得上级法院有关此案的处理意见。从法律经济角度讲,可以理解为下级法院让渡部分审判权给上级法院。通过让渡审判权,下级法院错误成本、伦理成本大大降低,虽然管理成本可能增加,但是从整体上讲,下级法院面临的风险和成本都大大降低。这也许就能解释为什么下级法院对请示制度热爱的原因。

从上级法院角度讲,受让了下级法院高风险、高成本的审判权,是否意味着自身也面临较大的风险和成本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也可以从上级法院的成本--收益角度进行分析。一方面,尽管对案件做出批复、指示,但是裁判结果是以下级法院名义做出的,当事人一般不会知道是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即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意,也只能怪罪下级法院不公正,而不可能把矛头对准上级法院。另外,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请示的案件,一般不会面临地方部门的干预和压力。因此,伦理成本和错误成本都很小。另一方面,按照我国司法体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权。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是需要投入成本的。但是,通过案件指示,间接实现了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不需要再耗费额外的监督成本实现对个案的监督,显然节省了上级法院的管理成本。所以,案件请示对上级法院来讲,没有多少风险和成本的,并且能获得稳定的预期收益(管理成本降低)。这就能解释为什么上级法院也偏好案件请示制度。

三、案件请示与当事人

案件请示如何影响当事人利益呢?传统法学研究认为,案件请示制度实际上使得二审流于形式,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我们从法律经济学角度也可以做出解释。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白当事人为什么要诉讼?显然,对利益最大化的当事人来讲,要提起一项诉讼,要权衡诉讼成本(C)与诉讼预期收益(ER),只有当事人认为诉讼预期收益大于诉讼成本,才会发动一项诉讼。诉讼的预期收益等于通过一项诉讼能获得的收益(R)(如获得一定的赔偿金或者免于赔偿、获得心理安慰等)乘以获胜的预期概率(P)。即

C>ER=R×P→不诉讼

C<ER=R×P→诉讼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发起一项诉讼所获得的收益(R)是确定的,它由诉讼标的确定,如提起一件侵权之诉,获得一定金额的赔偿金。当事人努力的结果是要获得胜诉的把握,即提高诉讼获胜的预期概率(P)。当事人为了提高获胜的预期概率P,就要一直投入较大的资源和成本,比如花费更多的时间调查取证、聘请更好的律师等,直到当事人认为投入的边际成本等于获胜的边际收益。

对于下级法院需要请示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对下级法院的裁判服判息诉,一般不会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但是一旦对下级法院的裁判不满意,需要提起上诉,则案件请示制度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是明显的。由于经过请示的案件,下级法院裁判的结果基本上就是上级法院意见,即使经过二审,一般也不会改变案件的处理结果,即二审流于形式。由于案件请示一般是在法院内部秘密进行(为什么要秘密进行,将在下文做出解释),当事人一般不可能知道案件处理结果是否经过请示,即对当事人来讲信息是不完全的。在这种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了提高胜诉概率,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和资源,但显然是徒劳的,努力并不会改变上诉的结果。而且投入越大、损失越大。

四、公开的秘密

为什么案件请示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公开进行呢?从法学角度讲,是为了树立司法独立、权威的形象。从经济学角度做出解释,也许更有意思。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讲,当事人诉讼的过程就是当事人花钱到法院购买公正的过程,就如同商品市场上消费者花钱购买商品一样。商品市场上,理性的消费者希望能够购买到权利无瑕疵、质量有保障的商品,一旦消费者了解到某商品存在权利或质量方面瑕疵的信息,就会降低该商品的购买或者降低购买价格。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销售者就需要隐瞒商品存在瑕疵的信息。同样道理,在法律市场上,当事人花钱到法院购买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也是希望能够购买到公正的、有质量保证的审判权(体现为可以通过上诉来救济)。一旦经过案件请示,实际上使得审判权的质量缺乏保证,理性的当事人不会购买或减少对审判权行使的购买,具体体现为降低对审判权的评价、减少诉讼消费。对作为审判权供给者的法院来讲,就会减少诉讼费用收入,于是理性的法院也会隐瞒审判权存在质量瑕疵的信息,即体现为案件请示在法院内部不公开进行。当前,案件请示制度已是公开的秘密,公众对此也是心知肚明。现实的结果是公众对司法缺乏信任、通过上访或其他非正常途径解决矛盾。

五、负外部效应

案件请示制度如何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呢?我们可以用外部性理论做出解释。正如前面分析,案件请示制度对上下级法院都是有利可图的,即上下级法院内部化案件请示制度的收益。但是案件请示制度却对社会有负外部性效应,即该制度的社会负面效应由整个社会承担,具体体现为公众对司法缺乏信任、上访数量骤增、社会矛盾加剧等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现象发生。

六、敢问路在何方?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步入深化阶段,近期中央统一部署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明确提出把“完善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关系”作为法院系统的12项改革任务之一。最高法院正在调研的改革方式试图彻底消灭案件请示做法。实际上,许多地方法院对此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虽然精神可嘉,但是仍然困难重重。制度变迁的过程,也是众多利益主体不断进行利益博弈和较量的过程。尤其是一项制度改革涉及到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时,改革的成本就越大,改革推进的步伐也越慢。

正如前文所述,法院是案件请示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新的制度如果彻底削减法院在案件请示制度下的预期收益,必然会招致强烈的改革阻力。因此,理想的制度改革模式是创造一项新的制度或者制度组合替代案件请示制度,能够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使得法院在新制度下可获得的预期净利益不会少于在案件请示制度下的预期净收益。但是,这样的改革模式究竟路在何方?我们翘首企盼并拭目以待。

2010年11月写作于重庆
 
【作者简介】
徐贤飞,男,现供职于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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