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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受治安处罚的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

发布日期:2011-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虽是违章也可算工伤。”12月1日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许多人都对这一更大限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击掌称赞。然而,简单地理解这句话有些过于盲目。记者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这种车祸的工伤认定还有要求,醉酒或是因违章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将不能列在工伤范围之内。


市医保中心相关人员为记者详细解读了新办法中的9至11条,不是所有上下班车祸都能算工伤,同时自残、自杀等都不在工伤范围内。上下班通常时间内、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虽有违章责任但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可认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算起,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危急情况下,为维护单位正当利益,实施非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感染疫病的;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均视同工伤。


同时,办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即在实施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过程中伤亡的;因醉酒直接导致伤亡或者因醉酒处于神志不清状态而发生伤亡事故的;自残、自杀或者在用人单位明令禁止并且明显警示的情况下,超越本岗位职责擅自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动用危险器具等导致死亡的。


据悉,新办法出台后,沿用了11年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同时废止。新办法施行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但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或2004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止已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可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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