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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网络购物”这把双刃剑

发布日期:2011-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网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麻烦,诸如经营者拖延邮寄网购商品;商品或服务质量缩水;停业导致消费者无法接受已网购的服务;经营者拒绝按照网购说明提供商品或服务;一些商家虚假宣传、夸大其辞;某些商家甚至是在收到消费者打来的货款后网站潜逃,消费者无法得到服务或商品;网购企业诚信难测、售后服务难有保障,导致了不仅购买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无法解决,售后服务方面更存在巨大隐患。
面对网购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采取对策:

1、呼吁立法部门,加强监管,将网络购物市场纳入规范的监管体系,对网络假货作出明确的定义,尽快制定统一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防范和减少网上交易风险。积极推进网络交易个人实名认证制的实施。

2、完善有关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正式进入修改程序,也许在不久的将来,由“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也就是说,网购商品今后有望为买家增设“后悔权”。“后悔权”法律上称为“消费者犹豫期或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后悔权不仅将改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商家“玩花样”,使市场秩序更合理,使买卖双方的利益得到很好的平衡。

3、引入第三方监督以及信用认证机制,该机制的引入将对网购市场起到规范作用。第三方借助互联网手段对购物网站实现信用监督,一方面定期对认证网站进行巡检,并根据结果及时调整信用级别;另一方面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投诉处理结果调整信用级别,引导消费者购物时优先选择贴上认证标志的网站或网店,出现交易纠纷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投诉并协助解决。

4、运用现有的法律手段,应对已发生的网购纠纷。网购网站在网上定量发布若干网购信息,构成成立合同的要约,消费者网上付款构成成立合同的承诺,双方在实质上达成了买卖合同。消费者履行付款义务后,商家违背诚信原则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服务或商品,属于违约行为。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货款以赔偿损失。如果网购网站事先明确规定,因个人原因未能前往消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退款,可以视为合同中的一部分,是有效的。发生纠纷后,一定要注意对网上购物的证据进行公证,这一点很关键。比如,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买家和卖家的聊天记录都需要公证。

5、建议消费者在消费时查清网购网站的情况,尽量选择具有良好的经营资质和资信能力,以及信誉较好的企业型网购网站。网购付费选择有保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介付款及货到验收付款,以免上当受骗。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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