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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指导:民法重点内容(上)

发布日期:2011-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律后果:

  一:法律关系消灭;

  二:实施的行为有效;

  三:婚姻消灭;

  四:遗产分配。

  如果回来了:以现成财产返还。自然恢复,如果不想恢复要离婚。配偶再婚,财产要返还。如无恶意,以现成财产返还。

  宣告死亡期间两个问题:一是借钱问题,二是增加财产。婚姻关系自然恢复时,不仅是人身关系,而且财产关系也恢复。新的婚姻关系时,债务和财产不能变成共同的,应当是个人的。

  收养的还有效。

  7、个体工商户:有执照的个人或户。否则非法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户:

  如果以个人名义或主要是用于个人消费的要以家庭财产承担。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锁与钥拾。汽车与备胎。交易上认为的。一幢楼,前面的传达室。

  主物与从物区别意义:

  主物所有权转移,从物所有权转移。

  担保的物权效力:及于从物。

  债权法上的效力:主物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合同。

  孳息:孳息要分离的,与原物相连系的时候是孳息。交付之前的归买方,交付之后归卖方。

  10万分之一。有牛黄。是牛的胆结石。

  承缆合同中,法律没有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由原物所有人。牛黄只是牛的孳息,而不是下水的孳息。

  借款讲的是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货币上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

  有价证券转移时的无因性。

  甲赠乙钱买彩票,中奖后归乙。如果让乙替甲摸,中奖后应归甲。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侵权、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当得利)

  行为和事件区别是以是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单方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一定要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行为做出时发出效力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

  财产行为身份行为:身份行为原则上不适用代理。

  有偿行为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实践性行为是以交付为要件(定金行为,质押行为,无偿保管,民间借贷,小额运输,赠与两种观点)

  要式与不要式:

  有因无因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对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在诉讼中又有口头又有书面,一定要以书面为准。

  书面证据不一致时,变更原协议的协议优于原协议,

  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采用的极少。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必须采用公证形式。

  外国人在中国结婚要公证。经过公证的效力高于没有经过公证的效力。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不用经过审判,直接申请执行。

  登记:身份行为:法人登记,结婚离婚登记。不动产。类似于不动产的登记:飞机,汽车等

  知识产权的登记:专利商标权登记

  登记效力:证据效力有些是生效效力有些是对抗效力。转让是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生效效力。

  房屋买卖登记并不是生效效力。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登记,有效,如果一方外卖,可以请求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外卖,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即去过户。海船和民用航空器买卖登记是对抗效力(与国际接轨)。

  抵押的行为必须要登记,是生效效力。留置权一定要以动产为限。

  知识产权登记是生效效力。

  推定:

  沉默: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

  1、欺诈:行为人是不是基于对方的欺诈行为形成错误认识,只是事实上的欺诈不是民法上的欺诈。

  如果后果严重是合同诈骗,如果后果轻就是民法上的欺诈问题。

  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如到商店买布,边上人推销,买回后很差,第三人???

  要区分:如果第三人行为是商场行为人一部分,是托儿,就是欺诈,

  如果只是好事的人,不构成欺诈行为。

  本应告知而不告知,就构成欺诈。如果不问是否不答。

  如果合同领域必须欺诈损害国家利益才无效。如果在其他领域则不同。

  2、胁迫:是否产生或加深当事人心里上的恐惧。否则不构成胁迫。

  胁迫可能是违法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对胁迫不产生影响。

  3、乘人之危:在他人危难之机。提出高利时是乘人之危。无效。

  儿子掉水,答应给五万,不构成乘人之危。

  合同领域就是可撤销可变更行为。乘人之危在合同法中:国家在交易中没有危难。

  被动接受就是主动允诺,如果是主动索要就是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五种情况:

  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误把甲当做乙。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构成。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可以。

  甲打电话订蛋糕,纯粹是财产行为。不能撤销。

  对标的物的误解:本来要买铜条,给了金条,可以撤销。

  对标的物的型号、数量、质量、品质等:买18K,给了24K的,可以撤销。

  对行为方式的误解:误把买卖当赠与,可撤销。

  由于传达行为造成的误解:买80吨煤,传成800吨,可撤销。

  我国就五个,其他不是。

  动机的误解,对合同条文的误解。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平分。对于传达造成时,传达人不负责,由委托人负责。

  显失公平?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

  自然人:

  附延缓条件的,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规定的民事生效要件,

  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不完全无效,一类是接受报酬且无负担有效。

  小孩子接受后,监护人无权要求返还。 另一类是小孩子进行的细小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四种

  一类是接受赠与,二类是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三类是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四类是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以外的行为无效。

  法人:超范围经营

  签定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违反限制性经营禁止性经营以及特许性经营的无效。

  限制经营的受国家政策影响……

  超越职权的有效,但对方明知的除外。

  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上通说)

  根本没有的房屋买卖的,无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一定是影响效力的,也仅仅影响效力的。违约承担责任,是义务问题。不是条件问题。有些行为不能附条件:防碍形成权利益的。

  违背公共利益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不生效。

  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做为条件。所附条件等于未附条件,民事行为即时生效。

  不确定的事实才做条件。不可能发生的和必然发生的不能做为条件。

  要考虑行为人意思的真实性。如说太阳从西边出来的时候借钱给某人,则不借。

  附条件的本来成就

  当事人基于不正当行为促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要到来的。

  意思对,但不全面的不能说对!合同法在民法中不叫特别法,就是民法的普通法,特别法指商法,公司,票据。物权法与担保法是后法。社会团体法人与社团法人不同,以进行学术研究组成的法人,社团法人是外国的,以人、社员团,以人为基础的都是社团法人。再代理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如果再代理人有过错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无效民事行为:

  不能叫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效的。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客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只能是不动产。

  所以在动产上不能产生用益物权。

  一定是以用益为目的,有期限。

  地上权(在他人土地上所享有的权利,一条是建筑,二是种植。)永店权就是地上权。包括三个: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是讲在他人地上进行通行、排水、通风等有点象相邻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1、取得方式:

  划拔:能不能转让划拔租?转让可以,要被交土地出让金,要抵押也可以,必须是为了公益,公益抵押,实现抵押权要被交土地出让金。

  出让: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做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签定合同,要交土地出让金。

  转让:其他的民事主体都可以转让。期限不能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期限。

  用途:不能变更原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如果要变更可以去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变更。

  2、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太好命题

  实践中肯定的:期限最长30年,转包要经过发包人同意,现在包括农民农业公司农村合作社都可以。

  3、城镇居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不能抵押!出卖出租房屋后就不能申请使用宅基地。只能建生活用房,不能建生产用房。

  4、典权:只有习惯法上的典权

  审判上有四条,民通上有四条

  目前叫典权有法律依据的是城镇私有房屋可以设立典权。

  典权的成立是以典价的交付为标准。

  维修义务谁承担:典权人是用益物权,维修由典权人承担。价钱可以在出典人回收的时候可以充抵。典权人能否转典?可以,但要经过出典人同意,不能超过原典价。典权人能不能进行抵押?不能。出典人可以抵押?可以,但要告知已设典的事实。能不能卖?可以,但要先行通知,典权人享有优先购卖权。典物要回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收,典物就归典权人,30年就视为决卖。

  回收的时候按原典价支付典价,不是按照回收时的典价。典权人可以要求出典人将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第十二章担保物权

  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立的。抵押不能约定时间:担保物权是主债消灭而消灭,主债没消灭担保物权就不能消灭。所有担保物权都有从属性,如果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受主债的效力影响是错误的,是有从属性的。如果约定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有效担保物权才有效,也可以单独无效。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存在在整个抵押物上,不可分。

  1、抵押权

  抵押财产:

  性质:将来的财产能否设置抵押?原则上不能。有例外:(1)建造中的船舶,建造中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必须登记。(2)在一审辩论结束之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主要是公改房,进行了抵押情况下用的)

  在他人的财产上能不能成立抵押权??(一般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主流观点:不能。

  禁止流通物上不能成立,限制流通物上是能成立的。

  种类:可以抵押的财产:房屋。表现为公益设施的房屋不能成立抵押权!医院医疗用房、学校的教学用房。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汽车到交通部门、林木到林木管理部门。

  没有登记的机关,没有登记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59条(担保法解释)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所有人不明的财产、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抵押权不受影响!(消除地方保护)

  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哪些是确定的:

  1、抵押财产必须是确定的,如果说以全部财产设定抵押是集团抵押,不能说无效。

  集团抵押在学理上承认,法律上没规定。

  2、担保的债权数额应当是确定的。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

  3、期限的条款约定是无效的,主债权因诉讼时效经过,抵押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不能适用67条规定。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但有时间限制: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除斥期间)

  4、约定留置: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人的债权约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是无效约定。对质权留置权都无效。

  在职权中间在容业质(当铺)的情况下有效。

  5、抵押权人享有竞买权。

  6、抵押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是无效的。物权中才有,且法律规定。

  一般登记到公证部门,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抵押物不转移占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抵押人。只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不能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不能烧、吃)。法律上的处分受限制:转让必须告知抵押权人,否则无效。不能依照合同法,要依照担保法。追及性的前提是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如果同意了就没有抵押权了。一是动产善意取得的限制二是不动产登记取得限制

  抵押人的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不能抛弃抵押物,不能不合理的使用抵押物,如果因保管不善可以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抵押物或提存或提前清偿。如果因不可抗力灭失,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抵押。这时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债转变为普通之债。

  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效力如何?

  1、抵押权能不能及于从物?及于从物!

  2、抵押权的效力及不及于孳息?一般不及于孳息!有例外:在法院扣押期限产生的孳息。

  3、房与地的问题:土地抵押了,房子能不能卖?可以,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如果房子设定抵押权,卖房时土地也要卖掉,但土地使用权所卖的价金不能适用抵押。适用地随房走的原则。都要进行登记。

  实现抵押权的顺序: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适用多个抵押,但不能重复抵押(超过价值)。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一天登记,不同地方的,是以同一天登记同一顺序。58条。

  质权:

  动产质权:成立一定要交付占有。

  多数是简单交付。也可以单据交付。(拟质交付)没有交付没有完成交付就不成立。

  1、禁止流通物不能质押。2、限制流通物可以质押。黄金文物。实现的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来实现。

  3、动产多数没有权利证明吗?多数没有。占有就是证明。

  4、脏物和遗失物上不能取得质权。

  5、质权是否有善意取得?主流观点是可以的。

  6、共有物上设置质权,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也是可以的。

  质权人控制:

  1、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但不享有所有权。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费用,然后作为质权。对于孳息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能不能转质?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承诺转质是允许的不效的。承认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责任转质是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将质物转给别人,不产生新的质权。

  承诺转质是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是有效的。因为转质权人保管不善,由谁承担?根据担保法,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责任。坚持合同的相对性。

  3、质权人享不享有使用质物呢?不享有!

  保存质物的价值偶尔使用是可以的。

  4、质权人享不享有出租的权利?不行!

  5、质权人能不能将质物进行抵押?不行!抵押必须是自己所有的财产。也不可以抵押给出质人!

  6、质物发生风险责任由谁承担?由所有权人出质人承担。

  7、保管费用由谁承担?由出质人承担。

  权利质权:一定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

  有价证券的质押:汇本支债券(债权凭证)、存单仓单提单(物权凭证)

  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股份、股票的质押:无记名股票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记名以背书并交付之日起生效。

  专利商标等财产权质押: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留置权:

  一、是法定物权不是约定物权。

  1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产生留置权。

  其中有:保管仓储、运输(担保法)、行记合同、提存机关、加工承缆、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不能约定留置。

  3、当事人能不是约定排除留权?可以!

  二、一定是动产物权,不能是不动产物权。

  建设工程交付后如果得不到工程款可依法拍卖,但不是留置权。

  一种认为是优先权,一种是法定抵押权。这两种观点。

  限制流通是可以设定留置权。禁止流通物上不可以。

  三、留置权的取得

  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必须依据同一合同、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丧失占有一般丧失留置权,但有例外:被偷。

  不享有使用权、也不享有出租权,也没出质权、抵押权、转让权。有保管义务,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没有惯例,由债务人承担。

  留置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也可以做为留置的标的。

  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有约定依照约定。

  四、留置权的行使:

  一留要有两个月的宽限期,等待期,如果有些留置物不能等待,就不受两个月的限制。要及时行使。

  第十三章 债权

  债权要有相对性

  债权要有平等性,极少数有优先权的问题。破产、海商有优先

  不是先借先还,有例外:破产海商

  标的:不能讲物行为等

  债的标的是给付或给付行为。

  债的标的物: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债的种类:

  一、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赡养等

  约定之债: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性质)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权利义务)

  五、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主体)

  六、主债与从债:保证之债是从债,定金之债也是从债,利息之债不是从债、违约金之债不是

  从债要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

  定金约定利息无效、压金、保证金、预付款都不能约定利息。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具有人身发生的劳务之债不能强制履行。一般的劳务也是可以的。

  债的履行:

  特定之债:不能向债权人履行的三种情况?

  也存在代为履行的: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必须向债务人追索,不能向履行人追索。

  代物履行必须达成合意,实际是债的变更。

  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按照约定,法律规定,都没约定时,按习惯确定。

  保护债务人利益原则

  选择之债:当事人有约定按照约定由谁行使选择权,

  法律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按照承诺 消法:首先修两个,不行的退。

  都没有规定的归债务人。

  因债的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一部分灭掉,另一部分债权人有义务接受。

  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灭失,一部分灭掉,如果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就没义务。

  如果是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债权人有义务接受。

  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的,债权人当然有义务接受。

  种类物之债:是把种类物特定化。

  按份之债:只在诉讼上有意义。

  连带之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履行。如果与某一债务人有债务关系,可以抵消,免除某一债务人债务当然可以,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连带之债与保证之债不同。

  保全问题:

  代位权:

  1、代位权诉讼中彼此的诉讼地位: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 人。没需要就没债务人的事。

  2、代位权是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要起诉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是一定法定的执权。

  3、要有条件:A要到期。两个债务都要到期。

  B要求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主流观点是不以金钱债务为限。

  C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D必须是债务人没有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

  4、次债务人的权利: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享有一般债务的抗辩权。

  第六章 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代理的前提。

  代理是关系。

  三角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委托关系或授权关系)内部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代理行为关系)外部关系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外部关系

  有授权,

  要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朋友招待客人不认为代理,传话,拿信都不是。)

  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不能适用代理:

  分类:

  委托代理:基于委托产生。

  指定代理:民诉法规定产生的代理权。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授权。代理人与监护人区别:监护职责要广泛。

  本代理与再代理:

  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后取得被代理人追认,特殊情况下,紧急情况下(一类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和本人取得联系,忘了不行。二类是代理人生病)只要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行成再代理。

  由代理人选任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只承担选任责任与指示责任,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负过错责任。

  代理权:是不是民事权利?不是民事权利。有利益才叫权利。

  代理权本质是一种资格。

  授权不明及责任问题:

  授权不明时代理人要负连带责任。不是必行的连带责任,是补充的连带责任。

  如果是违法的情况下代理时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要承担必行的连带责任。

  亲自行使。

  没有尽到义务时,负过错责任

  滥用代理权时,(必须在有权代理中)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目前尚无定论。

  恶意串通,无效造成损失,由第三人和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必行的连带责任。

  代理权消灭:

  无权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和表见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除表见之外的。超越代理权,自始无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追认问题本人既可以向相对人追认也可以向代理人追认。

  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发生在什么情况下呢:本人拒绝追认。第三人因本人未追认时,享有选择权:或要求代理人履行义务或向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

  代理人侵害了本人的名誉权。

  一定要是原件才能成立表见代理,一定要有授权表象。如果是伪造的,本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是伪造的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必须要求相对人善意无过错。无过失没写。

  代理权的欠缺与无权处分问题: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转租,一定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分三段:

  1、如果第三人明知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按照民事行为无效处理。

  而且由行为人与第三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

  2、如果第三人不是明知,说不好有没有善意,效力未定的问题。本人享有追认权,撤销权。

  3、表见代理:第三人要具有善意,后果是有权代理。本人没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房屋登记是针对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合同无效时利息不支持。

  处分权的行为效力未定。被代理人死亡,只是在委托代理情况下不是必然消灭。再代理中代理人指示责任没尽到时,代理人要对被代理人负责。未生效主要针对没有履行程序或有关条件。没有履行之前不能说是无效。

  以自己名义买的,不存在代理了,只是买卖关系了。

  第七章 诉讼时效

  1、胜诉权:自然之债。

  2、可以起诉。

  3、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也不能缩短或延长。

  4、和除斥期间的区别: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针对的的是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就受诉讼时效限制。身份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侵权不当得利之债等

  普通时效: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一年的: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这条的规定,两年是产品责任侵权责任问题。质量不合要求是违约问题,是合同问题。)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环境污染造成的:三年。

  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主要和继承法协调。

  现在不仅仅是继承权。泛化了。(主流观点)

  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一般的)

  中止:当事人之间有婚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一女一男结婚适用中止。

  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中止期间,时效不及于期间。

  中断:主观原因。提起诉讼从提起之日(做广义解释)申请支付令请求调解等是指诉讼外的请求。只要承认债务就适用中断。

  延长:适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所有诉讼时效都适用延长。主流观点。

  第八章 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效力:

  优先效力:本来含义是讲物权和债权发生冲突时谁优先。

  两个都有效,发生冲突时物权优于债权。担保物权优于债权。也有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承租债权,卖给丙了,过了户,属于丙了,让乙搬出,但不可以,必须等到合同到期。

  2、对国有破产企业在厂房等设定抵押物权时,不能优先清偿,应当优先偿还职工工资,及安置职工的费用。

  3、海商法:船舶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

  两个物权都有效时,哪个优先?原则:

  1、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

  2、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

  3、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

  4、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

  5、他物权优于所有权。

  所有权与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抵押后,不需要转移占有,没有抛弃权!后者优先。

  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集体享有所有权,但不能强制改变种植品种等。后者优先。

  先租后卖时(房屋)要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如果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时,买卖就生效了,买受人成为新出租人。

  先租后抵时(房屋)不需要通知承租人,如果要求实现抵押权时,对承租人没影响。

  先抵后租时(房屋)如果要求抵押时,要优先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先抵后质时(汽车)不存在优先权问题,是重复担保问题,我国法律禁止重复担保。不得在同一财产同一价值设定同一担保。后面的质押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对不同价值担保,却卖了十万块钱,应当是抵押权优于质权,登记物权优于未登记的物权。(马)不需要登记时,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均是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没有经过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先质后抵时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占有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

  先抵或质后留时留置权优先。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留置权优于其他担保物权。

  先留后抵或质时还是留置权优先。质押情况下,如果是质权人本身将东西弄坏了,留置权优先。担保物权人的物上代位权,是可以的。

  先抵后典时(房屋)抵押权优于典权。抵押权是登记物权,典权是非登记物权。

  等八个。

  物上请求权(也叫物权请求权)

  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种类法定的,内容是法定的,(如果设定交付占有的抵押权不受保护)公式原则,法律规定。抵押权约定交付了,使用行为是否有效,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发生相应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使用的视为不当得利。

  物权的变动:公式方式。房子本来是A的,但证上写着B的,卖给C了,保护谁呢????

  应当保护C的所有权(善意第三人),如果是赠与C,就要保护A的。从死亡时起房屋就是继承人的。手续只是被办的问题。

  第九章 所有权

  矿藏和水流是国家的

  讲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区别所有权的问题:公寓楼

  1、独立的所有权问题:关上门所有指的是空间,还有共有权问题。独立部分之外的,延伸的,管道等

  有些属于共有,有些属于专有的。楼顶是共有的是整个楼的共有。地下室的问题:一层的多数是共有。如果是多层的不好说。

  区分所有的意义:维修是按照居住面积分配

  相邻关系

  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小偷问题是不是相邻权问题。

  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方法:取得所有权。

  动产的善意取得是为维护交易中的第三人的权利。利益倾向于保护新所有人的利益。

  具备的条件:关键是三条其一,只能适用动产,也不是所有的动产,禁止流通物不适用,登记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脏物原则不适用(例外:货币、票据基于无因性、通过竞买方式取得权利机构和拍卖行的拍卖、交易所方式取得)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例外和脏物相同)

  其二,要支付相应对价。如果是无偿取得的不适用。

  其三,受让人一定是善意的。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是无权处分的。

  如果价格明显不合理,推定买受人不具有善意。竞买等例外。

  不仅强调善意,而且强调取得。

  善意取得与效力未定的关系:这两个制度打架。追认权是维护本人的利益,善意取得是维护第三人的

  交付以前适用效力未定,交付以后适用善意取得。

  先占只有动产。抛弃物:废弃物品。无主物或国家或集体,抛弃物也是无主物,只能是先占。

  捡来的钱是无主物。野兔等不受保护的可以。

  遗失物:失物招领后,招领过时效后归国家所有。基于除斥期间丧失取得权。

  埋藏物:有继承人的归国家。有重大文物价值的归国家。

  添附:复合(能够分的)、混合(不能分)、目前不承认不动产与不动产的复合。

  加工:形成新物的。

  1、归不动产所有人,但要给动产所有人价格补偿。

  2、原物价值一大一小,价值大的所有,要给小的补偿。

  3、价格差不多,双方共有。

  法院支持补钱的方案还是支持拆下的方案???

  如果是按侵权处理,就要拆。如果是按照添附的话,要补钱。

  侵权行为与添附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恶意的就是侵权行为,如果是没有恶意就是添附问题。

  违章建筑问题不产生权利。建坟的问题是侵权问题。建窑的问题是侵权问题。

  强调添附是原始取得方式,不是传来取得。

  合作建房约定不明双方共有。(不适用添附)

  第十章共有

  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是基于整个具有共有权。

  2、处分共有份额,一是转让二是抛弃。必须通知其他共有人,因为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是基于整个具有共有权。

  2、处分共有份额,一是转让二是抛弃。必须通知其他共有人,因为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通知了,如果都主张优先购买权:书采纳观点是由处分人决定。(主流观点)

  抛弃的份额归谁?归其他共有人享有。怎么享有?不能说是共同共有,按照个自份额享有。依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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