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做生意要共同清偿债务
发布日期:2011-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4年我和妻子在我们镇上开店,我们借我哥5000多元钱,拉了其7000多元的货也未付款,为我们店开业筹款筹货。开业后生意还算不错,经过半年的经营有了一些积蓄。2005年6月我妻子背着我私自将店铺转卖了1万多元,连同营业款2.3万元现金带走,离家不归,现她起诉要求离婚。请问,我们开店时借我哥的钱和货该怎么办?她是否要承担偿还责任?
答:你们夫妻开店做生意所借的现金和货物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你们夫妻共同偿还。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你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做生意所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你们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你妻子现起诉离婚,你有权要求她承担清偿共同债务的责任。另外你们在共同经营期间所得的营业收入,属你们的共同财产,你也有权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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