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查看资料

婚前财产公证引发赠与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一家法院对一起因婚前财产公证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合同的请求。

  该案原告王女士在起诉书中说,自己和赵先生曾是"朋友关系",1998年,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赵先生将自己的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她,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是至今赵先生仍没有履行这份赠与协议。王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赵先生履行赠与协议,并且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而赵先生辩称,1996年,他和王女士通过一家婚介机构相识。一个月后,二人便开始商量结婚。但是不久后他发现王女士并不是真心要和他结婚。他说,曾在民政部门工作过的王女士称自己就能领结婚证,于是他就相信了。但是王女士前后办了两个假的结婚证骗他,一个没有钢印,一个证件序号是0001,都被他识破后,王女士和他摊牌说:"想办真的结婚证,你就先把房子公证,作为我的婚前财产。"于是,赵先生将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未婚妻王女士,并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

  1998年,王女士又办回第三张结婚证,赵先生以为这张是真的。但是在一次吵架中,王女士却对他说:"以前的结婚证全都是假的,房子已经公证了,你爱怎么办就怎么办吧。"之后,由于两人矛盾不断加深而最终分手。

  赵先生认为,自己与王女士的赠与协议是有条件的,已说明是婚前财产协议,那么二人既然没有婚姻关系,协议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该公证虽约定经公证后有效,但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法院推定该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原告以涉诉公证系单纯赠与公证,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及过户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赠与住房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1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