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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发布日期:2005-02-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监督的一个方面,是对已审结、执结的案件进行质量监督。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监督,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的课题。根据2004年我院制定的《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工作差错及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往年的做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就案件质量评查的有关问题谈些看法。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性质、任务及目的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已裁判、执行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各个程序及实体处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的一种事后监督,也就是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是否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评查验收。任务是保证及时公正审执每一件案件,杜绝一切违反法定程序现象的发生,达到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保证“公正与效率”的效果目的。法院司法统计结案是以评查验收的数据为唯一依据,因此,案件评查虽然是一种事后监督,但对法院的整体审判工作来说,能够起到动态监督的效果,为院领导及时掌握全院案件审执情况、工作进度、案件质量提供可靠的信息。

    二、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法院的一切改革的终极目的是提高审判质量,践行“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为对全院各项工作进行考核,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任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庭,分管院长任办公室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任副主任。我院已将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审判监督工作范围之内。这一作法符合最高法院和省高院对审判监督工作的要求,符合重新界定审判监督职能的要求。因为审判质量的高低,不仅取决于法官的业务水平及道德素养,还取决于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是否科学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是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监督庭将按照我院两个《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全院所有案件进行评查验收,提出评查意见,向考核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由考核领导小组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评判和责任追究。

    三、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根据我院两个《办法》的规定,审判监督庭应对全院所有已审(执)结的案件进行评查验收(包括对被上级法院改判、发还的案件),以此确定各单位审判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审判监督庭对案件进行评查不是指导办案、干涉办案,评查的重点应是对程序的动态监督上。《追究办法》对一般过错属于案件质量评查方面的有31项,重大过错的有33项,归类后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案环节。立案是否及时、是否依法收费、是否违背管辖原则、是否及时移交审判庭等。

    (二)庭审、执行准备环节。案件立案后,承办人是否在法定期间内送达应诉文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是否合法传唤当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对应当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的是否进行证据交换等等。

    (三)庭审、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审理和执行环节是否做到合法是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的关键。这个环节中包括应当回避的是否回避、是否告知必须告知的权利、是否依法收集证据、依法质证、是否依法定程序作出裁判,裁判文书是否依法送达、是否严格按裁判文书执行等。

    (四)从立案到结案是否有事实违法行为。包括是否有私自收案、不当采取强制措施、私自制作文书、毁损证据、篡改笔录、不按法律文书及法定程序处理财产、对保全财产未尽保管义务致财产损失等行为。

    (五)审理、执案件中是否依岗位职责各行其职。如是否按规定拟稿、审核、签发文书、装订档案、填写流程表,签名、送验等。

    四、案件质量评查的方法评查方法是否科学、适用、恰当,直接影响评查结果是否准确,及时。然而如何进行评查,我院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方法。虽有较明确的评查内容,但由于验收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客观上存在差异,在没有一个具体、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的指导下,难免出现纰漏。不仅案件中的问题没有发现,而且评查资料的收集也是不完整、不准确的。而每年度的司法检查活动主要依据的资料之一就是法院自己对案件评查验收的情况记录。所以,目前要着手完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最紧要的是制定一个完整、科学、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

    在具体方法没有形成之前,我们只能借鉴以往的做法和其他法院的方法,通过看、听、评、报的形式,认真评查每一件案件。实践中,感觉到这种形式强调了案件评查验收人员的主观心态。态度端正、心情舒畅,评查案件可能会很仔细,问题不会遗漏,评查记录也会很详细,否则,很可能只是走走过专场,没有一个客观的程序对评查验收人员进行必要的约束。当然,再具体的工作,都需要有良好敬业精神为基础才能完成。

    在各单位送验案件后,审判监督庭调取相关案卷,根据事前确定的评查内容,逐一进行监督,从立案、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过程、审限、裁判到最后归档的各个环节,做好记录。一个案件验收完毕后,没有问题的案件直接归档;有问题的,应当听取承办人的解释,避免因我们的片面认识对案件作出错误的评价。从实际验收情况看,大部分问题是可以及时纠正的。在今年几期送验案件中,我们发现许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在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的回证上,承办人载明“被申请人临时外出,留置送达”,这种做法明显不合法。我们及时向承办人询问情况,并将案件退回重新送达,如不能送达被申请人,应当终结督促程序。否则,这样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的工作将会很被动。

    对于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将根据《追究办法》的规定,哪些是一般过错,哪些应确定为重大过错,哪些问题应提交纪检部门,提出初步评议意见,认为属于一般过错的,由考核办确定;认为属于重大过错的,应由考核办提请考核领导小组决定。

    五、评查后的实体处理及程序(一)对于评查验收的情况,按确定评查的内容,登记造册,建立质量评查档案,保证各单位随时查阅送验案件的相关情况。

    (二)每一期案件评查结束后,对全院的案件质量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不仅是对问题的通报,还应当及时总结审判实践中好的作法,好的经验,向全院推广。到5月份,我院考核办公室今年已对605件案件进行了评查验收,共发出四期考核通报,对其中存在我院《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工作差错的33件案件进行了通报。具体到案件,到承办人,到是什么问题。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论事后的补正情况如何,都将按规定定期通报。

    (三)考核办公室有权对一般过错作出认定,对重大过错由考核领导小组作出认定并确定责任追究。对认定、追究结论不服的,我院自去年开始就实行了复议制度,责任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考核办申请复议。对复议如何处理,我院两个《办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比照往年的做法,可以由考核办公室提出意见,由考核领导小组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到目前为止,考核办公室经院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向29人次发出过错责任追究通知书,承担责任的形式是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有4人提出异议。由于我院只对提出异议的期限、向谁提出作出了规定,而对提出异议后的处理没有具体规定,在答复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随意性。

    (四)在追究责任的通知书生效后,由考核办通知院财务室按规定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必要时通知责任人所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其他处罚。

    六、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注意的方面法院的审判工作要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但最根本的是要积极地做好自我监督,自我完善。案件质量评查的实质意义就在于提高每一个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为公正处理每一件案件奠定基础。应注意以下几点:(一)端正工作态度,强调工作方法。对案件进行评查,不是指导办案,也不是干涉办案。所以,在验收每件案件时,应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去发现问题,从履行法院内部监督者职能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的共性,客观地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要讲究工作方法,绝对不能带半点嘲讽、轻视的情绪与承办人交换意见。

    (二)案件验收人员,必须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如不加强学习,提高水平,不仅问题发现不了,还可能将正确的当成错误的。

    (三)正确处理与案件承办人、其他审判业务庭的关系。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监督的一个方面,审判监督庭与案件承办人、其他审判业务庭在案件质量评查方面,是一个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评查中出现的问题,应当与承办人交换意见,征求承办人的看法,形式可以多样;向承办人所在业务庭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建立良性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四)评查后的实体处理,应充分发挥集体的作用。主要是对问题把握不准的,必须经庭内合议。争议较大,可以提出多种意见,向考核办主任或分管院长汇报,再提交考核领导小组决定,确保评查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张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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