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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1-03-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李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是否视为劳动合同自动续延?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20日,李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09年3月2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仍在该公司工作,2010年3月20日李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09年4月20日至2010年3月20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工资44000元。

  【律师评析】:

  1.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本案中,李某与该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李某仍未该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详见http://blog.sina.com.cn/songxiaofeng315《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文。

  2.是否应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3月20日期满,公司应当在期满后一个月内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若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当支付李某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份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

  3.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应重视劳动合同的续签工作,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左右,了解劳动者的意向,及时办理续签、终止手续。

  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不签订劳动合同,则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不能认定为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

  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可依据《劳动合同法》82条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简介】
宋晓锋,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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