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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总结

发布日期:2011-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语:2011年司法考试复习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总结,通过精简的语言总结整理出司考民诉回避制度的重要考点,方便考生记忆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考点。

  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理由论,是否决定法院审,

  三日要把结论下,口书均可要对人,

  不服决定可复议,期间疑人不能滚。

  审判翻书鉴验人,沾亲带利不能混,

  但凡影响案件公,其他关系从严论。

  院长回避审委定,审判人员院长斟,

  其他人等审判长,严丝合缝公正审。

  注释:

  一、前六句讲的是:

  1、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回避要具备理由,不承认无理由回避;

  2、申请回避要由法院审查决定,即法院以审判权加以监督;

  3、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限也是三日;

  4、决定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有效,但是要通知申请人;

  5、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二、中间四句讲的是

  1、回避人员的范围:审判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由利害关系。不能混:被申请回避的人要暂停参与本案工作

  3、与本案当事人由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各种关系都从严处理了。

  三、后四句讲的是

  1、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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