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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如何追偿?

发布日期:2011-03-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追偿关系为司法界所认同,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但对于“追偿程序”,即“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如何追偿”的问题,法律仍然未予以明确规定,仅可依据“诉”的一般原理和方法寻求人民法院的救济。[1]

  为避免二次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累,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数额的可直接执行问题的复函》为依据,建议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分以下三种情况寻求司法救济:

  一、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前,部分连带责任人已经向权利人履行了所有连带责任人的义务,且之后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了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时,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可直接以该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民事判决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对此,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该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

  三、民事判决没有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作者简介】
胡波,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
[1]如杨立新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解与司法适用》认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有权向未承担或未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份额的共同行为人要求承担责任,如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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