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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纠纷案件统计分析

发布日期:2011-03-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交通肇事,这个像魔鬼一样无情的“马路杀手”,每年因为它,有成千上万的鲜活生命在瞬间消失,叫人闻之胆战心惊,业已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个极不和谐的音符。

靖边法院从2008到2010共受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543件。其中,2008年受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166件,占2008年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10.45%;2009年受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253件,占2009年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13.85%;2010年受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124件,占2010年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8.99%。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在2010年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从数量和所占受理民事案件的比例上均有所下降,但这并不足以让我们以此得到慰藉,因为,每年依然有那么多鲜活的生命因为它,离开了我们。

悲剧值得我们深思,通过认真调查走访,结合自身的审判经历,笔者总结出了本地交通肇事多发的主要原因:

从地理因素上看,靖边是黄土高原上的一个奇葩,它物产丰富,经济发展神速,美丽而富饶。但它却依旧是一座坐落于黄土高原上的小城。这里山大沟深,地表形态极其复杂。公路皆盘山而开,道路狭窄曲折,可谓是“山路十八弯,处处皆惊险”。车辆行于其间,由于道路迂回曲折,前后视野极差,再加上脚下又有万丈深沟,使人在心理上产生一种阴影,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然而这一现状,凭人力很难得到改观。

从人为因素上看,一是未经正规培训,无照驾驶。由于人们观念上的不重视和管理上的松懈,很多人在买车之前,没有经过正当途径进行严格培训,便驾驶车辆上路,由此为公路驾驶埋下了安全隐患。这部分人主要集中在农村,他们无照驾驶摩托车和农用车,由于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技术不纯熟,无经验,应变能力差,在驾驶中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很难从容应对,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二是为追求经济利益,无视生命安全。这部分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常常是超负荷、超规格进行装载,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抛于脑后,特别是农用车非法搭载乘客的现象尤为突出。随着我县经济的繁荣,乡村公路建设飞速发展,公路的畅通,为当地群众的出行带来了便利,农用车辆也随之增多。老乡对交通安全知识知之甚少,对安全知识十分的缺乏,搭乘农用车出行现象比较严重,带来很大的交通隐患。三是酒驾依然猖獗。这部分人无视国家明令禁止酒后驾车的规定,我行我素,酒足饭饱后照样上路。由于酒后神经麻痹,反应迟钝,很难控制车辆,极易引发交通事故。4、急于超车,我永远不做第二。这部分驾驶员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抢时间超速驾驶。尤其是大型货车,行驶速度极快,造成对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威胁。

从制度因素上看,我国对驾驶员这个行业的行业准入要求不高,以致催生出大批的“马路杀手”。驾校教学粗糙不堪,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随意压缩学习时间,驾驶技术难以保证,导致大批经验不足的“新手”上路。有的驾驶员虽领到了驾驶证,但不具备驾驶技术或经验不足,在出现紧急情况下,不能采取有效措施。

从法律因素上看,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犯罪打击力度不够。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在办理时一般多作从轻处理。交通肇事后,公安机关本着解决纠纷的原则,注重经济赔偿,不注重对肇事者进行打击,以致对交通肇事现象立案侦查的很少。即使立案侦查的,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个别案件犯罪嫌疑人因认罪态度好,且弥补了相关损失而被作不起诉,即使提起公诉后,法院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刑事处罚也较宽,对数肇事者将钱赔偿给被害人或其家属后,就会被判处缓刑,也正是因为如此,相当一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员抱着有钱就不怕判的想法,让悲剧不断地上演。

鉴于这一现状,笔者认为要从根源的避免交通肇事的发生,首先必须严把驾驶证的发放关,做到先培训再考试后发证,确保经过严格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才有资格上路,从源头上降低因不合格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其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对此类案件要依法严惩,尤其是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要慎用缓刑,不能以赔代刑,以此形成震慑力,减少交通肇事的发生。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我们必须在思想上让人们正视交通肇事这个魔鬼的危害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减少甚至避免悲剧的发生。



【作者简介】
赵伟国,苏海生,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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