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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11-03-15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车辆挂靠侵权是在挂靠体制下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以责任分担为重点,在对司法实践中的各种责任分担方式作出整理、分析之后,提出自己对于车辆挂靠侵权责任分担的意见。
 
关键字:挂靠 侵权 责任分担
 
一、车辆挂靠侵权概述
(一)车辆挂靠基本概念
车辆挂靠是指不具有运营资格的个人或合伙组织等为了运营车辆获得利益,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营资格的组织名下,以其名义进行运营,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该组织交纳一定管理费,由挂靠单位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手续的一种运营关系。在挂靠关系中,不具有运营资格的个人或合伙组织称为挂靠人,具有运营资格的组织被称为被挂靠人。挂靠现象的产生是计划经济中不当的特许经营与市场经济中经济发展需要矛盾的产物。
(二)车辆挂靠的特征
1.挂靠人不具有运营资格,被挂靠人具有运营资格。所谓运营资格,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从事某项运营活动所必备的资格,如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客运规定,从事客运、货运运营的,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该证正是挂靠人凭一己之力无法获得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挂靠人“被迫”挂靠,因为如不进行挂靠,无资格运营就是非法营运,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挂靠有其产生的必然原因。
2.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运营,被挂靠人不进行实际运营,只是按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并且为挂靠人办理相关的运营手续。
3.关于挂靠人是否对车辆具有所有权,一般认为,挂靠人对车辆具有所有权,是以自己资金购买车辆后再进行挂靠运营的,被挂靠人不具有对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笔者认为,挂靠人不必对车辆具有所有权,如被挂靠人所有车辆,与挂靠人签订协议,挂靠人完全使用该车辆,对车辆拥有除处分权的其他所有权利,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在这种情况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挂靠协议是由两个协议组成的,一个是车辆的租赁协议,一个是挂靠协议。虽然挂靠人对车辆并不具有所有权,但其符合挂靠的一切特征,是挂靠的一种形式,因此,笔者认为,挂靠人对车辆拥有所有权并非挂靠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挂靠侵权责任承担的争议
挂靠侵权是在挂靠人直接支配车辆运营的情况下,发生了侵权,对于这种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包括最新出台的《侵权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判例各地区对挂靠侵权责任分配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案:
(一)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实施侵权后,由其与被挂靠人承担连责责任,其理论依据为挂靠单位应当尽到但却没有尽到“挂靠管理义务”,使挂靠车处于失控状态,构成了共同侵权,而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共同侵权,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对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挂靠人承担有限连带赔赔责任
被挂靠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是指被挂靠人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如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和挂靠人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有限连带责任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但一个特例是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应为债务人保留基本生活费用。该种判例所依据的是司法解释,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就有相应规定。
(三)由被挂靠人直接赔偿
由被挂靠人直接对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挂靠人不直接向被侵权人责担侵权责任,这种处理方案大都将挂靠关系转化为职务行为,认为职务行为中挂靠人的侵权人由其所属的组织承担替代责任,即由被挂靠人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被挂靠人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这种责任承担方法考虑到挂靠人经济能力有限,可能会延误被侵权人的治疗,因此由被挂靠人先行向侵权人承担赔付责任,并不消灭挂靠人的侵权责任,被挂靠人在进行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也即挂靠人追偿。
三、对挂靠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评析
(一)笔者认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合适。一方面“挂靠管理义务”的提法没有法律依据,概念不明,另一方面,车辆侵权一般都具有突发性、偶然性,不是一个尽到“挂靠管理义务”就可以避免的,因此,被挂靠人并非共同侵权责任人,不应与真正的侵权人——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无论是由被挂靠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承担先行赔付责任,都是基于保护被侵权人利益的考虑。但是,对于被挂靠人来说,这是极其不公平的,在其收取少量管理费的情况下,却承担了巨大的风险,不利于商品经济的继续开展,因此,笔者认为不宜采取这该两种处理方法。
(三)被挂靠人承担有限赔偿责任的分担方法体现了运行利益的法理,谁获利,谁承担风险,被挂靠人只收取一定量的管理费,而运行利益大多由挂靠人享有,因此由挂靠人承担大部分的风险,而被挂靠人在管理费用内承担风险,这种做法是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机动车侵权的立法精神的,在没有进一步立法明确的情况下,可暂时采取该种方法处理相关案件。
四、结语
笔者认为,当前应当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挂靠车辆侵权的责任分配,既考虑到车辆的运行利益,也考虑到被侵权人的利益,在今后的判例当中,应适度提高被挂靠人有限赔偿的下限,设定一个基准比例,而不仅仅以其收取的管理费为限,这样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理念。
当然,该问题的解决,最根本的方法是剔除挂靠这种不合理制度存在的根源,这就必须进一步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完善市场经济的开放的竞争机制,限制政府权力,严禁政府权力干涉经济自由。
 
参考文献
1.王劲松,陈永康,杨鹏飞.公路客运挂靠经营剖析与治理[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7(07)
2.王安典.道路客运挂靠经营之利弊[J]交通企业管理,2004(01)
3.王健伟,严季.关于挂靠经营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J]交通科技,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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