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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发布日期:2011-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立案管辖。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把握各种案件的范围。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重点掌握前三类案件包括的情形。

  (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重点掌握公安机关对涉税案件和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享有管辖权。

  2、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1)级别管辖。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以及级别管辖的变通。

  (2)地区管辖。地域管辖的原则及其例外。

  (3)指定管辖。它包括两类案件——管辖不明的案件和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4)专门管辖。它包括军事法院的管辖和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掌握各自管辖案件的范围。

  3、特殊情况的案件审判管辖

  结合《刑诉解释》第7~14条,掌握几种特殊情况下案件的审判管辖。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对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把握审判人员的具体范围。

  2、回避的理由,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和《刑诉解释》第27条、第31条,掌握回避的理由。

  3、回避的种类,在中国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掌握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

  4、回避的适用程序,掌握回避的期间与审查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

  五、辩护与代理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构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利的核心。理解掌握以下几个知识点:

  1、辩护人的范围。结合《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刑诉解释》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掌握辩护人的范围,以及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2、辩护人的地位及其诉讼权利和义务。

  (1)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其他人意见的左右,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2)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诉讼权利,尤其注意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介入诉讼的时间及其诉讼权利,以及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享有诉讼权利方面的区别。

  3、辩护的主类。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前者贯穿与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掌握委托辩护的介入时间。还应注意以下几项知识点:

  (1)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含义,在中国指定辩护分为应当指定辩护和可以指定辩护两种情况,重点掌握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2)结合《刑诉解释》第38条、第165条的规定,重点掌握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具体处理方法。

  4、刑事代理

  理解刑事代理的含义和种类,掌握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员。

  六、刑事证据

  1、掌握刑事证据的含义和基本特征。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

  2、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1)结合《刑事诉讼法》第42条,掌握我国法定的七种证据,了解各种证据的特征,学会正确区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三种证据形式。

  (2)掌握将证据进行分类的标准和角度,区分辨别各类证据 .主要的证据分类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3、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结合《刑诉解释》第61条、《最高检规则》第265条,重点掌握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4、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结合《最高检规则》第334条掌握免证的事实。我国刑事诉讼中案件的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

  七、强制措施

  1、强制措施的概述

  重点掌握强制措施的特征和种类,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了解公民的扭送义务。

  2、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了解拘传的含义,掌握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拘传的程序、拘传的决定权与执行权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A.结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4条,《刑诉解释》第81条、第355条、《最高检规则》第37条,掌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B.重点掌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决定机关、执行机关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的义务。

  C.取保候审的方式包括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掌握保证人的资格和义务,保证金的数额要求及违反保证义务的处罚方式。

  (3)拘留

  A.了解拘留的概念,理解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注意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有拘留权,人民法院无此项权力。

  B.结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64~69条、第132条,重点掌握拘留的适用条件和对象、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了解拘留的程序,重点掌握拘留的期限,特别是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

  (4)逮捕

  A.理解逮捕的概念,结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重点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

  B.重点掌握逮捕的适用机关,包括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和决定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尤其要结合《最高检规则》第93~95条,掌握对人大代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逮捕程序

  C.了解逮捕的执行程序,结合《刑事诉讼法》第73~75条规定,掌握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八、附带民事诉讼

  1、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重点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前提、损失的物质性,以及物质损失同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重点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尤其是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

  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掌握附带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人的范围,结合《刑诉解释》第73条、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重点掌握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结合《刑诉解释》第96~102条、第205条、第249、第250条、第260~262条的规定,掌握附带民事的一审审判程序、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九、期间与送达

  1、了解期间的概念,重点掌握期间的计算方法和期间恢复的条件。

  2、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38条、第140条、第168条、第194条,重点掌握刑事诉讼中重新计算期间的情形。

  3、 理解 送达的概念,掌握送达的五种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

  十、立案程序

  1、重点掌握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立案的材料来源包括: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犯罪人的自首;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掌握对报案等行为的处理;结合《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重点掌握立案监督。立案监督包括控告人的监督即被害人对不立案的救济和检察机关对不立案的监督。

  十一、侦查程序

  1、了解我国主要的侦查行为,特别是搜查、鉴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2、补充侦查,主要有两种方式——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分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结合《最高检规则》第269~271条、《刑事诉讼法》第140条、165条、《刑诉解释》第159、178条的规定,重点掌握补充侦查的次数和程序。

  3、羁押期限,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24~128条、第138条、第140条、第168条、第194条重点掌握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

  十二、审查起诉程序

  1、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37条重点掌握 审查起诉的案件范围、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审查起诉的期限。

  2、提起公诉。重点掌握提起公诉的条件以及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法庭审判的材料 .

  3、重点记忆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

  (1)了解不起诉的概念,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5条的规定,掌握不起诉的种类。在我国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准确掌握三种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2)不起诉的制约,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44条~146条,掌握公安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和申诉。

  4、重点掌握自诉案件的范围、以及提起自诉的条件。

  十三、刑事审判的概述

  1、刑事审判的原则

  包括审判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集中审理原则,重点掌握各项原则的含义、内容,尤其是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刑诉解释》第121条的规定,掌握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

  2、审判组织

  我国的审判组织包括三种: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掌握独任制的适用情形,重点把握一审合议庭、二审合议庭、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减刑假释案件合议庭、死刑复核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3、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掌握陪审员适用的案件、人数、条件、任期和职责。

  十四、第一审程序

  1、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1)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50条,掌握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方法和审查的期限,了解法庭审理程序的过程

  (2)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重点掌握适用此种程序的案件范围和审判程序。

  (3)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61条,掌握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及程序,以及对罚款、拘留的救济。

  (4)审判中的特殊情形

  重点掌握延期审理、终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法定理由和情形,正确区分三种情形。

  2、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重点掌握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可以调解、和解与撤诉、提起反诉,注意可以适用调解和提起反诉的案件的范围。

  3、简易程序

  (1)重点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刑诉解释》第219~22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重点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结合《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掌握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法定事由,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

  4、理解判决、裁定、决定的含义和特点,能够正确区分判决、裁定、决定。

  十五、第二审程序

  1、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1)二审程序启动有两种方式:上诉和抗诉,了解上诉和抗诉的概念,掌握上诉和抗诉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掌握上诉、抗诉的主体、理由、期限、方式和程序。

  (2)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A结合《刑诉解释》第246~250、第257~262条规定全面掌握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即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

  B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掌握开庭审理的方式,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和审理期限 .

  (3)结合《刑诉解释》第268~273条的规定,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的程序 .

  十六、死刑复核程序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0条的规定,重点掌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具体的复核程序以及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

  2、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

  掌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审判组织、具体复核程序及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

  十七、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03~205条,重点掌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正确区分申诉和检察院再审抗诉。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5~8条的规定,掌握应当开庭审理和可以开庭审理的情形,以及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另外掌握重新审判后的处理和重新审判的期限。

  十八、执行程序

  1、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1)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重点掌握执行死刑的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判决、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罚金、没收财产判决、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

  2、执行的变更程序

  (1) 重点掌握死刑执行的变更,主要掌握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的情形。

  (2)重点把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刑诉解释》第339条的规定,准确掌握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程序。

  (3)掌握暂予监外执行概念、适用对象、适用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减刑、假释的程 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3、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结合 《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掌握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以及对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十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重点掌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和特点。

  二十、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1、 结合《刑诉解释》313~336条, 重点掌握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的内容,重点掌握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和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

  2、刑事司法协助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以及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和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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