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夫妻约定财产制
发布日期:2011-03-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这就说明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无约定或是约定无效则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则优先采用约定财产制。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夫妻之间可以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双方在婚前和婚后所取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对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并优先于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三款还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我国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亲力亲为,不适用代理,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还包含下列内容:一是夫妻作出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结婚登记前,可以在结婚登记时,也可以在婚后。但是婚前作出的约定,从缔结婚姻时才生效,如果签订协议后未能登记结婚,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二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象,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可以是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如何约定,则是双方的自由,只要合法有效,就会受到法律保护。三是夫妻双方应当制作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并由本人签字。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的口头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夫妻双方对约定的内容均无异议。四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所谓的对内效力,但是该约定是否对第三人有无约束力,则应具体分析。如果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第三人事先明知该约定的,则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夫妻双方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应以夫妻双方的财产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在区分对外效力的时候还应该注意三种情况:一是在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间订有财产约定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这一主张的夫或妻负举证责任。二是夫妻双方故意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债务而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因协议内容违法或损坏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协议。三是在夫妻因故分居期间或离婚法律文件尚未生效前所得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夫妻双方合法约定的以外,仍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双方财产约定也受上述内容限制。
【作者简介】
谢云参,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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