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类民事案件调解思路之浅见
发布日期:2011-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信任调解法。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首先要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任感,这是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对法官缺乏信任感,调解就失去说服力。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应始终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认真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使当事人感到法官对其说话非常重视,觉得法官是正派的、公正的,愿意配合法官工作;法官应积极运用通俗、含蓄及鼓励性语言,给当事人一种温和友善之意,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使当事人易于接受,自觉自愿的化解矛盾;法官在语言表达上应尽量缓和,给自己和当事人都留下一些思想空间,并做到耐心细致,力避操之过急或急于求成,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任感,为调解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非调解法。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适时依法依理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过错程度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后果,对于双方都有过错且不易分清过错大小,则分别指出各方的过错以及依据法律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当事人认识判决对双方都不利,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调解对双方来说,不存在谁赢谁输。在指出其过错进行批评教育时应掌握艺术性,可以先对当事人合法、正确或积极的一面及时给予肯定,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以直接或委婉方式提出,以使当事人易于接受,达到调解的目的。
三、效益调解法。承办法官在调解中,对于一方有过错的,给当事人算成本账,如上诉费用、执行费用、双方因诉讼所耽误的时间、花费的精力,使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明了调解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通过调解,也使无过错的一方给予适当让步,使其知道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调解,虽然作出了一定的让步,但是说明了相对方有履行的诚意,缩短了解决纠纷的时间。
四、借助调解法。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借助当事人的近亲属、知心朋友参与调解,因为当事人的亲朋都会考虑该方当事人的利益,因而他们的话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同时法官还应根据情况主动与当事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基层调解组织等相关部门联系,因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对当事人具有说服力。法官在对当事人亲朋,相关组织释明法律法规,说理透彻、明了的前提下,请他们出面对当事人做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取得良好效果。
来源: 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作者: 张书发 邱锋 肖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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