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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婚登记程序瑕瘫看婚姻孩与行政孩的竞合

发布日期:2011-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由于结婚登记程序瑕疵而引发的诉讼屡见不鲜,如饶某诉武汉市某区民政局撤销结婚证书案②、褚某诉启东市近海乡政府撤销婚姻登记案②、刘某要求法院确认与王某婚姻关系无效案③等,其中尤以郑某诉乐清市民政局撤销胡某与张某结婚登记案诬钠影响最大,因为该案直接涉及到了对于亿万遗产的分割问题,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总的来说,上述四案均系原告以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法院依法确认结婚登记行为违法,撤销结婚证书,并宣布婚姻无效。虽然相应的判决已经尘埃落定,但其中所反映出的婚姻法与行政法的竞合问题却仍然值得进一步的梳理与思考。

  所谓结婚登记是指婚姻登记主管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婚姻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为其婚姻状况进行登记并出具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哪洁婚登记和商事登记虽同为登记,但性质迥然不同。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未经商事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任何主体均不得以商主体的身份参与商事活动,可见商事登记的性质为行政许可。而结婚登记只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双方从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上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并予以宣告。婚姻自主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适格公民的权利,是公民私权利的行使范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结婚就不需要任何机关、任保人的批准。因此从本质上讲,结婚登并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双方申请的批准,而只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管理手段,其符合行政确认的全部要件及其特征,伍是典型的要式行政确认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均就结婚登记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人为因素,违反法定结婚登记程序的现象仍然是屡禁一止,常见的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如下:

  1、非辖地登记,即非结婚当事人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就婚姻当事人的申请给予了结婚登记:

  2、非本人亲自登记,即非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

  3、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即不具有办理婚姻登记事务资格的人员做出了结婚登记行为;

  4、瑕疵证件、声明的登记,即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持有瑕疵证件进行了结婚登记。

  此外,还有其他违反程序规定的瑕疵结婚登记。如民政部《关于修改婚姻登记申请书和婚姻状况证明式样的补充通知》规定:结婚登记申请书要由当事人如实填写,而且必须分别签名并按指纹;婚姻登记申请书中的“申请人”“领证人”要当事人双方亲笔签名;“登记日期”应与当事人的“领证日期”及《结婚证》的发证日期相一致等,这些都是结婚登记程序的细节要求,如出现纸漏,亦属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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