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系列案的特点、理论来源及审理对策
发布日期:2011-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商事系列案的特点分析。系列案在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 2007年、2008年、2009年及2010年(截至到2010年2月20日)中原区法院民二庭共受理了73起商事系列案,这些系列案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系列案中一方或者双方为同一主体,诉讼标的种类相同,系列案中的具体个案立案时间相同且具有牵连关系,系列案所包含的个案数在3件以上。
第二,中小型系列案在所有系列案中占有较大比例,但大型系列案依然存在且个案数和中小型系列案个案总和相当或者更多。比如2009年受理的25件以上的系列案2起,个案为50件以上,案件规模之大、审理程序之繁琐是其他系列案难以比拟的。
第三,涉及金融企业的系列案件最多,占据较大比重。此类企业面向的是广大储蓄客户,信用危机导致金融机构大规模的诉讼行为,此外,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诉讼也较多,此类企业常处于被告的位置,原因多为资金周转问题导致的欠债。
第四,借款合同纠纷为系列案的主要案由,其对应着金融企业的系列案诉讼,其他案由表现为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及其他纠纷。
第五,系列案矛盾较为集中存在一定社会安全隐患。在被告为同一主体的系列案中,所有原告的矛头直指被告,诉讼往往因群体性矛盾引发,比如2010年中原法院受理的被告为华亚房地产公司的系列案,原告有107名之多,理由为被告不为原告向其所购的房屋登记过户。
二、商事系列案的理论来。系列案的特点、表现形式和共同诉讼较为相似,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行为。根据定义,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系列案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排除了必要共同诉讼的范畴,那么是否与非必要共同诉讼有某种关联呢,不妨来一比较,系列案的具体个案之间的关系是具有同一原告或者被告,诉讼标的种类相同,法院在受理的时候完全可以经当事人同意一并立案而成为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但为什么以系列案的方式立案而没有合并 立案的,笔者经分析后认为原因有三:
一是非必要共同诉讼的同一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众多,且其之间可能互不认识,不易联络结合,采取代表诉讼的方式也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二是如果采用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方式审理,会出现一起案件拥有几十个原告或被告的情况,给文书送达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同时给庭审工作带来很大负担,结案期限大大延长。
三是法院的硬件条件不能满足非必要共同诉讼的进行,案件审理程序要求原被告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接受主持调解和审理,大量当事人聚集给法院的硬件设施带来考验。
综合考虑,法院一般将具有非必要共同诉讼特征的案件立为具体个案,即我们所说的系列案。
三、商事系列案审理中的对策。鉴于该类案件的独特性,笔者建议在审理时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系列案件集中分配给具体承办法官。如果系列案案件数量少,全部分给一名承办法官,如果件数较多,可以集中分给2名或者以上的法官办理。集中分案集中办理,可以提高文书送达效率和案件审理进程。
二是针对同一起系列案组成固定的合议庭。系列案件的案由大多相同,各具体案件的案情相似,组成固定的合议庭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评议,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具有统一性,利于突出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
三是开庭审理兼顾集中和分散。案件较少的系列案,可以安排同一天开庭,案件多的系列案可以适当分散。系列案的庭审程序几乎一致,审理焦点和所要提问的问题较为一致,集中开庭有利于在前一案件审理的基础上提高审理效率,适当分散是为了防止因审理时间无限延长导致审判精力的下降,确保审判质量。
四是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和巡回办案力度。系列案中个案的成功调解对其他个案起到积极影响作用,如果所有案件都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将会大大促进矛盾的化解。积极开展巡回办案,多向矛盾聚集的地方走走,实地了解案情,有利于调解的开展和案件的顺利审理。系列案的调解和巡回审判是深入推进矛盾化解的主要途径。
中原区法院 刘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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