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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婚姻是两性结合的方式,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今,离婚已不再是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家庭的不稳定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为了加强对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笔者就马桥法庭近5年的离婚案件进行浅显分析,并提出拙见。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马桥法庭五年共受理民事案件605件,离婚案件占331件,比例为55%。2005年法庭共受理民事案件112件,其中离婚案件55件,占受案总数的49%,2006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17件,其中离婚案件60件,占受案总数的51%,2007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25件,其中离婚案件67件,占受案总数的54%,2008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28件,其中离婚案件74件,占受案总数的59%,2009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23件,其中离婚案件75件,占受案总数的61%。由以上数据可见离婚案件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离婚案件已占法庭审理案件的多半。

  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结婚时间短,离婚率高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26件,占4%;结婚1—3年的298件,占49%;结婚3—5年的155件,占26%;结婚5—10年的76件,占13%;结婚10—20年的32件,占5%;结婚20年以上的18件,占3%。

  (二)年龄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52%,30—40岁的离婚的占31%,40—50岁离婚的占12%,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

  605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起诉讼的为498件,占82%;男方起诉为107件,占18%。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大都是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为:性格不合、丈夫外出打工下落不明。

  (四)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通过公告诉讼离婚的较多,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大。

  在审结离婚案件中,和好撤诉、判决不离的案件约占26%,案件为判决离婚约占12%、调解离婚约占62%。由于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故通过公告送达的比例增大,使缺席判决案件占到了公告送达案件的65-70%。

  目前,大部分较贫穷的乡村青年男女出现的进城务工淘金热,导致农村部分已婚青年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一部分人因生活条件及环境的巨大改善,致使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据统计,约占35%的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就与第三者关系亲密,其中一部分还属非法同居。

二、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一)打工外遇型。受“淘金热”的冲击,农村——特别是较贫穷的山区,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圆“发财梦”。外出务工家庭大概分三种类型,单一外出型、双方外出型、轮流外出型。这三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夫妻二人都难以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经得起外界环境的冲击就可想而知了。一些青年留恋外面的生活条件,不思返乡,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情。或者夫妻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提出离婚。这类案件占农村离婚案件的37%,同时也占了离婚案件所增幅案件的一半以上。

  (二)草率型。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的占农村离婚案件的24%,此类婚姻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

  (三)违法型。男女一方或双方有的法律意识不强,有的思想道德败坏,违反婚姻法,如非法同居、无效婚姻、重婚而造成原、被告双方离婚。或者是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另一方起诉离婚。另外农村的个别地区,包办、买卖婚姻仍有不少,夫妻间没有真正的感情基础。这类离婚案件在农村约占13%。

  (四)家庭暴力型。这类离婚案件在农村有增无减。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一方经常打骂虐待另一方。另一方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特别是在农村、受思想、文化的制约,夫权思想仍很严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这类离婚诉讼案件占农村离婚案件的10%。

  (五)其它类型占有16%.主要有生理缺陷型、与家庭其他成员不和睦型、经济问题型等。

三、应对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对策

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已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稳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就处理该类案件时当怎样采取遏制离婚率上升的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新风尚。

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以加大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利用“五.五”普法和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增加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口的思想道德素质。

(二)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

要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保障有力、运行规范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新机制,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新路子,使农村劳动力就地消化。使本地农民工能得到与在外地一样的待遇,减少农民工的流动,避免留守妇女在家“独坐空门”的现象。

(三)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加大普法宣传,规范不法婚姻行为, 严把婚姻登记关。

人民法院也应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把好婚姻登记关口,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了当事人普遍存在法律观念淡薄,不重视婚姻登记等一系列问题,人民法院要适时宣传婚姻法律法规,使当事人知法、守法,同时要通过以案释法,使广大群众受到教育。对于那些因同居引起的纠纷要让当事人认识到同居的危害;对发现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原因,或者是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的问题,人民法院要适时发出建议,该补办结婚手续的补办,该撤销的撤销,切实保证婚姻登记制度的作用,维护社会安定和婚姻家庭的稳定。

(四)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

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五)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严肃追究“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从而确保离婚案件的公正审判。

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加大了对“过错方”责任追究。所以,对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三者插足”等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种情形的离婚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严肃批评教育;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必要时可适用“过错责任” 追究制,依法判决由过错方向受害方赔偿损失,但是要依据充分的证据。因此,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

永城市法院 赵先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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