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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发布日期:2004-11-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同时提出“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必须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要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实现社会普遍的公平与正义这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根本目标,人民法官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并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是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客观需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依据,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提高法官队伍职业道德素质,已经成为当前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代司法理念主要包括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它与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紧密联系在一起,司法活动属于高层次的精神活动,而有无现代司法理念被称为法律职业人士的“职业灵魂”。司法理念对于法官素质来说是最基本的要求。下面笔者就如何通过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浅谈一点认识。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涵义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具体说来,现代司法理念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现代司法理念是人类在现代社会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与高度概括。与其他国家职能活动相比较,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其他国家权力相同或相似的规律,如公权力的强制性、确定性;另一部分是司法自身所特有的规律,如裁判权的中立性、专业性。人类在研究、认识、运用、遵循这些客观规律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系统的司法理论。而将司法理论中的精髓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些概括、简练、根本、基础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观念,这就是司法界乃至全社会应当树立的“司法理念”。

  第二,现代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的所有活动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直接相联系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哲学等。而司法理念可以说就是司法思想,而且是高度凝练的司法思想。司法理念与普通的司法理论相区别,形成统领全局、发挥基础和根本作用的精神指导。

  第三,现代司法理念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意识形态本身就是“关于生活行为和社会组织的一系列信仰”(科贝特语),是高层次人类精神活动的成就与结晶。所以,司法理念便成为人类在一个健康、法治社会中的共同信仰。从司法理念的表述形式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公正、独立、公开、民主,都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世界各国都有一些法官为维护司法独立而作出牺牲,而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仰成为司法权威得以树立的基础。

  二、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这些理念支配着人们建立制度、运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动。

  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和司法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以我国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成就为基础,我们可以大概描述现代司法理念的主要内容。

  第一,司法中立,即司法者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出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第二,司法公正,即司法者以不偏不倚的主观态度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并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第三,司法独立,我国宪法称之为审判独立,即司法职能的行使不受其他权力和影响的不当干扰。

  法官的职业令人羡慕,法官的职责重于泰山。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必需树立牢固的现代司法理念和具备优秀的职业道德基础,换言之,即必需具备作为法官的基本素质要求。我们要知道,法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和加强职业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是缺一不可的。没有对现代司法理念深入骨髓的理解就谈不上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而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算勉强领会现代司法理念也是顾此失彼的。

  三、法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具体要求

  (一)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中立的理念

  司法中立是指司法机关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决。由于历史原因,特别是社会对司法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特有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我国目前司法中立尚未全面展现出来。要真正树立牢固的司法中立理念,必须在认识上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摆正司法的位置。司法的中立地位是司法存在的前提。没有了中立,也就没有了司法存在的必要性,而没有中立的司法裁判职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是一个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方向的体制。二是维护司法的被动性。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法官的角色定位应当是裁判者,其基本职能应当是居中裁判。法官应当始终以超然的态度,把被动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作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基本出发点。去年7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法官队伍从大众化走上了职业化的道路。“意见”对法官职业道德作出了宏观描述,规范了法官职业道德。同时这为法官居中裁判,让法官的角色归位起到了推动作用。而作为法官,树立司法中立理念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三项:

  第一,正确界定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范围,将符合司法本质特征的权力纳入司法权的范围。根据政治权力的内在科学结构,本属于中立性质的裁判权的职能,不应当由非司法机关行使,更不应当按照不符合司法本质的程序行使。这就要求国家根据国家职能体系的发展和法治的要求,及时调整司法权的内涵,将一些最新发展成果纳入司法权范畴,将那些不符合司法本质的职能加以调整,从而建立完善的司法体系。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宪政思想的深入,宪法裁判权(又称宪法解释、违宪审查)的司法性日益增强,因此应当考虑将其纳入司法轨道。至于这一权力是由普通法院行使,还是由专设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使,可经过周密论证后作出选择。

  第二,法官必须摆正司法的位置。司法的中立地位是其存在的前提。没有了中立,也就没有了司法存在的必要性,而没有中立的司法裁判职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是一个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方向的体制。这就要求法官摆正司法职能的位置。目前,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将人民法院作为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对待,要求法院参加政府的各种管理性工作,为法院分配不属于司法职能的工作,甚至给法院下达招商引资任务。这些观念和做法都是不能正确认识司法的位置的结果。

  第三,维护司法的被动性。所谓“民不举官不究”的法谚生动地描述了司法职能的被动性和中立性。司法的裁判职能和行政的执行职能早已演变成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职能。洛克在其《政府论》中将司法权纳入行政权之内,他所重视的是两者与立法权的共有的区别;而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区分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一个重要的依据便是司法的被动性与行政的主动性的区别。为了保持其居中裁判者的制衡作用,司法不能主动介入任何争议从而表现出失去其中立立场。因此,不论实践中司法机关自己的“跃跃欲试”,还是其他机关要求法官主动介入其他工作,都与司法中立的要求不符。

  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最起码首先必须树立现代司法中立的理念。即使在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也要明确树立司法中立理念对加强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有深刻的认识。

  (二)法官必须树立司法独立的理念

  关于司法独立或独立审判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众多学者各持己见,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精神独立。外部独立体现在司法职能的独立和司法机构的独立上。内部独立包括三项内容:第一,不同法院之间的独立,即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相互独立;第二,审判组织之间的独立,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相互独立;第三,法官之间的独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精神独立,实质上就是指法官个人人格方面的独立。法官应当具备独立思考的精神,有独立承担责任的勇气,有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由于司法独立原则更多依赖于法院外部,因而树立独立的司法理念比较困难。但作为法官,在牢固树立司法独立理念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司法独立不是绝对的独立。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忠实地适用宪法和法律,要受司法职业道德自律约束,要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法官牢固树立司法独立理念也是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客观需要,如果一名法官连最起码的司法独立理念都不明了,那么在工作中就容易出现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违反审判工作纪律的不良现象,而这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外部对这名法官的职业道德客观评价。

  (三)法官必须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

  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社会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一理念目前已深深印入到每一个法官的脑海之中,但是实践中也经历了一个认识和探索的过程。首先是从“重实体、轻程序”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因为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没有公正的程序,或者程序得不到严格遵循,即使做到了实体公正,也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和猜测。当前,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还应当把形象公正纳入到司法公正的理念中来。形象公正的核心内容是:超然、中立、独立、理智、廉洁和文明。

  正是由于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公正,所以更凸现出法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必要性。法院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众对其的期望值往往高于其他国家机关,而法官裁判案件,处理纠纷往往成为社会的焦点,只有做到实体与程序同时公正才会打消公众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合理性怀疑。

  以上笔者简要的阐述了现代司法理念的涵义和法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必要性,而作为法官, 仅仅树立了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实施纲要》对于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所提出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充分昭示了全社会对于法官职业的较高的期望值,昭示了法官职业的实际素质状况以及国家赋予法官的职责的重要程度。它是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客观需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依据,在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基础上提高法官队伍职业道德素质,已经成为当前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在当前,必须清醒意识到:近年来法院在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服务态度、社会效果、公众形象等方面还有不少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些工作人民群众还不满意,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有关。目前,在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方面,少数法官不同程度存有:在职业道德理想上,个别法官没有远大理想,胸无大志,表现为知识陈旧,缺乏新的司法理念,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在职业道德品行上,放松了世界观改造,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品行低下,操守失节;在职业道德作风上,作风粗暴,缺乏文明,恃强凌弱,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久拖不结,对当事人存在冷、横、硬、推现象;在职业道德纪律上,违反审判纪律和制度,私下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接受其宴请和安排的娱乐消费,个别还存有经商牟利,从事营利的兼职活动。

  以上情况从表面上看是简单的缺乏职业道德所促成的,其实恰恰反映了少数法官根本没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甚至不知现代司法理念为何物,这才造就了他们表面上的毫无职业道德修养,品行低下等丑陋现象只有在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的情况下,法官才会深切体会到为什么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和怎么样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而具备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后自然也会更加深入的领会到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

  首先,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近几年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国际、国内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遵循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就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思想道德建设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江泽民总书记强调“应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思想,为我们加强法官队伍职业道德教育提供了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

  其次,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从源头上推进法官队伍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当前,法院队伍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既有客观的、外在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内在的原因,特别是少数法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产生一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法官队伍廉政建设,既要依靠法律和制度去规范,又要依靠思想道德去约束,法律和制度是他律,思想道德是自律,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抑恶扬善。

  最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认识和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的观察和感受。法官公正的执法形象、庄严的审判活动、严格的审判程序,会使人们油然而生对法律的敬仰和信心,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也因此而成为一种人格力量,在人们心目中唤起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成为公平和正义的象征。同时,审判活动是面向社会的实践活动,这使得法官的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社会示范作用,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对参与审判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产生极大的影响。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可以使法官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积极倡导者和躬行实践者,进而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五、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措施

  提高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必须着眼于新的条件,坚持科学、有效的原则和方法。

  第一,必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就不会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也不可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抓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最根本的是进一步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学习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法官的头脑,指导法官的行动,使广大法官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人民法官的崇高使命,为做好法院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尽职尽责地工作,无怨无悔地奉献。这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必须注意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领导班子建设是队伍建设的重点,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要着力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不断地加强理论学习,锻炼意志品质,提高精神境界,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和优良品德去影响和激励法官,带动和促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全面发展。

  第三,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要强化内部监督,通过领导监督,政工、纪检、审监等职能部门监督,审判流程监督,把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职业道德行为置于有效的内部监督之中;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新闻舆论监督,把法官的职业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第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是培养法官高尚职业道德的有效手段。如开展业务知识竞赛,组织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不仅能提高法官的文化、业务素质,而且能够使法官在潜移默化中陶冶情操、净化灵魂、升华思想;坚持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三德”教育活动,可以教育引导大家在单位做个好法官,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在家庭做个好成员。

  第五,要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既要有严格的制度和纪律作保证,又要有明确的道德规范和守则作补充。要旗帜鲜明地表明提倡什么、弘扬什么、杜绝什么、反对什么。既要注重培养和宣传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廉洁奉公的先进典型,又要毫不留情地严厉查处道德败坏、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充分发挥正反两方面典型的激励和警戒作用;既要重视抓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又要重视抓好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使之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树立牢固的现代司法理念、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只要我们坚持江泽民总书记“以德治国”的思想,紧密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多管齐下、敢于较真,就一定能够实现肖扬院长提出的“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的目标,努力把法院队伍建设成为一支道德高尚、品质优良、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党和人民更加放心、满意的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至关重要。

  六、“四个强化”解决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问题

  (一)强化职业道德是提高法院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审判工作尤其是法院队伍建设面临着种种机遇和挑战,我们要在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前提下,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一要解决好自律与他律的问题。自律与他律都是队伍建设中不可偏废的重要手段。自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现代司法理念的掌握程度,具体内容即是否树立了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理念。多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硬性措施,起着外因的作用;与此相适应还必须有柔性的一面,即从内因上启发和增强每个人的自律能力。通过对现代司法理念的学习领会达到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目的,切实做好“自律”。借助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使队伍建设真正深入到人的意识之中,以其原则性和公信力作为拓宽队伍建设的基础;二要解决好法官公信度与人民满意的关系问题。人民满不满意,百姓对法官评价如何,是衡量司法工作得失或成败最根本的标准,而公信度是影响法官形象的重要因素。公信度不仅仅依赖于法官树立的现代司法理念内容中的司法公正理念,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比如,有的法官对案件的处理一拖再拖,甚至超过审理期限;有的法官在执行问题上不及时执行、不主动执行、不深入执行,极大地影响了法官的形象;三要解决好在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的前提下司法理念与行为选择的关系问题。通过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来指导行为选择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原则。作为一名法官,仅仅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是不够的,并且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要强,要胸怀大局,要想为人民之所想、急为人民之所急,要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服务。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起着相当大的作用,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又反映了法官对现代司法理念的掌握程度高低。既要使司法理念成为法官职业道德的灵魂,又要在具体规范中实事求是体现其整体效能,发挥两者相辅相成的作用。

 (二)强化职业道德要与司法公正和法院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法官职业道德是带有审判职业特点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规范的总和。有其渐进性和相对稳定性。审判实践是法官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强化职业道德不能脱离审判工作的实际。要始终把法官职业道德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中,在审判的各个环节中都能体现出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一要在审判流程管理中引导职业道德的养成。审判工作的过程就是展示一个法官掌握现代司法理念程度高低和职业道德高低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有意识地予以引导。如以权责明晰、彼此制衡等措施,引导法官忠于职守,确保司法独立;以全程监督、动中管理等措施,引导法官依法办案;以规范庭审言行等措施,引导法官公正司法;还要以奖惩措施来约束、引导法官提高办案效率,解决好公正与效率的潜在冲突;二要在公开审判中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依法公开办案程序,让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直接受群众的评定;三要辅之以质量评查和责任追究等措施。由于审判工作固有的特点,有的监督在形式上更多地表现为事后监督、案后监督,这就使评查工作上升到十分重要的地位。通过案件评查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补救、及时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办法”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促进法官职业道德的养成;四要与审判体制改革和法院机构改革相结合。改革是法院确保司法公正的出路所在,也是强化法官道德养成的重要途径。审判体制的改革要求相应的人事制度的改革,要实行优胜劣汰、竞争上岗、优化组合、宁精勿滥的管理体制,大力培养和使用专家型、复合型人才。要抓住审判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机遇,坚决疏通出口,裁减那些不适合做法官工作,违法违纪、道德低下、素质差的人员;五要在培训工作中强化养成职业道德。法官的思想方法、分析判断能力、对法律钻研程度直接影响其职业道德的形成,要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有对象、有重点地开展长期的培训活动,提高法官驾驭审判的能力和对法律本身的认识能力,以促进其道德意识和观念的形成。

  (三)强化职业道德要与增强政治素质相结合

  当前要解决好以下问题:一要解决好利益观的问题。法官讲职业道德,应该倡导安于清贫和寂寞,不为非法利益所动、不为种种诱惑所动、不为灯红酒绿的社会不良风气所动,要保持应有的“清高”和慎独,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二要克服不良习气的侵袭。法院是可以诉诸法律的社会矛盾终局裁判的关口,法官的权力越大,群众的期望值就越高,而在一些法官身上确实存在“衙门”习气,对群众的心情和要求不理解,对当事人态度不好,不愿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我们要坚决克服这些问题,在强化职业道德中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

  (四)强化职业道德要与提高业务素质相结合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必须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另外,法官除具备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外,还应有较高的审判业务素质,否则,主观上想办好案,客观上却办错了案。因此,在抓法官职业道德的同时,应狠抓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作为一个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职业,法官首先必须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且具备与职业需要相适应的业务素质。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十分广泛,一切审判工作需要的,可以帮助法官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的知识和技能,都属法官业务素质的范围。法官业务素质主要是:①要努力学习法学理论,只有掌握法学理论,才能在审判中掌握法律的尺子,处理问题才能结合实际,所办的案件才有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②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特别是中国入世以后,wTo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因此法官应全面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只有掌握了法律知识,深刻领会了法律的本意,办起案来才会效率高、质量好。③要有高超的司法技能,法官一方面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一方面要注重审判效果,要根据当事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现在法院除刑事案件外,绝大多数案件属民事案件,而在民事审判中,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认真宣传法律,做好息诉工作,认真做好调解工作,要讲究方法,才能达到好的效果。

  最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应该注意的:一是知行合一,贵在实践。作为一名法官不仅仅应当知道何谓现代司法理念,并且应当知道法官所应具备的何种道德品质,更加应当身体力行地去培养现代司法理念,陶冶法官职业道德品质,在行动中体现这种道德品质。二是学思结合,严于律己。职业道德修养过程中,不仅需要注重学习,也要勤于思考,善于分析,自觉地领会贯通现代司法理念,自觉地进行个人道德观念、道德意识的自我更新。修养作为人之精神的自律,必须要有严于律己的精神,才能勇于解剖自己,达到自我完善。三是要慎微慎独,凡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即使在独处而无人监督的时候,也能做到非常谨慎,警钟长鸣。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二者是相辅相承的,缺一不可。只有在具备了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基础上通过对现代司法理念的学习领会,才可以真正作到一名道德高尚、品质优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如山、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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