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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不妥

发布日期:2011-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两会期间,有代表提交一份关于信访的议案,希望修改《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意见一提出,立即引起不少争论。那么,《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可行吗? 虽然有人支持和建议刑法增加“扰乱信访秩序罪”,并以如下理由来强调:一是当前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需要。二是上访队伍中确实有少数不讲理、不听劝告、甚至故意扰乱政府正常工作秩序的人。三是确有些别有用心的人专借信访渠道来搞破坏的。但是,此种意见毕竟是少数。多数人认为《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不妥。其原因如下:
信访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

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信访作为一种反映民意,推动政府与百姓之间沟通协调的有效手段,它在维持社会稳定的过程中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应当说,信访是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人民群众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是民主社会民意表达的一个窗口。

当前整个社会处在极为重要的变革时期,各种矛盾不断涌现。老百姓在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出于信任找到政府的信访部门希望得到帮助,我们的官员难道非得将他们赶走不可吗?即使在封建社会,民间的不平或冤情也可以通过击鼓鸣冤或拦轿告状来伸冤,哪怕杨三姐滚钉板也没有受到牢狱之灾。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上访冲突或过激行为的原因是什么?是上访人动辄无理取闹,还是有关部门的冷漠推诿呐?笔者认为,相当一部分是后者。不可否认,在实际的信访工作当中会出现一些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一些上访群众可能也会因为担心,失望等情绪作出一些不太理智的行为。然而一旦出现此类的行为,我们的信访部门要做的应该是最大程度的劝解和协调,然后才是涉及到运用法律的手段。即便动用法律手段,也要衡量衡量是否上访人故意违法,绝不能一见到对问题没处理好的上访者就驱赶、使压,甚至抓、关和判刑。这种办法和这种态度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做法。因为,现在的信访是社会主义制度下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较好办法,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

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只会增加党群彼此的隔阂

事实上我国相关法律对于非法游行集会等行为早已制定过相应的规定。我们没有必要再在刑法中专门增设一条“扰乱信访秩序罪”, 在信访的过程中,老百姓与政府打交道本身就处于一种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增设这么一条罪行只会增加彼此的隔阂,使得信访工作更难开展。上访中出现的治安问题,应该归为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单独立法用来针对信访问题,也势必会给信访这一良好的倾诉途径蒙上恐怖的色彩,会吓退上访者,使太多社会不公得不到申诉,这样的积怨才是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的祸根。

在民众上访难的现实情况下,我们的党和政府,特别是政府官员不对自我工作中的问题和缺点进行反省,却率先提出立法惩处上访者,这是不是给人一种法律只是政府官员的保护伞,对老百姓来说除了冰凉的手铐就是阴森的监狱呐?笔者认为这和温家宝总理提出的让人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的承诺相去甚远了!所以,笔者以绝对的事实反对在刑法中专门增设一条“扰乱信访秩序罪”。

只有不好的政府官员,没有不讲理的“刁民”

我们都知道旧社会有一句格言:叫“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难进来,”这说明旧社会的政府代表的是大地主和资本家的利益,根本没有考虑劳动人民、穷苦大众的地位和利益。所以,根本谈不上群众上访的问题。而目前,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彻底改变了穷人和劳动人民不能当家不能做主的状况。党和政府为了体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人民,为了最大限度地、最及时地了解社情民意,专门设立了信访部门,代表党和政府直接处理人民群众利益和反映的事物。这其中,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监督党和政府、特别是监督政府官员是否廉洁施政、依法办事,是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所以,从这方面看,信访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现实中,我们的一些政府官员在信访工作中吃着纳税人的钱,拿着政府的俸禄,却不但不给人民办事,反而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根本不于理睬。更有甚者,一些信访官员对上访者随便扣帽子、使绊子、打棍子,千方百计给予刁难。如果说,学校有“只有不好的教育,没有不好的学生”的语言,那么,在信访工作中应有“只有不好的政府官员,没有不讲理的刁民”的结论。因为,人民群众是最讲理的,不是有切肤之疼谁愿意拖家带口、忍饥挨饿去上访呐?所以,信访的政府官员在施政中如果是不作为,不认真做好上访群众的工作,情节严重的话应当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刑法应当增加“官员无视信访罪”,以利于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郑州高新区法院 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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