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拍卖开始前法院能否撤销拍卖委托
发布日期:2011-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种意见认为拍卖开始前不可以撤销拍卖活动。持此种意见的人有如下理由:首先,法院的公信力应取信于民。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特别又兼具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说话应比其他部门或单位、以及一切行政机关更要算数。因为参拍的企业都是得知法院委托拍卖这个消息,冲着法院的公信力才派代表来参加竞拍会的。你法院不能通知了别人来参加拍卖会,可别人已经按时到会参加来了,你又突然变卦骗别人,这是其一;其次,按照法律规定,拍卖会开始前,拍卖事项如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才可以中止拍卖会,可是,本案的拍卖叫停是法院在拍卖会开始后,所以是不妥当的;第三,拍卖是非常严肃的活动,一旦参拍的企业准备参加,参拍企业就要与有关拍卖行签订合同并缴纳保证金,而且在履行程序上应签到并准时进入拍卖会场,发放举号牌等。如果进了会场,拍卖就要开始前宣布中止,太突然了,让人措手不及。这正像一些参拍企业所说:“法院说取消就取消了,这不是拿我们商户开涮吗?参拍前准备花去的费用谁给补偿?”所以,法院在拍卖会已经开始后取消拍卖活动不适宜。
而笔者不敢苟同上述观点,因为我们认为拍卖会开始后、拍卖开始前可以撤销拍卖活动或委托。之所以认为拍卖开始前可以撤销拍卖活动,理由如下: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讲: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第二十一条也讲:“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本案在拍卖前法院叫停拍卖活动,正是依据上述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情况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事的。
二是执行法院正确解释和理解了法律用词。“拍卖开始前不可以撤销拍卖活动”的观点是错误的。错就错在这种观点把“拍卖会”开始前与“拍卖开始前”这些法律用语混淆了。统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全文,似乎没有一处讲人民法院撤回拍卖委托应当在“拍卖会”开始之前,而恰恰讲得是“在拍卖开始前”。也就是说,拍卖和“拍卖会”是两个概念,“拍卖会”不论何时开始,只要拍卖事项或委托没有进行,就应认为是拍卖未开始。所以,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这样规定并非是缺陷或者随意,反而是在这个问题上早有预防实践中产生纠纷的预感,所以才及早在规定中确定了这样的字眼。本案在拍卖会开始后拍卖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叫停拍卖委托正是这样,是依法进行的,所以是正确的。
郑州高新区法院院长 郑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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