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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谈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1-04-05    作者:张冬冬律师

专家解谈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风险防范

[记者]: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面临资金临时短缺的窘境。这时候,人们首先选择的求助对象往往是和自己关系比较密切的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这种民间借贷的方式操作方便,没有繁琐的借贷程序,还可以节省相关的手续费以及相对较高的贷款利息费用。但是,人们在享受民间借贷所带来的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别让自己的钱打了水漂,同时又伤害借贷人之间原本亲密的感情。今天我们来共同关注《借钱之后》。
[记者]:现在人们生活中借条意识已经树立起来了,但是有了借条有时候钱也不一定回来,下面我们就请专家给我们讲讲相关的案例吧。
[专家]:那我就讲一个有借条但是也没拿回钱的案例吧。
[专家]:2005年,杨某为了做生意向何某借款180万元。2009年杨某与何某签订还款协议,协议中确认杨某向何某借款180万元。双方约定,杨某于2009年8月31日向何某还清所欠全部款项180万元。如未按期还款,杨某将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房屋一套过户至何某名下。之后,何某多次向杨某讨要借款,均无果。于是,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立即偿还借款或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专家]:杨某辩称,认可180万元的借款事实,但自己目前无能力偿还,房屋属于自己和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不同意过户给何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与何某存在借贷180万元的事实,何某有权要求杨某返还借款。何某主张将房屋过户抵欠款,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判令杨某偿还何某180万元。
[专家]: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借贷按期偿还,可以由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或保证人等其它形式的担保。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欠款时,出借人可与借款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将变卖后所得价款由出借人优先受偿。
[专家]:但根据《物权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杨某未能按期还款时,杨某将其房屋转让给何某,系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约定其他部分的效力。
[专家]:所以,出借人在给他人借款时,双方以自己的房屋、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作为抵押,并不意味着当对方未能按期偿还欠款时,出借人就直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双方当事人也不能在借款协议中作出上述约定。此外,在使用房屋等不动产做抵押时,当事人还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方能依法设立。
[记者]:这180万抵押无效,那债权人岂不是很倒霉。
[侯镜]:这笔钱杨某确实应该还,但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杨某有财产可供执行。
[侯镜]:如果杨某同时欠了多笔债务,这种情形下何某抵押的180万可能要还多笔债务。
[记者]:可能房子上还设了多个抵押权,如果你设的抵押权是无效的,这种情形下,你就处于不利的地位了。
[侯镜]:我提醒各位借钱的时候确信借款人诚实守信,而且确有还款能力。
[记者]:现在生活中,还存在着公婆积蓄借儿媳,儿媳离婚谁偿还这种情况。下面我们就请专家来给我们讲讲这方面的案例。
[专家]:同为八零后的小胡和英英均在北京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2007年,两人共同走进婚姻的殿堂,结婚后,为了尽快筑起自己的爱巢,双方决定花120万元购买位于北四环和北五环之间的一套两居室。小胡在四川老家的父母凑齐了两老毕生的积蓄40万打算支持儿子儿媳,小两口为了表明自力更生的决定,表示共同努力挣钱后五年内还给父母,并由小胡给父母打了一张40万的欠条,父母欣然同意。不料,2009年初,小胡和英英因家庭琐事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专家]:了解到此情况后,两老一纸诉状将小胡和英英告上了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40万元。诉讼中,小胡认可借款事实,但认为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英英则辩称,公婆本来是打算赠与自己和丈夫的,而且自己也未在欠条上签字,故不同意偿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胡与英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小胡父母的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故判令小胡与英英共同偿还40万元。
[专家]:对于家庭成员、恋爱期间的男女等具有特殊关系的主体来说,民间借贷与赠与在表面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法律构成要件则完全不同。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的法律行为;而赠与是受赠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小胡的父母最初是欲将40万赠与儿媳,但小胡和妻子明确拒绝,而是主张借款,父母也表示同意,并且从借条来看,双方的共同一致表示应为借贷,故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专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这意味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是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本案中,小胡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表示愿意借款,借款用作买房也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专家]: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已婚儿女出资购买房屋的现象十分普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意味着父母对儿子儿媳的赠与只要没有明确表示系对自己儿子的单方赠与,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此外,父母与儿子儿媳也可以明确约定为民间借贷。因此,父母在表达浓浓情意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区分民间借贷、赠与单方、赠与双方等不同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免在儿女的婚姻出现裂痕时,引起纠纷。
[侯镜]:小胡如果多还了,在他们离婚案件中再做处理,由法官综合多种因素考量处理。买房是大事,为了防止以后出现麻烦,一定事前说清楚。
[专家]:因为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法官要综合多种因素考量,不是简单的一刀切,提醒大家,父母在结婚前把大量财产给儿子买房,婚后就给儿子媳妇了,也没有欠条,老人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单方,视为赠与双方。
[记者]:想靠离婚把债务甩了是不行。
[记者]:非常感谢,希望大家在生活中更加风平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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