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法官在调解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
发布日期:2011-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要注意运用调解技巧,把握好调解的时机与火候,比如将庭前调解,当庭调解与休庭调解相结合,针对当事人“抠气”“争面子”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实行“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还应在实践中不断去摸索,去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学会察言观色,洞悉当事人的心理。
(二)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当事人达成合意,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关系的损害赔偿案件,法官应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唤醒当事人的良知,可以提醒当事人换位思考,让当事人从心理上更乐于接受调解,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让当事人明白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三)运用调判比较法,例如充分利用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利用调解可以协商给付时间,利率多少,以及如果判决一方当事人上诉既增加诉讼成本又拖延给付时间等诸多因素,使当事人知道轻重而接受调解。
(四)凡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法官要运用诉讼成本体现法向当事人阐明,如果同意调解,当事人就不必支付勘验费、鉴定费等费用;如果一定要法院判决,就必须收取勘验费、鉴定费等费用,无论判决结果如何,肯定对双方当事人都增加了诉讼成本,通过这种比较方法可以使当事人权衡利弊,息事宁人同意调解。
(五)要根据不同类型当事采取不同的调解对策。对一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相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一开始诉讼时,情绪激动,各执一词,针锋相对,对于这类案件要冷处理,待双方当事人冷静下来,再做调解工作,效果更佳。
(六)法官要巧借外力促成调解。审判实践中,总是有诉讼外的力量主动或被动地参与进案件中来,作为法官在保持中立的情况下,要善于借用外力进行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利用其朝夕相见,打完官司,日后还相处现状,主动通过其亲友做工作,同时利用社区调解委员会的力量,主动争取他们的支持;要注意发挥代理律师的协调作用,合理地引导律师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发挥其疏导作用;遇到亲朋好友拉关系,讲人情要因势利导,借机向说情者讲明案件的事实和处理依据,通过他们反过来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戴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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