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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不成的救济措施

发布日期:2011-04-09    作者:110网律师
河南焦作的刘先生来电咨询:刘先生自己在焦作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营一个工厂,近期焦作市的负责房屋拆迁的有关部门,就有关拆迁人和拆迁范围和期限进行了公告,但是在双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对该工厂的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且差额较大。刘先生想咨询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以及对为达成补偿协议的补救措施?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解答:根据《河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以当地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遇重大调整时应当召开听证会。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建筑面积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同时,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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