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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律师:签了2年合同,不到期申请辞职要赔违约金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违约

发布日期:2011-04-10    作者:110网律师
网友咨询: 签了2年合同,不到期申请辞职要赔违约金吗?意思即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违约金吗?

彭莉娟律师答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提前三十天书面辞职即可,如有专项培训和竞业禁止情形则另当别论。

劳动法中,什么情况下需要劳动承担违约金是规定的很明确的,即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违约金:
一: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
如何理解“专项培训费用”,难道是单位说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就有专项培训这回事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所以说,单位如果对劳动者声称进行了专项培训,是一定要求单位举证这些培训费用的。
二、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前提是单位要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条款,而且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仅仅是普通劳动者,即使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也是无效的。

因此,如果只是普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是无需支付违约金的,试用期辞职提前3天书面辞职即可,正式工作期间提前三十天书面辞职即可。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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