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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醉驾罪入刑

发布日期:2011-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辆数量也呈几何级递增,而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尤其是发生了四川成都的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和广东佛山的黎景全醉酒驾车案后,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在此背影下,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驾罪写入了刑法。笔者认为,醉驾罪入刑弥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不足,但同时也有待作进一步的完善。
一、醉驾罪弥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不足

对于醉酒驾车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处罚,目前一般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处理,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认为,按目前的拘留、罚款、吊销驾照进行处罚显然偏轻,对醉驾者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醉驾罪入刑恰好能弥补这个缺陷。因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醉酒驾车没有造成后果,也处以拘役刑罚,必然会给醉酒驾车者以一定的震慑,醉酒驾车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也会相应减少。

二、醉驾罪有待进一步完善

1、对情节恶劣应如何把握。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到哪种程度算是情节恶劣?以什么为标准?造成人员伤亡算不算情节恶劣?如果算,这样处罚比交通肇事罪还轻,肯定不行,也违背了醉驾罪入刑的立法本意。如果不算,那到底哪些情节属情节恶劣呢?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司法解释在加以明确,以便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2、应区分醉驾引起的交通肇事罪与一般的交通肇事罪的不同。

日本2001年《刑法修正案》规定,酒后驾驶、服用禁药后驾驶、严重超速、飙车、闯红灯等致伤的,以危险驾驶罪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的处1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我国目前的交通肇事罪,是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进行处罚。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有将一般交通肇事罪与醉驾引起的交通肇事罪区别开,事实上,醉酒驾车往往引发恶性交通事故,比一般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相关法律,在立法上,将之与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区别开来,对醉驾引起的交通肇事应当严惩。

3、应区分醉驾引起的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同。

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行为人在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撞击车辆或行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两年发生的成都“孙伟铭醉驾案”与佛山“黎景全醉驾案”最终都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的。但如果将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行为一律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大解释,就会出现哪怕只是造成1人重伤,若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至少都要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一点建议

综上,建议对醉驾罪进一步完善。如是否可修改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人员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且情节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样修改既丰富了醉驾罪的内容,又能对醉驾有更大的威慑作用。

永丰县人民法院 陈卫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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