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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影《马背上的法庭》看农村法庭职权的配置

发布日期:2011-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本文以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为素材,通过对影片所叙述的六个个案的解读,指出我国当代农村法庭职权的配置,应当从偏重于规则之治转变为偏重于纠纷解决,通过倡导能动司法,立审执兼顾机制,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依“情理法”办案,处理好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等方面着手深化农村司法体制改革,从而达到更好地发挥农村法庭在乡土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实现农村法庭在乡土社会的稳步推进,为构建和谐农村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电影《马背上的法庭》是一部以我国西南部山区司法体制为题材的具有纪录片风格的故事片,它全景式地展现了当代中国农村法庭,尤其是边远山区农村法庭在中国基层社会所面临的诸多真实而无法回避的问题。“当然,这是电影,即使所有的细节都有原型和来源,作者也一定有所选择,有所省略,也就有特定意义上的虚构;更何况影片交织的象征和隐喻显然寄托了作者的思考和情感。它不代表中国法治的全部,甚至不代表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但)它确实反映了今天中国很大一部分法治实践,即使并非最重要的一部分;最重要的是,它展现的中国基层司法的问题是真实的。”1本文将通过对该片所讲述的六个司法个案——“泡菜坛子案件”、“猪拱罐罐案件”、“猪不抵债案件”、“马和国徽失窃案件”、“离婚侵占房产案件”、“杀羊案件”的解读,对我国当代农村法庭职权的配置,提出几点粗浅的认识,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崇山峻岭,道路蜿蜒崎岖,这就是这次巡回法庭所面对的艰苦的交通条件。而巡回法庭这次送法上山的对象,正是在这交通不便、环境闭塞、经济落后的边远山寨和村落社区中,曾经和刚刚怀揣着现代法治梦想的老冯、杨阿姨和阿洛就要踏上这段法治征程,他们所面对的社会,与费孝通先生笔下的“乡土社会”别无二致,大多数村民聚村而居,从外部看,由于人口的流动率低,社区之间的往来不多。因此,其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而从内部看,人们在这种地方性的限制之下生于斯、死于斯,彼此之间甚为熟悉,因此,这又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1 在这样的社会中产生纠纷,往往是熟人之间的,涉及的主要是婚姻、家庭、邻里、田地、山林、债务、继承、赡养、轻微伤害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这些纠纷往往非常琐碎,争议标的价值并不大。

例如影片中的个案一:“泡菜坛子案件”。妯娌俩分家,为了一个只值2元5角的泡菜坛子的产权分配争执了半年,杨阿姨苦口婆心地做工作,没有起到任何效果,双方始终无法达成调解。其实,双方心里都明白,为了一个只值2元5角的泡菜坛子根本不值得对簿公堂,但为了面子,就是不愿对方得了这个坛子,这个坛子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可能有更为重大的意义,而不仅仅是直接的物质利益,双方已经赋予了这个坛子太多的个人感情和主观价值,使之变成了某种“人格物”了。2法官老冯走过来,二话不说,当场把坛子摔了,掏出五块钱让他们一家买一个。妯娌俩的公公连声说:“摔得好、摔得好”。而妯娌俩也在杨阿姨的劝解下重归于好,一场闹了半年的家庭纠纷,眼看就要妯娌反目、兄弟成仇,便这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在乡土社会,村民之间往往会为一垄地、一扇墙、一条沟、一所猪栏等等价值并不大的“标的”而打“气官司”,而且还不能输,谁输了谁觉得“没面子”。别小看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如果不化解,矛盾会越来越大,甚至“一场官司十年仇”。这就要求农村法庭的法官不能简单机械地对待这些小事,调解不成、一判了事的做法不但无益于“案结事了”,反而会留下更大地社会隐患,加深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因此,乡村法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司法智慧,细致入微地理解当事人认为是自然、不勉强的状态,努力作出有助于在当事人之间维持或恢复良好关系的判断。换言之,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都总是一次性地分别实现对于具体的当事者和个别的案情来说最为妥当的解决。“尽量使纠纷涉及的各方面都得到妥善处理,使纠纷前和谐的人际关系得以恢复”。1

在影片的个案二:“猪拱罐罐案件”中,被告张龙在山上放养的猪拱了原告安放祖先骨灰的“罐罐”,原告在巡回法庭正在开庭审理“泡菜坛子案件”时突然闯入庭审现场,要求法庭马上处理,老冯无奈抽不开身,只得要阿洛先去处理。而法学院毕业的年轻干警阿洛认为原告要求赔偿一头猪、作一场法事的请求太荒唐,根本不符合立案的条件,因为猪并不晓得“罐罐”是啥,并且撞了下“罐罐”并未造成多大的损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支持封建迷信诉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险些导致了两个家族之间的械斗。幸亏经验丰富的老冯出面去制止了两家剑拔弩张、一触即发的械斗,把原告和被告张龙两人单独叫到一起进行调解,在双方就赔偿数额和方式僵持不下之际,法官老冯的办法不是进一步劝说,而是“拱火”,让原告一方也牵猪去拱被告方的“罐罐”,在被告张龙要和原方拼命时,老冯立刻对被告张龙劝说要“将心比心”,这样又打又拉,将威胁与劝导结合在一起,使得被告张龙认识到原告要求的合理性,也就接受了原告的赔偿一头猪、做一场法事的要求。但在老冯当庭宣布时,阿洛却认为法庭不能支持作法事的这一要求,原告马上不干了。杨阿姨立刻打了个圆场,“你们有完没完,法官也是人,也需要吃饭,走,阿洛,我们吃饭去”。借故支走了对法事坚决不予支持的阿洛。老冯则对原告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你是个死心眼嘎,法庭不支持,你就不认识喇嘛的庙门啊?”这可以看作是法庭对这一要求的“默许”了。可是案件并未就此了结,原告到被告家牵猪时遭到拒绝,于是,原告方跑到法庭休息的地方要求执行,老冯只得以法院的名义亲自牵猪到原告家,原告方欢快地高喊着“官司打赢口罗”凯旋而归。

该案又一次展现了老冯发挥主观能动性化解纠纷的高超技巧和智慧,同时也提出了农村法庭职权配置一个很现实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农村法庭是否应实行立审执兼顾机制?在当前提倡“立审分开”、“审执分立”的大潮流下,农村法庭尤其是为边远农村地区提供司法服务的巡回法庭应否“立审分开”、“审执分立”?从本片“猪拱罐罐案件”中,我们不难得出否定的回答。试想,如果要该案原告跑几百里山路去城区法院机关立个案,在案件宣判生效后又跑几百里山路去申请执行,原告从经济成本、时间的角度来考虑都不会找法庭而宁愿采取自力救济的方法;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农村法庭实行“立审分开”、“审执分立”,不仅增加办案成本,而且不利于纠纷解决。而实行立审执兼顾机制,农村法庭面对瞬间发生的纠纷,尤其是可能酿成恶性事件的争议,能够即时立案,即时审理,即时执行,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既方便了当事人,也节省了办案成本,这从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来看,应该是农村法庭职权配置的应有之义。此外,我们也可以看到刚从法学院毕业的年轻干警阿洛存在刻板地、教条地套用法律所指明的条件机械办案的现象,其后果是非但不能达到法律的目标,反而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甚至引发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这恰好反映了“机械司法”在乡土社会的不适应与危害性。

而个案三:“猪不抵债案件”实际上又是对农村法庭审执合一解决纠纷的又一次诠释。原、被告对于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都没有任何争议,被告承认欠了原告150元钱,也愿意偿还,可就是拿不出钱还,家里唯一值点钱的一头小猪,原告认为值不了150元而不同意以猪抵债,这属于典型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难”案件。为了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老冯自己掏出150元买下了被告显然不值这个价的小猪,使被告获得了履行债务的能力。被告感激老冯的帮助,让小女儿追了十几里山路送了一点自家的食物给老冯。

在这里,我们看不到法官冷漠而强硬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执行威慑,我们感受到的是法官扶弱救贫、化解纠纷的一颗温暖的心,这种温暖连被执行人也被深切地感动了。在乡土社会,村民们感受法律的权威、法治的力量往往并不仅仅是法庭宣示了多少条法律,他们可能更多地是通过法庭提供给他们更多切合实际和细致考量的司法服务与权益救济,来获得对国家法律权威深切地感受与认可。因此,将农村法庭的职权配置从偏重于规则之治转变为偏重于纠纷解决,通过倡导能动司法,发挥乡村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运用司法智慧,努力作出有助于在当事人之间维持或恢复形成良好关系的处理,实行立审执兼顾机制,应当成为农村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影片的前三个案件展示的是乡村法官运用司法智慧,发挥主观能动性,巧妙地化解纠纷的生动场景。农村法庭似乎在乡土社会的推进顺水顺风。然而,影片的后半部分也就是后三个案件却揭示出了农村法庭面临的挑战和困境远大于人们的预计。

首先是个案四:“马和国徽失窃案件”。在巡回法庭来到杨阿姨老家的摩梭人村寨时,由于阿洛的疏忽,法庭的马及其马背上的国徽一并失窃。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老冯很清楚地认识到,国徽是国家权力的象征,马丢了他可以赔,国徽丢了却是无论如何也赔不起的,而此时,要找回马和国徽,必须求助于寨子里的长老。长老的权威对窃贼发生了威慑力,马和国徽都被找回来了,但究竟是谁偷走了马,长老却不愿意告诉他们,当老冯威胁说要找公安的同志来时,长老明确地表示,他们已经对偷马贼惩罚过一次了,如果再告知公安来加以惩罚,就是“没有良心”。在这样的山村里,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得到民间力量的配合。而且即使报了公安,同样缺少人力物力的基层公安也未必有办法破案,反而为此得罪了长老,对今后的工作开展不利。因此,老冯只有选择妥协,对窃贼不再追究。

在乡土社会,尽管马背上的法庭及其国徽代表的是国家的权力和法律。但是,并不因为马背法庭代表国家权力和法律,在乡土社会马背法庭就是强大的。实践表明,国家权力在乡村的实际控制力是比较弱小的。“从中央政府散发出来的国家力量来到这似乎带有很强隐喻意味的‘沙漠边缘’,势必已是‘强弩之末不能穿鲁缟’”。[1] 农村法庭离开了自己的权力基地,以一种外来的力量,尽管有国家权力的支持和为了正义事业,要想在一个陌生的社会实施权力,本身就有风险。因而,农村法庭的乡村法官除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还必须面对现实,尊重和借助当地民间权威人物的力量,如长老、村组干部等等。因为这些民间权威人物在社区群众中享有一定的声望,其权威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树立起来的,获得了群众的承认,其权威成为具有象征力、道德和行为约束力的存在。其出面处理纠纷,当事人鉴于社会中这种无形的约束力的存在,而会心甘情愿地接受其处理。因此,在这权力交界的边陲,农村法庭的职权势必要有所收缩,通过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调动长老、村组干部、人民调解员等广大群众的力量来参与化解纠纷,从而达到共同治理农村社会,维护和谐农村社会的目的。

在个案五:“离婚侵占房产案件”中,申请人(男方)与被申请人(女方)一年前在老冯手上判的离婚,财产都判给女方,但是房产是男方父亲的,女方应当搬走。但女方离婚后一直占据着该房产不肯搬走,并且把男方及其父亲赶出家门,使得男方父子一直在村里村民家轮流借宿。现在男方向法庭申请要求女方返还侵占的房产。老冯认为女方是侵占他人房产,要求女方返还房产给男方,但女方采取放赖哭闹的方式就是不肯搬走,并要挟如果搬走了,便“没法活了”。女方的姐姐告诉杨阿姨,女方十几岁就嫁给男方,生活二十多年了,婚生小孩也过早夭亡,如果女方搬走就孤苦无依了。老冯、杨阿姨如何讲道理、摆事实都说动不了女方。当阿洛想强行制止女方的放赖哭闹行为时,女方甚至采取撞柱自杀的极端方式来抗拒执行。这又是一起典型的因被执行人拒绝腾房且以死相抗的“执行难”案件。面对这种情形,老冯、杨阿姨的智慧、经验和技巧都显得无能为力。案件似乎就此陷入僵局,然而,富于戏剧性的一幕出现,男方也许是由于可怜女方而提出不离了,要求与女方复婚,当然也就是说撤回要求女方返还房产之申请,于是案子得以解决。

本案代表国家法律的巡回法庭又面临一次巨大的挑战,一方面是申请人依据法院判决提出的正当的返还房产的申请,另一方面是被申请人基于情理和现实情况不愿腾房,甚至以死相逼。法庭被置于两难的困境之中,是依职权强制执行,还是考虑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或采取其它折中方案?在这里,我们不得不反思法律的功能,事实上,法律并不是万能的,“由于法律只重视事实和依据,只重视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而不涉及他们关系的其他方面,因而,诉诸法律解决的最终结果可能并不尽如人意,有的甚至可能 扩大了当事人之间的分歧,造成和加深了社会的反常。”1 本案老冯虽然依法判决双方离婚,所有财产除房产外都归女方,但在乡土社会,出嫁女往往是“泼出去的水”,娘家人不会收留,女方在边远贫困山区要再嫁也是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且被男方起诉判准离婚无异于“被休”,其小孩又夭亡,后半生几乎陷入无依无靠的境地,如今法庭又要求其搬出夫家,这等于是逼她往死路上去。所以,女方在本案中惟有以死抗拒。法庭依法判决的没有错,强制执行腾房也于法有据,为何却难以执行。想来还是没有考虑到女方的特殊情况造成了本案的无法执行。如果不是男方出于同情撤回申请,巡回法庭真不知该如何处置该案。所以说,农村法庭不光要考虑依法办案,也要考虑依“情理”办案,尽量做到“情理法兼到”,社会效果与法律相统一,才不至于陷入依法判案却不能依法执行的尴尬境地。

影片中巡回法庭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来自阿洛的岳父姚葛,也就是个案六:“杀羊案件”。巡回法庭的最后一站是阿洛的岳父姚葛担任村主任的鸡尾寨。阿洛小两口已领了结婚证,但还没有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于是阿洛趁这次巡回审判的机会,从县城花了一千多元买了一部长虹彩电作为彩礼上门求婚。一开始姚葛嫌彩礼太薄,而当老冯说自己为了表示祝贺,翻山越岭亲自送了一头小猪作为贺礼时,姚葛立刻觉得给了好大的面子,当即宣布准备举行婚礼。婚礼开始前,邻村的羊越界吃了姚葛村里的庄稼,姚葛依据村民公约将羊杀了,并买下羊作为婚宴之用,从而引发两村间的纠纷。这个纠纷被提交到正在参加阿洛婚礼喝着喜酒、吃着羊肉的老冯面前。老冯当着姚葛和众人的面,裁决姚葛杀羊属不当占有,其村民公约侵犯了他人的权力。姚葛要求阿洛表态,阿洛在老冯的提醒下也承认这是不合法的。2在众人面前大丢面子的姚葛当即宣布“我的姑娘不嫁了。”万般无奈之下,阿洛带姚葛女儿偷偷跑了。而由于这件事,原告一方表示“你们法院的人不应该是这样的,坏了我们彝族的规矩,不把姚葛姑娘送回来,我们就不打官司。”老冯立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们不打官司,“就是说他们不承认法院了,不承认这个国徽了”。这就意味着国家法以及代表着国家司法权的法庭将在当地社区得不到认可!

在这里,法庭所遇到的挑战是前所未有的,甚至关系到法庭今后在乡土社会的存留去废,再深入一点可以说关系到法庭几十年来在乡土社会送法上山的成果是否前功尽弃,功亏一篑。而这一挑战则来自在于老冯、阿洛所依据的国家法与姚葛及其村民们所遵守的村民公约之间的冲突,也来自于老冯、阿洛所接受的现代法律婚姻意识与村民们所接受的传统民间婚姻意识之间的冲突;而上述两种冲突其实质是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在乡土社会的冲突。本案中姚葛所依据的村民公约是“通过群众大会投票决定的”,“是民主”产生的。从其制定的程序上来说,与国家法有着相似之处。邻村的羊越界吃了庄稼,违反了“规矩”,依照村民公约当然可杀。这样做也有利于保护庄稼,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因而也能为乡民们所接受和尊奉。但是却因为与老冯、阿洛所依据的国家法不符,而被老冯、阿洛裁决为不当占有,侵犯了他人的权力。于是,冲突在这里展开。其次,乡土社会的婚姻事务仍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传统习惯而不是国家法的支配。在乡民们的意识当中,只是履行法律手续并不足以使婚姻“生效”,必须是经过民间习惯所认许的程序的婚姻才能为他们接受。这就是为什么本案阿洛虽然与姚葛女儿领了结婚证,但由于未完成乡民所认可的婚姻仪式,而带着姚葛女儿偷偷跑走的行为被乡民们认为是坏了“规矩”。而年轻的阿洛还没有意识到这点,他认为:“他们承不承认法律是他们的事情,我只晓得我们是合法的夫妻,我没得半点错。”于是,冲突在这里升级、加剧,导致巡回法庭在乡土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这也是提醒我们,如果乡村法官在面对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冲突,不能很好地协调与平衡,那么就会导致乡民们对国家法和法院的抵制,国家法与法院的权威将在乡土社会得不到认可。因此,正如苏力所说:“当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制定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2] 在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处理上,农村法庭应当在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寻找某种平衡,在交替穿行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之间,既做到不枉法裁决,又做到充分照顾到民间法的合理成分,使二者互补、融合、合作。2 这样才不至于被乡民们所排斥与抵制,农村法庭和国徽所代表的国家法律权威才能得到乡民们的承认与执行。



电影《马背上的法庭》可以说是一部反映农村法庭现实的具有史诗性意义的作品,它带给我们当代法治人及后辈人的思考无疑是深远和博大的。本文囿于水平和篇幅所限,仅从农村法庭职权配置的角度进行了简单地剖析,目的也是为了使农村法庭能够在乡土社会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以期实现农村法庭在乡土社会中的稳步推进,为构建和谐农村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1、苏力著:《崇山峻岭中的中国法治》,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第8-9页。

1、参见梁治平著:《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7页。

2、参见前引苏力文,第10页。

1、寺田浩明著:《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的理解》,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122页。

[1]、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39页。

1、田成有著:《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第124页。

2、老冯对阿洛说:“阿洛,你首先是法官,其次才是他姚葛家的女婿嘎,说。”

[2]、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2、参见田成有著:《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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