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行政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原告、被告应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1-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某带三幅自己家传的字画坐火车到郑州,欲找专家鉴定其价值。在火车上铁路公安人员以倒卖文物为名,将字画予以行政扣押。张某当天被放,但只被退回两幅字画。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公安机关处罚违法冰请求归还另一幅字画或行政赔偿10万元。法院查明有关公安办案人员违法出售字画,且所售出字画不能被追回。
[分歧]
本案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若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该字画的价值,法院应支持原告要求赔偿10万元的主张。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赔偿数额由鉴定部门确定。
[评析]
在举证责任问题上,行政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既被告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事实以及法律上的证据,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具体到本案,公安机关应承担证明其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原告张某应当对其因违法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赔偿数额方面,针对扣押财产灭失的情况,《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也有规定,即“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根据上述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原告张某举证,法院依法确认。
本案被告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争的事实。这样本案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本来,张某只要依照上述规定证明其被扣押的物品价值便可获得赔偿。而最简单、直接、准确的证明方法就是由有关专业机构对字画的价值进行鉴定。但是本案事实的特殊性在于,张某的字画已经被公安办案人员违法出售,因不能追回而灭失。即据以确定赔偿数额的最准确的参照物已经不存在了,而且导致这种结果的直接原因正是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苛求张某证明其灭失字画本身的价值,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本案中张某只要能够证明其主张的数额与灭失字画价值相当即可,即张某可以用与其被扣押字画类似的同类字画(比如同朝代、同作者、同类型等)为参照确定数额。当然,公安机关如果对该数额有异议,那么公安机关就应当举出相应的证据,否则,张某的主张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关于行政行为性质的举证责任由公安机关承担;对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由张某承担。但是,张某的举证责任仅限于证明其主张的数额是合理的、与灭失字画价值相当即可。
襄城县人民法院 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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