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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浅论法律的社会效果

发布日期:2011-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律的社会效果释义

  所谓法律的社会效果,是指社会大众依据社会发展的现状对司法活动的一种主流评价,是公众从传统道德、文化、审美情趣、观念等社会生活的各个范畴对司法活动所作的主导性评判,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的效果,从而使法律作用于整个社会关系的过程得到社会大众的肯定。

  二、追求法律的社会效果的重要性及其必要性

  1、从理论上讲:法律的实施必然要求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耶林认为,法律是有其目的性的。于是,法律成了这一目的实现的手段。他将法律的目的,比喻为在茫茫大海上指引航船方向的“导引之星”。我们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犹如在茫茫大海上驾驶船舶,只有了解了法律的目的,才不致于迷失航向。而耶林把这一目的归于社会。不错,我们建立的任何一种制度终极意义上都是为了调整我们的社会关系,以期实现我们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2、从社会现实上看:中国现正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转型期的社会又是社会矛盾的凸现期、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在这样的复杂而又关键的时期里,如何使法律在作用于社会关系之后,能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得到快速发展,人民内部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到最终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3、我们国家一直都非常重视法律的社会效果的实现:2003年12月15日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化干戈为玉帛,变冤家为朋友,真正实现法院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高院王胜俊院长上任以来,曾多次在地方考察时强调我们法院在行使司法审判权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更要十分重视法律的社会效果,注重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可见,各位领导都十分关注法律的社会效果的实现。

  三、法律的社会效果实现的障碍

  1、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必然导致法律的滞后性,随着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在不断的发生变革,我们的法律在这个过程中与社会现实出现了一些矛盾。

  2、执法者、司法者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包括业务素质以及观念意识,影响了办案质量以及导致与民众情绪的对立。

  3、法律思维与民众的情感观念有一定的距离。由于社会传统的思维逻辑习惯与法律规范的逻辑有时会出现不同,就势必会造成社会大众从传统社会思维习惯的角度出发而对建立在法律逻辑基础之上的司法裁判结果产生抵触。

  4、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这种意识的低下导致了或者排斥法律对社会关系及其人们行为的调整,或者对法律执行的不理智的抵抗。

  四、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的设想

  1、加强立法工作建设。在立法过程中,让法律尽可能地贴近和契合社会实践。就必须要在立法时,认真搞好调查研究,依据我国的国情,从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和可能出发,及时总结国内实践和借鉴外国经验,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坚持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坚持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适当超前立法,不断提高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样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法律的滞后性。

  2、大力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

  学习宋鱼水同志“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司法方法和司法理想,增强化解纠纷的能力,关注司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努力追求案结事了的司法效果,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同时,高度重视纠纷的化解,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使我们每个法律工作者掌握从体现法律公正价值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高度来运用法律。

  3、在审判实务中,第一要增强对案件释明和辩法析理工作。让当事人息诉服判,最终通过法律效果来表达社会效果;第二要正确行使审判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遵循法定原则的同时,要体现法的公正价值,要遵循社会效果的取向;第三要多做调解工作。与判决相比,调解简单高效、在程序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且符合双方自愿,对调和当事人关系、弥合情感裂痕方面具有判决结案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4、大力加强普法工作。

  普法的内容应以立法目的,立法宗旨,法律的运行方式以及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后果为主。同时进行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对比,让人们清楚的认识到法律是维护公民自身利益的最佳手段,也是公民不能回避的并且不能排斥的社会规范。

  通过我们立法的科学合理、与时俱进,法律工作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减少错案,审判实践中法官的灵活适用法律,普法工作的大力开展,定会削弱法律与民众之间的矛盾,拉近法律与民众的距离,为法律社会效果的实现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王旌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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