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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育后婚”考公务员能否被拒

发布日期:2011-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2009年2月,王某报考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岗位,并通过了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在公示期间,检察院派员对王莹是否违反计生法律政策进行调查。计生局出具了《婚育证明》,内容为:“王某、陆某2009年2月19日非婚生育一个孩子,2009年5月7日补领结婚证。”2009年7月,某县委组织部以违反计生法律政策为由,告知王某政审不合格,不予录取。王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计生局作出的《婚育证明》,准予录用。

【分歧】对是否撤销《婚育证明》,录用王某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是应撤销计生局《婚育证明》,录用王某。


二是违反计生法律政策,不应录用王某。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一是依据《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其行政区域的计生工作进行管理的行政职责任。本案计生局协助某县人民检察院调查王某生育情况,并出具《婚育证明》属于其职责权限范围。该计生局的《婚育证明》合法有效不应被撤销;二是依据《婚姻法》、《计划生育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公民的生育行为应遵守计生管理的法律规定。合法生育子女的基本条件之一应是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计生局《婚育证明》,本案王某与其夫陆某生育孩子在先,结婚登记在后,已严重违反了《婚姻法》及计生相关法律政策。又依据《公务员录用(试行)》第十七条第(三)项“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之规定,王某不应被录用。

作者:东乡县人民法院 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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