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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惹争议 恋爱需谨慎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自由恋爱时期,恋爱中男女为表达对彼此的爱慕之情,往往在情感上互相依恋,在经济上互相扶持。然而,一旦双方发生财产纠纷,曾经甜美浪漫的爱情就可能因一纸诉状而灰飞烟灭。
女孩汽车借给男友,男友却神秘失踪

2009念4月,80后女孩玲玲通过网络认识了同是80后的男孩小宋,两人在网上聊得非常投机,情投意合之下,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9月,玲玲在父母得支助下,购买了一辆价值十五万元得本田轿车。于是,经常和小宋一起开车外出兜风,玲玲感到无比幸福。但是,令玲玲意想不到的是,某天,小宋突然开着玲玲的车神秘失踪。情急之下,玲玲只好报警,并将小宋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其轿车。该案审理过程中,玲玲通过公安机关和4S汽车店,使用GPS定位仪将汽车追回,玲玲撤回起诉。从此,玲玲与小宋之间短暂而美好的爱情也就此终结。

法官提示:

信任是爱情的基石和保障。但对于涉世不深的年轻人来说,在和异性相处过程中,需要谨慎保护好自己的私人财物。在向对方出借重大贵重物品时,应建立在充分了解的前提下。一旦财产受到侵害,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时间寻求救济,以挽回损失。

未婚妻写下欠条,分手时拒绝还款

已过而立之年的杨先生曾经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但他从未放弃对幸福美满婚姻的追求。后经朋友介绍,杨先生认识了一直单身的郭小姐,两人迅速就走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郭小姐向杨先生提出:两人共同出资买房后再结婚。对此,杨先生表现出了极大的诚意,立即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郭小姐汇去了自己的大部分的积蓄20万元。随后,杨先生多次催促郭小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郭小姐却无动于衷,双方关系开始变得紧张起来。最后,郭小姐返还杨先生3万元,同时还出具了借款17万的欠条一张,杨先生多次索要未果,难免心灰意冷。只好将郭小姐诉致法院,请求其返还17万元。庭审中,郭小姐辩称,钱是杨先生自愿送给他的,后来在杨先生的胁迫下才写的欠条,故不同意返还,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小姐与杨先生之间的借贷协议合法有效,故判令郭小姐返还杨先生十七万元。

法官提示:

恋爱中的情侣关系不属于《婚姻法》的调整范围。若情侣之间出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欠条,则属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要债务不因清偿、免除、混同等法定情形而终止,债务人应依法履行偿还义务。

恋爱期间赠送宝马,分手时要求返还

张小姐系某歌舞团歌队演员,毕先生系某汽车公司干部。张小姐与毕先生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同居,毕先生出资29万元给张女士购买宝马轿车一辆。2006年,双方产生矛盾而终止恋爱关系。毕先生诉请张女士返还购车款29万元,张小姐认为宝马系毕先生自愿赠与,因此不同意返还。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毕先生在恋爱期间出资29.6万元为张小姐购买宝马牌轿车一辆,双方虽然未订立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购买车辆的性质,但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分析,毕先生出资为张小姐购买轿宝马轿车应认为系以与张小姐结婚作为延缓条件的赠与行为,待条件成就后,赠与行为才开始生效。由于各种原因,结婚事实并未发生,故该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张小姐应返还毕先生购车款。综合考虑车辆登记及使用状况,法院判决张小姐返还毕先生购车款十五万元。上诉到二审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小姐返还毕先生车款十万元。

法官提示:

情侣之间互相赠送礼物以示爱意的事例屡见不鲜。为预防和避免日后发生争执,在赠送汽车、房屋、贵重首饰等重大财物时,应该三思而行,最好与受赠人签订明确具体的协议。赠与协议可以约定条附件,条件成就时赠与协议生效;赠与协议还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作者:高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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