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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死亡,男方父母能否作为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

发布日期:2011-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2010年3月,某法院受理原告刘某(男方)诉被告李某(女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发现刘某在起诉前已因病死亡,实则刘某父母委托律师以刘某的名义代为起诉,要求女方返还聘金、彩礼等婚约财产。
  分歧:男方父母能否作为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均列为诉讼当事人,其理由是涉案财产既有双方父母实施的,又有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实施的,因此在本案中可以变更男方父母作为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有订婚男女双方才是诉讼当事人,其他人不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其理由是婚约财产给付和收受的对象是特定的又是单一的,即订婚约的男女双方,既然男方已因病自然死亡,诉讼原告已经不存在了,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对婚约财产纠纷的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这里的婚约关系即是指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协议的无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因婚约财产产生纠纷,其诉讼主体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而不应是其他人。

  婚约财物的给付是按照风俗而为的一种行为,无论是双方父母,亦或媒人的参与,均为一种形式,是一种婚约财物赠与的中间人,是代理一方的行为,是基于婚约双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即为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系婚约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也包括婚约双方亲属以该方所为的赠与行为,对方亲属以婚约名义所接受的行为。

  另外,虽然本案中因男方病故,双方婚姻无法成就,但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男方的死亡也会给女方带来很大的痛苦,如果再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借鉴国外特别是日本、中国台湾等法律,这种情况都不发生返还问题。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男方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婚约财物纠纷案件应以婚约双方为当事人,在本案中,男方父母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作者:广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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