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未查实致工商登记受阻的行政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1-0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分歧】
户籍未查实致工商登记受阻的行政责任由谁承担?
第一种意见,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将艾某的身份资料登录在国家公安机关的户籍网站上,造成当事人在外地得不到有效身份核查证明,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缺陷,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第二种意见,网络核查公民身份资料,不是唯一核查公民身份的有效方式,再说,对于公民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没有可疑的情况下,任何机关应该承认该证件的真实性,该工商局不履行登记,属于行政能力欠缺问题,导致当事人损失,应该由该单位承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艾某的诉讼请求,公安机关不是本案件的被告,工商管理机关应该承担相关责任。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艾某出示自己的身份证,而工商部门以互联网没有登录该身份资料,而拒不承认其身份证的效力,其行为是错误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规定: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第八条又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当居民按照规定领取身份证后,即可作为自己的身份使用,《身份证法》没有作出与互联网同时并用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该规定是只有人们警察在依据上述规定履行公务时,才具有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权利,否则,会受到相关处分。工商行政机构核查居民的身份证,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再次,公安机关没有将艾某的身份资料登录在国家公安机关的户籍网站上,与艾某申办公司所需身份证证明自己身份没有必要的关联,公安机关没有登录艾某的身份资料固然有一定过错,是其内部管理瑕疵,不影响艾某所持有身份证的效力。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曹茂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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