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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用退休法官作为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多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一直居高不下。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 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趋凸显。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 办法》,大幅度降低了法院诉讼的收费标准,降低了打官司的门槛,在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的同时 。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案件涌向法院,而法院的审判人员在短期内不可能大量增加,案件数量多审判 员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为了探索解决的方法,各地法院均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命了一批人民陪审员,对缓 解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不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各地法院所任命的陪审员的组成人员来看,有不少 是其他单位的退休人员,这些退休人员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员或原来所从事的职业与法律专业关联不大, 在任命时虽也经过一定的业务培训,但由于时间短,业务素质也是参差不齐。与此同时,各地法院均有 大批的审判员退休,他们长期从事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等审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是人 民法院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如允许再反聘为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对缓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 不足应起到很大的作用,现就聘用退休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提出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法院面临日趋沉重的工作压力,是我国长期存在的国情 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官数量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是个庞大的数字,但我国的人口数量与其他国家 相比较也是个庞大的数字,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加上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各类矛盾、 冲突交织,面临多种新情况新问题,大量新类型案件涌现,同时,随着法治宣传的普及,人民群众法制 观念的不断加强,从“不愿打官司”到“有纠纷找法院”,使法院的收案比以往同期大幅度增加,我国 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也是个很庞大的数字,而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增加。据最高人民 法院肖扬院长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报告的司法统计数字,2006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案 件 810多万件,平均每天结案2万多件,民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多数,近年民事法官人均结案达120余件 ,在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法院,一个法官一年办几百件民事案件的情况并不少见。我国法官数量与案件 数量相比并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不能简单地用法官的人数与其他国家相比,应从我国的实际国情 理智地考虑,走有中国特色的法制道路。 二十世纪以来,围绕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及司法为民的主题,人民法院出台了许多提高司法 公正与效率的便民措施,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又通过了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诉 讼费用交纳办法》。法院实行便民措施和新的诉讼收费标准后,收案大幅度上升是预料之中,各法院的 具体情况不同,各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有的多、有的少。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为例,西乡塘区法 院在南宁市基层法院的收案量属于中上档次,2006年1月至4月收案624件,2007年1月至4月收案773件, 增加了23.87%。2006年4月1日至30日收案 158件,2007年4月1日至30日收案279件,《诉讼费用交纳办 法》仅实施一个月,受理案件量就增加了76.58%,这仅仅只是案件大幅度增加的开始。案件多的法院面 对大量增加的收案量而审判人员数量未增加的反差,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为了在审限内完成审判任务 ,法官的工作量是超负荷的,特别是民一、民二庭的法官,常常要加班加点。南宁市西乡塘区院民一、 民二庭的办案能手,一年审结的案件为210至220件,以每月22个工作日,再减10天公共假日计算,一年工 作日为254天,平均每1.15天就要审结一件案件。民一庭的其他普通审判员一年要办案一百多件,民二庭 的普通审判员一年也要办案近百件。即便全部都是简易案件,时间都是很紧张的。何况,事实上根本不 可能所有的案件都是简易案,至少有50%是较复杂的案件或疑难案件。这些复杂和疑难案件,审判员需 要讨论研究,考虑如何处理,需要有时间写判决书。难写的判决书至少需要一个多星期才能完成。对审 判员来说,时间是宝贵的,真希望能有多一些时间考虑案件和写判决书,多一些时间学习、研究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但是,普通程序的复杂、疑难案件由3个以上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员除了自己所 主办的简易与普通案件的要开庭审理或调解外,还要互相参加其他审判员所主办的案件的合议庭开庭审 理,这就是审判员通常所说的帮其他审判员“坐庭”。审判员每个星期上下午的时间基本上都被开庭和 “坐庭”及调解排得满满的,就象上满发条的时钟,不停地开庭、“坐庭”、或调解,此外,还要挤出 时间参加各种活动,以及接待当事人,写法律文书的时间不够就只好占用休息时间。 二、法官助理制度并不能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 进行试点,和摸索经验。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使法官从繁杂事务性工作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审判 工作。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的意义是不同的,在我国助理审判员实际上是上升为审判员的实习阶段, 助理审判员有代理审判员行使审判权的权利,法院分配给助理审判员一些较简单的案件给其适应审判能 力,分担一些审判工作。一、二年后再经人大任命为审判员,正式行使审判权,补充审判员的不足。而 法官助理只是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如庭前准备工作,法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司法事务工作等。由于法 院新招人极少,有时不招人,每年通过司法考试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的新人有限,每年每个基层法院助 理审判员人数仅为二、三个,若实施法官助理制度,简单地直接将助理审判员变更为法官助理,人员配置 方面显然不够。在现有人员编制上实施法官助理制度,只能将原有法官的一部分降格为法官助理,为其 他法官做辅助性工作。这样的做法实际上仅是换了一个形式,把原分配给每个法官的案件集中到少数法 官手中,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案件数量多审判员少的矛盾。要正真实现法官助理制度,达到减轻法官的 工作压力的初衷只能是增加法官助理的编制,但增加法官助理编制的理想在短期内很难实现。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局限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肯定了实施人民 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价值,该决定于2005年5月1日实施。人民陪审员参加与审判活动,其重要作用是体现 了司法民主,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还有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就是人民陪 审员参加“坐庭”,可以使审判员减少“坐庭”时间,抽出更多的时间思考自己所审理的案件的裁判和 制作裁判文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审判员人数不足所带来的压力。因此,案件多的法院十分希望能请 到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 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陪审员的构成看,经人大常委员会任命的13位人民陪审员中,在职的有 政府职员、公司职员、街道办事处主任、居委会主任、医院医生等12人,其中大学教授、职校教师各1 人。另外,1人为镇政府教委的退休人员。由于人民法院每天都有普通案件需要合议庭成员“座庭”,而 在职的人民陪审员各自有自己的繁忙工作,特别是现阶段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和 “城乡清洁工程”活动,每个人的本职工作都是饱和的,多数在职的人民陪审员根本没有时间来法院参 加开庭。拿着一份人民陪审员名单,能请得到参加合议庭“坐庭”的就是2位大、中院校老师和1位单位 的退休人员。而学校教师虽能到庭“坐庭”,但也不能经常到庭,能够经常到庭履行陪审员义务的是1位 从其他单位退休后,又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四、 聘用退休法官为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可行性 从缓解审判员人数不足的角度考虑,既然其他单位的退休人员可以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审理案件,那么法院的退休审判人员为何就不能再反聘作为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坐庭”呢?案件多的法 院,审判人员少,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又无法增加审判人员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该考虑允许聘 用退休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参加与审判活动与聘用退休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互不冲突,各有优点。聘用退 休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不但可以在一定阶段上解决法院案件多与审判人员不足的问题,退休法官一 生积累的丰富的审判经验,对案件的裁判更能拿出准确中肯的意见、观点,对提高案件裁判的正确率更 有帮助。在国外,法官资格越老越受尊重。在中国,法官年纪大了就不受重用,退休了,更与审判无缘 。一些退休法官去帮当事人作代理人,一些退休法官则赋闲在家,这不是一种审判资源的浪费吗?其实 ,退休法官大多数对于自己从事的职业都有一种留念的和不舍,刚退休时,就要离开自己工作的岗位, 有的法官流泪了,有的法官觉得有一种莫名的失落感,有的法官退休了仍回法院帮做一些杂事。 同是退休人员,原不是法官,却可以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而原为法官,却无缘再参 加案件的审理,是否是对法官的不公?因此,笔者建议我国能出台一个制度,也允许退休法官在法院需 要的时候,经人大任命作为聘用审判员参加合议庭的审理。他们的职责就像陪审员一样,不分给具体的 案件,不独任审判,不担任审判长,只参加由在职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坐庭”合议案件。其他 审判事务由主审法官完成。 允许反聘退休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可行性理由有:1、在其他单位工作的退休人员能够任 命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退休法官也应该同样能够聘任为审判员参加案件的审理。2、退休法官 经过多年的职业教育,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自己曾经从事的工作有很深厚的情感,能积极热情地投入 工作,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3、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退休法官积累了丰富办案的经验,可以给年 轻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准确中肯的帮助,有助于提高裁判的正确率。4、刚退休不久的法官热情未减,身体 健康程度尚好,能胜任合议庭“坐庭”审案工作,聘请退休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能有效地利用审判 资源,同时亦给退休法官一个发挥余热,为社会多作贡献的机会。5、退休法官参加合议庭“坐庭”审案 ,可以让其他法官抽出时间考虑自己主办案件,书写文书或参加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 社会活动。6、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允许退休法官参加合议庭审按制度并行,能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解决诉讼费用降低后,大量民事纠纷将由法院裁判,而法院审判人员不足的难题。 五、建立聘用退休法官制度的意见 由于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不象一般的单位想聘用随时都可以聘用。法官退休后,已被免去 审判员资格,作为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案还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通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重新任命,才 重新取得审判员资格。因此,要实现聘用退休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必须建立一个制度,才能依法执行 。 聘用退休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制度,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关于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结合退休法官的特殊性制定。一、退休法官由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具体需要 ,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重新任命为聘用审判员。二、反聘为审判员的退休法官与在职法官的 职责有一定的差别,不分配具体的审判任务,不能担任审判长,其职责及权利义务与人民陪审员一样。 三、退休法官反聘为审判员的回避制度,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四、退休法官反聘为审判 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有关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五、退休法官反聘为审判员的职务免除,参照人民陪审员制度执行。六、反聘为审判员的退休法官不得 兼任律师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亦不能以其他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七、反聘退休法官 的经费与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一样由同级政府财政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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