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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保障问题初探

发布日期:2011-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世纪之初提出了“公正与效率”是法院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要实现这一工作主题,就必须对法官的职业有强有力的保障,那么如何保障法官的职业呢?本文试图对 通过分析法官职业的现状进而提出法官职业保障的措施方面进行一些显浅的探讨。 一、 法官职业保障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法官职业化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在法官不同于其他国家公务员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这四 个方面的要求,具体体现为“七项内容”,即职业准入、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保障和职业监督。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和任务是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 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围绕这一目标分析上述“七项内容”,前五项侧重从人的素质的层面引导相关配套措施的实施,实现法官的专精化、同质化,最终建立一支适应现代司法活动规律 和法官职业特点的“精英”法官队伍。后两项内容,侧重从制度的层面落实相关的保障措施,确保这支队伍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职权,具有很高的职业地位和可持续提高素质保障。因此,法官职业保障 的内涵,主要是指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通过在法院外部、内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保证和落实法官的职业权力、职业地位和职业素质,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 威。这些制度体系至少要保障三个方面的内容: (1)保障法官的独立、中立地位,使其能够依法履行职权; (2)保障法官具有很高的职业地位,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使法官职业具有足够的社 会吸引力。(3)保障法官素质的可持续提高,使这支队伍具有恒久、稳定的专业素质和优良品质。 二、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意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把法官看成了大众化的职业,国家干部成为所有包括法官在内公职人员的统一称谓。所以法官的职业保障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甚至在一些贫困地 区还赶不上一般行政部门。《法官法》颁布以后,法官的任职、惩戒、待遇、身份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从全国来看,法官的职业保障有了明显的进步。但各地发展并不平衡。在经济 发达地区,《法官法》的各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贯彻得比较好,但在经济贫困地区,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他们仍屈服于各种地方势力之下,在生计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谈司法公正、独立审判等 问题显得言不由衷、勉为其难。那么,问题出在哪儿呢?笔者认为,法官职业保障主要存在九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职业权力无法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宪法赋予的职责的权利。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部分地方官员眼里,法院就是地方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法院独立审判必须在政府允许 的范围内进行。某县前几年在普九期间,学校普遍欠有建筑包工头的款,债权债务白纸黑字,清清楚楚。但由于是学校欠债,学校是国家的,而国家只能在县财政解决。所以,政府不准法院受理,这类 案件法院也没法拿出不受理的法律依据,可见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要想公正,谈何容易?因为在法治程度不是很高、而又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绝不能容忍在国家体制内存在一个独立的能够审查其他 国家机关的行为和决策是否合法的审判权存在。所以法官要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美好愿望,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是职业地位无法保障。现行法院体制是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法院予以协管。法院干部的人事任免权属于地方党委。包括法官的级别,虽然由法院系统评定了法官等级,但是,没有任何 实际价值。法官级别是高是低实际上仍然以公务员的行政级别为标准。在全国各级各地法院,科处局级的法官称谓司空见惯,法院的用人说到底,还是地方组织部门一句话。由于地方组织部门不是十分 了解法院的业务,其最看重的还是政治素质,“酒精考验”,是否服从大局,而启用这种服务大局的人往往是以牺牲法律为代价的,这也为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埋下了伏笔。另外,地方看重的还有综合 素质,主要是管人管事的能力,而不是法律专业水平,这正是与法官职业化背道而驰的。这样,形成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来管理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这本身就阻碍了法院职业化的进程,同时,也使 一部分优秀法官被埋没,不能被提拨到重要岗位上来。一部分法官因为原则性强“不听话”,而被淘汰,在这种用人环境下,难免会造成法官队伍良莠不齐。真正有法律专业知识、原则性强的精英,不 愿到法院工作,而愿意选择律师等社会工作者,造成人才流失。某县法院近几年有多人辞职,正如群众所说的有官不做,做乞丐,宁可当律师被人判而不愿当法官去判人。所以,有的新闻媒体报道律师 比法官水平高的问题确实不是稀奇事。

三是职业俸禄偏低。目前,法官的工资由地方财政按照公务员系列套改工资。行政级别越高、工龄越长,工资就越高。《法官法》所规定的薪俸待遇形同虚设,这种低收入水平,对法官的清正 廉洁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我们不敢奢望象发达国家法官一样,一个法官的收入可以养活一家人,但是起码要保证一般家庭中等收入水平。如果连生存条件都无法保障,如何去谈清正?所以说清正 廉洁只能说是相对的。所谓的清正廉洁只不过是底线高些罢了。这除了个人品德的因素以外,还有个人的经济状况也起了非常重要使用,试想在一个贫困地区,法官收入非常低,妻子、子女全下岗,全 家人食不裹腹,衣不遮体,在这种情况下,要这位法官在金钱诱惑面前谈公正司法,勉为其难,有失常理。由于受以上三个方面的影响,法官整体素质不高、职业技能偏低、职业品质难以保证。

四是某些法官本身素质太差。某法院有一法官是十年动乱期间在大队小学附中的初中生,又不虚心学,甚至认为本科生还不如他,但工作起来连一份简单的裁定书都写不出,更不用说写判决书 了,这种业务素质和品质都极低下的人,任法官,严重影响了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五是执行欠力度。执行难是通病,群众打官司,诉讼目的达不到,判决书等于空头支票,一纸空文,等于没打,没打官司还未失诉讼费,简直是偷鸡不成失把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案件更是无法 执行。一次某镇一分管政法的副书记当着笔者的面在公众场合说“法院不敢执行政府的”。

六是国家行为个人承担。法官履行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本是国家行为,但败诉的当事人不论对错都一律迁怒于案件主办人,受辱骂,被殴打屡见不鲜。

七是没有武器装备,没有武器不仅对执行不利,甚至连法官本身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碰到刁民、法盲只有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了,这样夹着尾巴走,还有什么威严可言?

八是国家对法院不够信任,法院自己也不相信自己。法院表面上权力很大,小在毫厘之争,大到生杀予夺都需法院去裁判,去定夺,然而某法院在2006年一法警值夜班时由于深夜睡在床上起来 开门慢了点,就两次被打伤,报警,公安局也不抓人,冲击审判机关、袭警,国家为什么不授予权力法院抓人,本来证据就是由法院认定的,法警亲自被打、有伤情、有口供还不是证据?有什么比自己 人还真实的证据?无奈之下这位法警只好辞职了。法官只能望贼兴叹了。

九是体制问题,工商、税务、金融、技监等都能垂直管理,唯独法院不能,钱是地方出,物是地方给,人是地方管,要是“不听话”则断钱断粮,看你还敢不敢公正?还有行政机关即使违法, 无理你也不敢判其败诉,否则法院工作报告就通不过,搞不好院长也选不上,孰轻孰重?不能不掂量。 三、 法官职业保障的措施 鉴于当前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保障法官的职业的神圣,确保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的实现。 1、克服法院外部关系上的地方化、解决法院内部管理上的行政化、实现对法官职业监督的规范化,建立起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职业权力保障制度。

法官应当有什么样的职业权力?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 《法官法》及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但事实上,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可能由法院这样一个抽象的机构 来“集体”行使,只能由法官个人或若干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直接实施,所以法官在司法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只有做到法官独立,才能确保司法的独立。然而,在立法上,我们一直倡导的是“人民法 院独立审判案件”,而不是“法官独立办案”。 《法官法》第8条关于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条款,实际上已明确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职业权力(虽然只是 强调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独立)。“中国的审判独立亦不排除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司法公正不仅需要法院的独立,而且需要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我国已正式签署联合 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认法院内部实行法官独立审判。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独立的司法理念在全社会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共识。这一理念至少包 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官与法院外部影响的独立,即法官履行审判权力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外部力量或权威的不正当干预、影响、控制。二是法院内部的独立,即法官依法独任审 判或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不受内部行政管理的干预、其他法官及上级法院的影响。只有保障法官相对独立的职业地位,才能使法官保持中立的立场,免受各种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不偏不邪的裁判案件 。建立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维护司法公正,是法官职业保障的核心。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建立和完善确保审判独立、法官独立的法院外部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在计划经济基 础上形成的,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的管理和制约,从而使司法带有浓厚的地方行政色彩, “尽管立法上给予一定独立,但考虑到种种实际因素,法官作出判决就难避免受干扰” ,即使法院 独立审判在现实生活中也大打折扣。推进司法改革进程中:要紧紧围绕落实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这一目标,笔者认为。(1)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地方法院在财、物等方面 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的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预。(2)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新的法官遴选、任用管理制度,既保证法官队伍 的高素质,又减少地方人事管理权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制约和影响。

完善法院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内部机制。长期以来,由于忽视审判活动的自身性质、规律和特点,法院内部管理也基本上套用行政管理模式,没有使审判真正独立和有 别于行政管理而张扬其职业个性,如案件层层汇报请示、法官审判事务与行政事务的不分、对法官绩效的行政化考评,等等。在法院内部建立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职业保障制度,必须尊重法官审判 权力的独特品格和权力运作的特殊规律,凸现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中心地位。(1)全面落实队伍分类管理,建立确保法官专司审判的人事管理制度。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裁判案件,具体表现为主持庭审和 拟写法律文书,除此之外的审判辅助工作、行政事务都应当从法官身上分离出去,由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其他行政人员来承担。因此,应尽快落实法官员额定编和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书记员 、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单独序列管理,通过对法院“干警”队伍科学规范地分类管理,使法官真正独立于非裁判事务、独立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非审判人员。(2)全面落实合议庭、独任庭职权, 理顺法官审判职务和行政职务的关系。规范明确合议庭的职、责、权。院、庭长平时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只有在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或依法指导合议庭办案时,才能履行审判职责。庭长或院长的观点与 合议庭判决意见不一致时,应该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得擅自更改合议庭意见。 (3)规范审判委员会职能,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大力推行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 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案件的做法。转变审判委员会职能,逐步过渡到只负责审判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或旁听庭审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定,真正落实审判的亲历性原则。(4)取消法院内部的案件层层汇报审批制度和判前向上级法院的汇报制度,最太限度地还权于合议庭依法独立审判。尊重和保障法官独立裁判的职业权力,意味着对法 官的放权。多年来,各地法院对此在思想上有明确的共识,在审判实践中却鲜有全面彻底地落实,归根到底,是担心还权合议庭之后有无公正裁判的保障,也有当前法官素质及监督制约机制方面的因素 。笔者认为,目前状况下,不应等靠法官素质和监督机制让人放心之后才放权,而应实行法官分层、分流与案件分层、分流同步进行的办法,使法官素质与案件难易程度对应配置,同时不断完善监督制 约,在这种良性互动的审判实践中实现提高法官素质与保障法官独立审判的双赢。

规范对法官的职业监督,建立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监督机制。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否则就有被滥用的可能,审判权力也不例外。但是,接受监督与保持独立、中立地位不相矛盾,监督 应在尊重法官独立审判的前提下依法进行。当前,对法院和法官监督的外部主体很多,有人大的权力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党委和行政机关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笔者所在 法院还聘请了几十名司法监督员进行监督,可以说社会方方面面都可以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但是,应当说除了权力监督和法律监督具有较为明确的程序规定外,其他监督的程序、标准、形式、内 容、责任等,都缺乏具体的界定,使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干预有了可乘之机,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也影响着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因此,法院外部的监督亟需制度化、规范化。具体要从三个方面 完善有关规定: (1)明文规定明确监督的主体和程序,改变监督的随意性。(2)明确监督的评价标准。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对司法绩效的评价只能以正义为标准,或者正义为先。对法官的职业监督 应遵循审判活动的规律和价值目标原则,摒弃以当事人或部分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评判和监督法官的做法,实行对法官个人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办案方面和个案遵守程序、实体处理方面是否存在问 题的具体化监督标准,减少和消除对法官空泛的印象、感情监督因素。(3)在对法官实施监督的同时,建立和完善法官申诉、控告权利保障制度。做到既能严肃查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又能充分保障法 官的申诉、控告权利,切实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以监督为名故意贬损、诬蔑法官的违法行为,经查实的,要依法处理,澄清事实,保护法官的个人声誉,维护正常的监督秩序。在法院内部监 督机制方面,应当着眼法官职业专业性强、职业行为规范有别于其他公务人员的实际,建立一个相对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类似于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专门机构,改变目前主要靠党委纪检监督和行政监察监 督的方式,使法院内部监督更加适合审判活动的规律和特点。 2、围绕法官身份的稳定性、法官的职业收入、法官的职业特权完善制度,建立起能够维护法官职业的应有尊荣、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法官职业地位保障机制,以严格的法定性维护法官身份的稳定性,增强 法官职业的尊荣感。要把《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地位和权利落到实处,以法定的制度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动摇。即法官一经合法任命录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 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将其免职、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或其他处分,以保障法官地位和身份的稳定性。同时,工作实践中,各级法院特别是法院的行政领导和上级法院要坚 决支持法官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积极争取和依靠党委、人大的监督、支持排除各种干扰,以充分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

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法官职业在社会公众中有地位,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有足够的吸引力,使社会上的优秀人才愿意从事并长期从事法官工作。要解决这个 问题,目前,恐怕要涉及到精简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提高法官待遇等诸多问题。先提高法官素质还是先提高法官待遇,的确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但就目前情况看,等到法官素质提高到了足以“ 高薪”的标准再去兑现法官的职业待遇,是一条难以奏效的途径。应一方面尽快提高现有法官的素质,一方面不断提高法官的待遇,另外吸引优秀人才进来,这才是形成良性循环的对策。法官的物质待 遇应当与其职业地位和特征相适应。西方国家的法官待遇相当优厚,使得法官职业成为人人向往的目标,自然也带动了法官整体素质的提升。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收入问题虽然作了规定,但各 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具体标准不同,且地方法院的法官待遇经费主要依赖地方财政。从全国的法官整体看,法官职业收入没有进入高收入阶层行列,大多处在与公务员持平的水平。在一些经济欠发达 地区,法官还不能按期领到足额的工资和相关津贴,还不能实际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定期增资政策。笔者所在的法院就是这样,法官职业收入缺乏保障、物质待遇偏低,一方面难以提升法官职业的神圣感 和自豪感,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高薪未必可以养廉,但可以降低腐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在推进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过 程中,应当把优先提高法官待遇提上日程,使法官职业保持适度的优越感,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建立法官职业的良性机制。如,参照人民警察警衔津贴的标准,落实法官等级津贴终身制。在实行法 官员额定编和严格遴选任用后,较大幅度地提高这批“精英法官”的津贴等等。

落实法官合理的职业“特权”,维护法官的职业权威和尊荣。作为国家司法权载体的法官,在履行司法裁判职能过程中享有合理的自治“特权”,不仅是司法活动规律所必须,对于维护司法权 威和司法公正也有直接的现实意义。应尽快确立这方面的相应制度规范。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发表的言论不受刑事或者民事指控,法官正在对案件进行的审理情况不受外部评论等等。法官在履行审判 职责过程中免受不合理的指控、追究、评论,会使其依法独立公正裁判的职业地位更有保障。当然,法官充分的身份保障、优厚的待遇保障及合理的职业“特权”必须建立在法官高尚的个人品质根基之 上,并与其竭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行为和职业形象一起让社会公众所感知,法官职业地位才能真正赢得社会的认可、羡慕和尊崇。 3、实行法官职业教育制度和严格的淘汰制度,保持法官整体素质的可持续提高。

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抬高法官的职业“门槛”,只是在入口阶段从一开始保证了法官群体具有良好的素质条件。但是,如果缺少相应的制度保障,难以确保法官在长期的 任职期限内始终不懈怠,始终保持很高的职业技能和道德素质,以适应审判实践发展变化及法官群体同质化的需要。

建立强制性的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制度,确保法官接受定期的继续教育培训。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不断地更新、充实法律知识,必须不断地增进、提高司法技能。这方面,单靠法官 个人自觉地学习和审判实践锻炼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实行强制性的职业教育制度。一是要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出台规定,明确法官在任期内接受职业教育不仅是法官的权利,更是法官的义务。同时,法官 接受强制性培训的费用应全部由国家负担,并确保充足的培训时间。二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法官职业教育规划。三是落实固定的法官职业教育设施和基地。四是完善法官职业教育的内容,注重法学理论与 审判实务相结合,更新充实法官业务知识与提高其实际执法能力相结合,提高法官业务素质与提升其道德素质相结合。五是明确职业教育的目标,实现从知识型为主向能力型为主的转变、实现普及型教 育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实现从临时型培训向严格的定期型教育为主的转变,以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家型、学者型职业法官。六是实行接受职业教育与法官考评任用的严格衔接制。法官在任期 内必须人人定期参加职业教育,并把培训成绩是否合格作为考评法官、晋职晋级的必须指标,凡未参加职业培训或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得晋职晋级,达到一定次数的,应依法免去法官职务。

建立严格的考评淘汰制度,靠自律机制始终保持法官优良的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我国《法官法》规定,法院设立考评委员会,对法官审判工作成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进行 全面考核,对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应提请免除法官职务。这些规定既过于原则、笼统,又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和严格的程序保障。同时,目前对法官实行的仍是参照国家公务员进行的年度考核,由设在 政府人事部门的考核委员会组织,考核标准采用的也是党群机关干部和公务员的标准。实际上,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考核制度仍然停留在理论探讨的层面,法官考评淘汰制度基本上流于形式,没有起到 促使法官自觉提高个人素质的应有作用。法官职业受人尊崇的社会地位,决不意味着踏进这一门槛的优秀分子一劳永逸地享受其尊荣。相反,它比其他职业更具挑战性和压力感,法官应当有超乎寻常的 自律能力。在实行法官职业终身制的西方国,严格的淘汰制与优越的终身制总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法官违背了自已的职业道德,胆敢利用职权亵渎和藐视法律,那么,这样的行为只要有一次,不管情节 轻重,后果是否严重,这位法官都将永久性地被逐出法官队伍,不管其水平多高,也不管其资格多老。这样的制度设计虽然显得过于苛刻,但符合优良品行对法官职业尤为重要之特征,符合法官职业自 律尤为必要之特征。美国关于法官的六条标准,其实没有一条是关于专业的,都是关于道德和品格的。台湾学者史尚宽在谈到法官应具有的品德时说, “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 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推进法官职业 化建设,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应当在完善各种他律措施的同时,着力构建强有力的自律机制,实行严格的考评淘汰制度,改变目前法官考评制度“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弹性制约状况,培育法官 内心自觉自愿的强烈责任心和危机感,靠充分的刚性制度保证法官常修从业之德,砥励意志,洁身自好,恪尽职守,不越雷池,自觉维护法官职业的神圣和尊严。 4、加大执行力度,不打法律“白条”。

打官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诉讼目的而执行不力实现就无从谈起。美国一黑人考上白人学校;白人学校不录取,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后申请强制执行,组织了一万人仍执行不了,最后派了一 个正规军去强制执行,可见执行力度之大了。所以要确保法官的权威性就要加大执行力度,做到志在必执,志在必得,确保法官职业权威性。 5、垂直管理 全国法院由最高法院统一管理,钱由国家财政列支,物由最高法院统一配备,法院院长由最高法院任命,按德、能、勤、绩、廉,进行量化积分,换届时积分最高的任院长,依次是副院长、庭 长、副庭长、行政部门由政治人(政客)去坐镇。院长,庭长只管审判事业,其余工作均由政治人去做,院、庭领导办理复杂疑难案件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应落实在行动上、实践中。确保公正效率 的世纪主题得以实现。

法官既是特殊群体,就不应套用行政级别、行政管理。其政治、经济待遇应以等级挂钩,而法官等级应按积分每两年变动一次,而不是象现在按工作年限套,象上面讲到的某法院十年动乱期间 大队小学附设初中生,居然是二级法官,比审判骨干还高,象这类怎么训都成不了“正果”的人应清除出去以纯洁法官队伍,保障法官高素质、职业化。 6、人身安全保障

在很多人看来,咱们法官是文官,履行着辨法析理的职责,一般不会像警察那样去打打杀杀、浴血奋战,在个人安危方面应该没有啥后顾之忧。事实上,咱们法官处于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风 口浪尖,再加上少数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在各种社会变革和人生变故中心理承受能力差,以至于让咱们法官也不得不为自己安危而担忧起来。这倒不是说咱们法官都贪生怕死,而是说无谓的 流血和牺牲还是防这点儿好。2004年4月间贵州省女法官蒋庆惨遭曾经帮教过的罪犯杀害,2005年5月间无锡市惠山区法院法官徐某又倒在了当事人邓文林疯狂的菜刀下。广西某法院的廖威在与进入学校 捣乱的歹徒搏斗中牺牲。在实际工作中,笔者也多次听到气势汹汹的当事人指看法官威胁说: “你小心点儿”。这说明,伤害法官的事件时有发生;危害咱们法官人身安全的各种潜在危险随处可寻。那 么,咱们法官拿啥来保护自己呢?

先说法院的保卫力量,那就是司法警察。而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是送达、庭审值庭、刑事押解等,并不是咱们法官的“保镖”,并不负责法官的人身安全。在实际工作中,除了正常值庭外,法 官接触当事人的时候一般也都不会让司法警察来警卫。一是司法警察的警力有限,二是让司法警察出警好像一般法官都没有这个权限。即使有司法警察在场,现在对枪支和警具控制得那么严格,谁又敢 随便动用司法警察靠不住,那就自己保护自已吧,练上几下拳脚,有了危险也好先把侵害人制服。这事想着简单,做起来难呐。当事人可以对法官撒野,法官如果先发制人,自己的危险倒是排除了,接 下来的麻烦可就大了。在很多当事人看来,公安警察打人情有可愿,法官打人可没有这个道理。

武的靠不住,我们来文的。我们来个循循善诱,讲理说法,让侵害人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不就得了?这只能是酸腐之人的一厢情愿。蒋庆肯定在遇害之前也对罪犯讲理说法了,不是照样挨刀子 吗?法官徐某不也反复给邓文林解释判决理由了吗?结果丝毫都没有挡住邓文林的疯狂之举。对于一个丧失理智的人,再优秀的劝说者也是徒劳的。想让嘴皮子来充当保护我们法官的“盾牌”,幼稚可 笑的程度无异于古代的宋襄公。

我们法官秉承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着公平和正义,当邪恶的势力危及咱们安危的时候,咱们显得又是那样地无能无力。要摆脱这种尴尬局面,一方面要大力维护司法的权威,尊重法官在法律 允许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要大力加强对法官的职业保障,其中包括司法警察力量的壮大和职责的修订,还包括法官必要防身器材的配备。还有对法官意外伤害的保险和抚恤。这条道路还很 漫长,眼下关键是我们在接触当事人的时候多长些心眼儿,对于看起来来者不善的,我们惹不起,还躲不起?三十六计,走为上策,这不是胆怯,这是机敏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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