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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和高素质保障需要高薪制

发布日期:2004-02-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几年来,关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的提法引起社会的关注。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无疑是我国法院队伍建设所应追求的境界和目标。“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要靠公正、廉洁的审判工作机制和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来浇铸已成为共识。最高人民法院为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制订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但就世界许多国家为保障法官的高素质,造就一支精英化、职业化、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所实行的高薪制及高薪制对法官素质保障的问题却没有提及,也被关心法院队伍建设,关注审判事业的人们所忽略。当然,法官的高薪制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所限,肯定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话题。作为法官,我们知道这是一个不容易实现的制度,但论述高薪制的必要性以期引起广泛的讨论,对实现人民法院改革的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官职业的特殊性需要高薪制

  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职业群体,其职业的特殊性在于: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对于诉至法院的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居中裁判进行处理,使社会各类纠纷得以化解,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社会秩序趋于稳定。法官通过其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为自己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在民众心目中,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最终维护者。也正因为如此,法官职业对从事该职业者提出了很高的素质要求:要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以保证正确适用法律;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以保证对复杂的各类纠纷有正确的理性认识;要有较强的法律思辩能力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要有较高的道德水准,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廉洁。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法官职业是一个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十分辛苦的职业。社会生活的各类纠纷集中表现了社会的复杂性。诉诸法院的案件是其他途径无法处理的最难最棘手的纠纷。法官作为专门从事解决纠纷的职业者,在裁判纠纷的过程中,代表正义与邪恶进行抗争,在繁重的办案任务面前,其承受的精神压力,面临的各种危险可想而知。有些法官被恶势力所害付出生命;有些法官,象海口中院陈援朝那样积劳成疾累死在审判岗位上。法官作为法律-社会发展的推动器,社会秩序稳定的调整器的忠诚捍卫者,其对社会的贡献是巨大的。而法官,尤其是生活工作在贫困市县、边远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的许多法官,收入微薄,工资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家庭生活还徘徊在温饱线上下。这样的境况,对法官是不公平的。基于法官的作用和法官目前工资低收入的境况,法官得以高薪,应当是合理的。今后,呼吁社会予以重视,也是必要的,法官职业的从业者是在司法和生活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又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用自己丰富的司法经验去造法的充满法律智慧的一个高素质的团体。霍尔斯曾说过这样的一句话: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它的内在逻辑,而是适用法律的法官的丰富的社会经验。法官职业是关系到国家法律的适用和社会正义维护的特殊职业。法官通过法律的适用定纷止争,促进经济发展,为民众安居乐业提供保障,同时法官在运用法律中造法,促进法律的完善和推动法治的发展。因此它要求法官职业者具有比较高的素质。著名学者哈耶克说:“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重要,适用法律实现法所追求的价值和目标去体现法律最高意义的法官亦尤为重要。美国学者约翰?亨利则称法官的特点具体概括为:“年龄、经验、精英”是很有道理的:年龄有利于权威的树立;经验是对复杂的社会问题能作主客观分析,对当事人是非曲直判定的基础;精英则是法官这一崇高而充满智慧的职业的一个从业要求。英、美、日等国普遍认为,法官应当由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智商较高的社会精英担当。许多发达国家都规定从事法官职业的毕业生须通过特别考试并完成一定年限的特别司法训练才能从事法官职业。法官的地位是尊崇的,在美国,在公法或私法实践中,不少于有10年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才有希望得到法官职业的提名人。英国、新加坡、印度要求担任律师7年以上才有可能被选任为法官。由此可见,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是相当严格的,也是非常高的。给法官这一需要智慧才能完成好工作的高素质者以高薪,一方面是对具备高素质者长期专业训练的必要性的肯定,也是对精英化社会人才的一个公平的评价。从另一方面上讲,吸引和激励社会上高素质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实行法官职业高薪制也是一个有效的必要手段。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与其他民主法治国家相比,整体法律素养不高。许多从事法学教育的专家学者、知名的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都不愿进入法官职业。2000年,最高法院在北京招聘法官,北京市将近4000名注册律师,至招聘期满仅有一个已被停牌半年的律师报名。最高法院招聘进入法官系列的法官都是级别高的法官,都没有什么人响应前往,这反映出一个问题,法官这个职业不是大家所追求的,至少不是律师所追求的。这跟西方国家和日本等法治国家,当法官是律师追求的最高目标相比,反差很大。这里,固然原因很多,但其中法官的低薪收入是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执业律师是高收入群体,其执业的年收入远不是公务员工资制的法官所能比的。而律师工作的压力和风险比法官要小。法官职业的价值是多方面的,法官法定工薪收入量也是一个衡量标准。在美国最成功的法官的收入是最成功的律师的1/5.肯尼迪大法官到中国来时曾问过陈光中教授,中国最成功的律师的收入与最成功的法官的收入之间的差距有多大﹖陈教授说大约是50到100倍。肯尼迪大法官说这可不好,这样会使优秀的法官回流到律师的队伍中去。我国的律师不选择法官职业,获得司法资格的法律人才,也不会向往法官职业;而目前,已在法院工作多年的许多资深法官则放弃法官职业,选择了律师行业,法院人才的流失十分严重。其中法官低薪制是主要原因之一。社会上高素质人才不想进,法院精英人才弃业外流,这是中国法官职业的一种悲哀。因此,中国法官职业化需要高薪制,中国法官的高素质保障需要高薪制。

  二、审判公正和审判廉洁的法官职业要求需要高薪制

  公正和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廉洁司法才能司法公正。防范和消除裁判不公和法官腐败,建立起保证审判廉洁和司法公正的审判工作机制,是近年以来我国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加强对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纪律教育,惩戒法官的违法腐败行为,增强法官的司法为民服务意识,提高法官的自律能力,完善各种审判管理制度,这些措施和制度对防范法官腐败行为,保证法官审判公正廉洁确实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对比一下,把我国法官和发达国家的法官放在同一平台上比较,就会明显而强烈的感觉到:高度经济发达背景下的高薪制对职业法官的滋润与促使法官对法官行为有力的自律和约束。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赋予法官很高的社会地位的同时,都实现了法官高薪制,法官的工资比国家公务员普遍都高。比如,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的工资高于内阁总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工资与副总统的工资相同;英国高级法官的工资高于政府大臣;德国的初级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法官工资,相当于高级公务员工资的最高额,泰国地方法院普通法官的工资与县长工资等额。社会地位尊崇和高薪制,使法官们视法官职业为荣耀,又促使法官去自觉维护这份尊荣又具高收入的职业,而蔑视那些亵渎法官职业荣誉的各种腐败龌龊行为,提高了法官面对金钱诱惑的自律力,有力抵制和减少了腐败。相比之下,我国法官的工资额要低得多。受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影响,许多基层法院的法官在低薪制下的工资不能足额发放,部分法官妻子下岗,子女上学,养家糊口都感到困难。这种情况下,法官在法定收入之外获取金钱的欲望就会膨胀,自控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影响。在特定情境下,受到外界的诱惑时就守不住廉洁而滋生腐败,导致审判不公。剖析我们法院系统中个别高、中级法院院长级领导腐败案,基层法院法官腐败案的形成过程,原因固然甚多,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工资低廉。高薪是不一定能养廉,但低薪必不足以养廉。低薪之下难以抵制和减少腐败。

  依此,可以说对于我国的法官在施之以经常性教育措施过程中,进一步给予法官较高的工资待遇,对保证审判公正和廉洁是必要的,是一种不失为标本兼治的措施。给予法官高工资,是对他们承担的需要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才能完成的复杂而又艰辛工作的赞许和肯定,也是对他们在社会中地位的尊重。没有一定的经济地位,法官在社会上就不可能拥有一定的尊严和威信,作为司法者的法官没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威望和尊严,法律权威和依法裁判的公信力也一定会受到影响。给予法官较高的工资,一方面,会激励和吸收高法律素质人才从事法官职业,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为法官的司法公正和廉洁提供有力保障,也彰显法律的权威。

  三、法官队伍少而精,是法官高薪制的必经途径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受国情和体制所定,即使将来经济发达起来,也未必能实行法官高薪制。我国《法官法》的起草过程中,曾提出过法官工资适当从优“的议案,但终未被采纳。为什么﹖或许这方面的原因是主要的:一方面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家还没有能力负担法官的高薪;另一方面是现有制度下的法官该不该拿高薪。实行法官高薪制就要解决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如何解决,最有效的途径就是从精、专、强三方面优化法院人员结构,即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要少而精,审判辅助人员要少而专,执行人员少而强,精简现有的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素质。这样,法官人数减少了,财政负担总量减轻了,法官的素质提高了,审判权也集中在精英法官手里,司法公正和效率有了可靠的保证。少而精,高素质,就解决了法官实行高薪制的两个问题:财政供得起和法官高薪值得配的问题。对于法官队伍的精简,在具体操作上可适用下列措施:(一)考核淘汰,把低素质不称职的法官分流出去,即使法官队伍人员的直接减少,也不削弱主要审判力量。我国法官人数对审判工作而言,目前还不真正是专业技术密集型的行业,而是人员密集型行业。据确实的资料数据表明,我国不仅是法官人数绝对额大,而且法官人数占国家总人口数的比例值也比美、英、法、德、日等国家高,更突出的是办案效率较之上述国家的法官工作效率低。工作效率低,有审判制度上的原因,也有审判人员承担了非审判工作影响审判效率的原因,但法官自身素质不高是一个重要因素。有学者认为,我国绝大多数法院普遍存在法官人数多,但业务骨干少的现实。因此,要将那些不具备法官业务能力的人从法官队伍中精简掉,把法院人员中过多的非办案岗位上的人员分流掉。虽然这会涉及到许多在职法官的利益,工作任务十分艰苦,但必须这样做,否则庞大的法官队伍和相当多低素质法官的存在,队伍素质无法大步提高,就会无法解决”供得起“和”值得配“的问题,就无法以高薪来保证法官队伍的高素质。(二)择优录用,让精英法律人才充实法官队伍。除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优选法官外,这方面有三个途径:一是广开新门道,通过专项资格考试审判技能培训,让向往法官职业的高等院校师资人员等高素质法律人才引进法官行列。二是借鉴外国经验作法,从律师队伍中选择优秀的律师任命为法官。从从事若干年律师职业的律师中选出法官,能保障法官有相当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法律职业经验。三是鉴于法官来源面窄,目前法官队伍年龄老化的实际情况,笔者还认为,从现在具有法律本科学历和一定法院工作年限的法院书记员中,直接经过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共同考核,选取优秀者授予法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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