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专用章使用别名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发布日期:2011-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于2004年4月2日向装饰公司支付1万元。装饰公司陆续供货价值14万余元。建材公司陆续支付货款共计7.6万余元。因建材公司未付余款,装饰公司起诉要求建材公司支付拖欠的5.3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建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成立。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真名为晋某某,在签合同时用的是假名某某,故合同无效,不同意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意隐瞒真实姓名,使用假名这一欺诈手段与其签订合同,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反诉要求判令装饰公司偿还已付货款8.6万余元并按企业同期存款利率给付该款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装饰公司与建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装饰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该合同成立并生效。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使用别名签字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装饰公司提供了货物,建材公司的辩解意见不影响装饰公司主张货款。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建材公司给付装饰公司货款5.3万余元,驳回反诉原告建材公司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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