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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

发布日期:2011-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权威是一个严肃的话题,它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来实现。只有当司法是高度公正的,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如果司法不公,裁判缺乏公信力,司法权威便无从谈起。维 护司法权威,从法院自身来讲,主要还得依靠公正审判来实现,司法公正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基础和前提。

 一、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度上升。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法官要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审判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依照法律 规定去审理和裁判每一个案件,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审判程序关、法律适用关、裁判文书制作关和审判效果关,把每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推敲、经得起实践检验的“铁案”,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 件的发生,在司法程序和司法结果上都体现出公正。

要牢固树立司法效率意识。司法效率是指公正判决能够迅捷地作出和得到执行。群众对司法形象的评价,很大程度上来自对个案的印象,一旦出现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决,效率低下,容易使当 事人在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耐心,必然会动摇其对法律权威的信任。公正判决的执行率越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也就越高,法律的权威自然就越高。因此,要穷尽各种措施加强执行工作,保证胜诉者 的权益在尽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得到兑现。同时,要提高司法效率,还应缩小提起再审案件的范围,维护法院终审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

另外,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要将司法为民理念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推行便民、利民措施,使当事人到法院诉讼,能够深切感受“明白、方便、公平、及时”。法官要通过做好判后答疑、息诉服判 等工作,达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的最佳效果,赢得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的尊重和信赖。

二、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打铁还须自身硬”。法官掌握着国家法律赋予的审判权,量守着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必须要具备精良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为公众信服的业务素质。而在现有条件下,在严把进口 、疏通出口的基础上,立足实际,为在职法官提供多层次、全方位、高质量的培训,通过强化学习,增加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练就扎实的基本功,使法官有足够的司法智慧和司法技能守护好社会 公平和正义这道防线;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步伐,努力打造出一支崇尚法律、精通业务和高效务实的法官队伍,为树立司法权威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三、增强法官廉洁自律意识,改善法官司法形象

假如由一个对法律不忠的人、一个法律的背叛者来担当法官,其所作出的判定或裁定根本就没有可信度,因此。法官只有真正做到无愧于法律,无愧于良知,公众才会对法律有信心,才会相信 司法是公正的,司法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所以,法官要戒贪,无论贪财贪利,都是对法官称号的亵渎和玷污,都是对司法权威的践踏和破坏。法院内部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制 度,对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法官,以“刮骨疗毒”和“壮士断腕”的气概,毫不手软、坚决彻底地严肃查处,强化“不敢为”的惩戒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杜绝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现象。同时,法 官工作压力大、超负荷工作,因此要强化法官的职业保障、经济保障和人身保障,积极主动争取地方财政对法院经费的支持,逐步解决法官职级低的问题,为法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努力 探索“不必为”的保障机制,激励法官公正、廉洁地行使权力。

 四、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保障依法独立审判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从事审判活动应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除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外,不受 外界任何个人、机构的干涉、影响和控制。而现行的司法体制中,我国法院除了在法官的任免等人事管理方面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以外,在编制、经费的预算、拨给方式、基础设施、装备等司法行政事 务方面还受制于行政机关。因此,法院只有自觉地坚持党委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争取政府的支持,才能真正实现审判独立。同时,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和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所以党委 和人大要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各种非法干预司法的活动,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帮助法院解决实际困难,为法院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加强司法宣传,为司法权威的确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确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提高法官自身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律素养,促进司法公正。但如果负面报道或失实报道过多,则会导致公众对司法信赖的丧失,影响司法权威的确立 。因此,人民法院要运用多种传播手段,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多宣传法院的工作成绩和先进典型,让群众理解、支持法院和法官依法公正地独立审判,努力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高 尚形象;同时规范媒体的舆论监督,严把法院法制宣传报道稿件的出口关,减少对法院及审判工作的负面报道、失实报道,倡导全社会增强法制观念,尊重司法裁判,让公正高效的司法权威植根于人民 群众心中。

六、制裁公然蔑视法律尊严、亵渎司法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些当事人公然藐视法律和法庭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庭上双方当 事人动手;在法院大吵大闹;辱骂、围攻法官者;撕毁法院裁决文书;不配合法官调查取证;故意隐匿财物、抗拒执行等;此外,诉讼中当事人采取如缠诉上访、自杀、威胁乃至伤害法官等不正当手段 给法院施加压力,干扰法官判案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虽然我国刑法确立了妨害司法罪,而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行为真正被定罪处罚的却是少之又少。面对司法权威不断受到挑战,当前我们还有点畏 首畏尾,表现比较“软弱”。司法机关是公平正义的最终裁决者,这个权威如果不能树立,社会就没有正义可言。只有对妨碍司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制裁,才能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人身生命安全, 确保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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