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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1-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在科学判断犯罪态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所作的新思考、提出的新理念,它与我党历次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坦白从 宽、抗拒从严”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又是一脉相承的,但在适用中还存在一些尚待完善之处。本文拟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如何正确运用、及其具体适用、 应注意的问题等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供同行们参考。

[关键词]宽严相济 政策 适用 2004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明确提出对轻微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规定在检察工作中 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这体现了在刑事司法中既要“雷霆万钧”,也要“春风化雨”;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念

所谓宽严相济,就是在注意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结合,不脱离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其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 ,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在科学判断犯罪态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所作的新思考、提出的新理念,它与我党历次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坦白从宽、抗 拒从严”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又是一脉相承的。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 对于“宽”与“严”加以区分是其基本的前提。但是,宽严的区别本身不是目的, 区别的目的在于对严重性程度不同 的犯罪予以严厉性程度不等的刑罚处罚,并在宽严之间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孔子曰: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讲的就是通过宽严之间相互协调, 既不宽 大无边或严厉过苛, 也不时宽时严, 宽严适当,实现政通人和的效果。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执法人员执法理念尚未实现根本转变,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还是不够全面,尤其对宽严的尺度问题把握不准,特别是在严字上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存在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 。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是密不可分的,再加上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在实际上又含有惩罚的特征,所以人们通常认为逮捕就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如果不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执法机关就可能会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不仅要承受来自社会的各种舆论压力,还要担心受害人的上访,这就使得在审查批捕中存在着构罪即捕、以捕代罚、以捕代侦、以 不捕率来衡量批捕质量等错误理念

2、对不起诉权的限制,使得进入诉讼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无法适用宽容处理。在公诉环节适用不起诉的比率偏低。据相关机构统计,在所有不起诉案件中,普通刑事案件(指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我国平均不起诉率大约在1%至2%左右,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全国平均不起诉率在10%至20%左右。检察机关以控制不起诉率的方式来防止不起诉裁量权的滥用,提出 例如普通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率不应超过2%之类的限制。这种对不起诉权进行限制的初衷是好的,即为了防止该不起诉权的滥用,但在其发展和适用过程中它的弊端也日益显见,即对于许多符合法律规 定,应当不起诉的案件,适用不起诉更适宜、更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交付审判。

3、与之相关的立法也比较滞后

第一是虽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三个法定条件进行了规定,但是逮捕、不逮捕的条件规定的不够具体。实际执行中很难准确把握,尤其是对“无逮捕必要”的条件难以准确运用;第二是 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尚没有规定刑事和解制度,还没有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行使刑事和解权。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有关贯彻轻缓刑事政策的实施意见 ,但作为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并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仅仅检察机关一方去执行难度比较大;第三是侦查机关对侦查和审查批捕中达成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 也没有撤案权,因此,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一经立案,无论是否当事人之间达成谅解,都移送批捕或起诉,而在审查批捕和起诉期间即使当事人愿意和解也没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案件;

4、司法机关衔接沟通机制不健全。目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互协调沟通不够,导致各机关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理解、认定不一,在此诉讼环节上适用了从轻、减轻处罚,而在 彼诉讼环节上则有可能不予认定。如在对有无逮捕必要的认定上,侦查机关往往会站在“侦查工作需要”的角度去考虑,过分强调个案的逮捕必要性,而决定机关则要根据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犯罪情 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评价有无逮捕必要。

三、宽严相济刑事的正确运用

目前,在刑事司法中,既不能强调“严打”而忽视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又不能以轻缓刑事政策代替“严打”。要正确运用宽严相济政策,首先必须正确理解宽严相济政策,那么,在具体的法 律适用过程中,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呢?

笔者认为,轻缓刑事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两个方面,是辨证统一的整体,是“宽严相济”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从辨证法的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存在 着统一性、相对性和运动性。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我们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与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贯彻“严惩”的要求,又要落实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体现 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即使在同一案件中我们也要尽量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要善于发挥这一政策的感召力,进一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攻守同盟,集中人力、物力把打击的锋芒对准主要犯罪者。另 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一定要切实兑现政策,对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特别是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要依法宽大处理;对拒不归案、坦白的,要查清犯罪事实依法从严惩处。工作中,只有正确理解 并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使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的统一。

在刑事司法中,如何正确掌握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一)吃透刑法立法精神,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切实把握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要在法律框架下落实“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对待犯罪分子的处理,法律规定该严的一定要严,该宽的一定要宽。要准确 、深刻地理解“严打”刑事政策,严格限定“严打”对象,宽严相济,以体现“严打”的重点和精度。但轻缓刑事政策也应掌握严格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轻缓绝不是放纵。工作中,我们特别要注意 防止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现象的发生。

(二)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分析如何做更能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具体案件情况可分析以下几点:1、分析在法律框架下,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最大限度的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初犯、偶犯及团伙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等轻刑犯。2、 是否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社会作用;3、是否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 刑事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既维护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正确、严格但要有相对性的把握二者的适用范围。

对于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应当适用“严打”刑事政策,从重从快,以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 目的;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具体来说,可以适 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轻微犯罪、一般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避险过当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犯罪、严重疾病 患者犯罪等。如盗窃犯罪中,犯罪数额虽达到犯罪标准,但刚刚超过数额较大标准的;抢劫犯罪中,未成年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抢劫其他未成年人少量钱财,后果不严重的等等,坚持适用轻缓 刑罚。对邻居纠纷、同事矛盾、同学打闹、夫妻口角、亲属争执等引发的伤害案,做好区别对待。其中针对故意伤害的这一特点,对被害人有过错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同事、朋友关系,因 一时冲动拳脚互殴未使用凶器的,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坚持适用轻缓刑罚。

( 四)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宪法精神、体现刑事法律精神,保障人权。

我们要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在刑事司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在司法活动中也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 、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作风。特别是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刑”犯罪分子,悔罪态度较好,可尽量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能让其在司法机关的管教、单位的检查、亲属的帮助和群 众的监督下,努力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我改造。这样做可避免使偶犯、初犯等轻刑犯在管教期间受到累犯、再犯、教唆犯的影响,“交叉感染”而染上新的恶习,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我们要如何运用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看是否有利于促进嫌疑人的全面发展,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这样做 也是落实了宪法的精神。

从刑事政策的走向来看,我国当前推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逐步体现 “轻轻重重,以轻为主”的思想。“轻轻”即总体从立法、司法等各个层面从轻处置轻罪,对轻微犯罪行为人少一 点刑罚报应观,多给予一点人文关怀和适度宽容,处理比以往更轻,即轻者更轻,从而以最低廉的手段达到矫正犯罪的目的;“重重”即从重重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就是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 ,即重者更重。所以,在我们以后具体的司法活动中,要正确理解并掌握“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的辨证关系,在刑事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正确把握“宽严相济”,保证宪法精神的落实和刑事司 法精神的实现。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

1、对不同主体身份的具体适用

除一般主体身份外,刑法中犯罪所涉及到的特殊主体有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单位犯罪除外),还有一类人虽然刑法未作专门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考虑的“弱势群体 ”。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宽缓为主,这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而为的。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历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体而言 ,除了坚持刑法条文中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外,在审判环节,除坚持不公开审判外,尽量采取“圆桌审判”和简易程序、简化审程序,减少因庭审时间过长或过于严肃 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对孕妇、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犯罪也应以宽缓为主,这是基于其身体原因而为的。但与未成年人不同,其宽缓是有一定限度的。对孕妇的宽缓主要体现在逮捕、死刑判 决、收监执行三个方面,出于人道主义而不捕、不判死刑、不收监;对残疾人的宽缓主要体现在其犯与身体残疾有关的犯罪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精神病患者宽缓主要是因为其辨认和 控制能力减弱,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弱势群体”犯罪同样要以宽缓为主。这是基于其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犯罪往往与自身生活和工作有关,值得同情,对其犯罪宽缓处理,人们可以理解,也较公平。但“弱势群体”的范围还很 难有个准确的概定,一个共同点应该是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包括下岗失业者,无业者,农民工,生活无着的老人,普通农民等。由于生活贫困、社会地位低下,他们往往为 了生存而实施了一些犯罪,对此,要区别情况具体对待,除罪大恶极外,一般应从轻处理。当前,很多地方企业或单位给予农民工资极低,工作环境很差,有的还长期拖欠农民工资,由此引发了一系列 刑事案件,如有的农民工因家里急需用钱,而老板长期拖欠,以致激愤杀人等。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应贯彻宽缓的政策。

2、对不同罪名的具体适用

职务犯罪应重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社会的毒瘤,它危害的不仅仅是一个单位、一个地区,而是直接或间接的危害着整个国家。这类案件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 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如不严厉打击,就有亡国的危险。历届党和政府也都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类犯罪打击的力度还不够,宽缓过度,且越来越宽,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我 们深思。

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安全的犯罪以及危害国防利益、军人违反职责犯罪要坚持从严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称霸一方,鱼肉百姓,社会危害性大,影响很坏 ,是严打的重点;毒品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安全犯罪直接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也是历年打击的重点,是各个国家打击的重点;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则威胁着国家安全和 领土完整,当然应该从严打击。

对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要依法打击。相对于前面的犯罪来说,这些犯罪的危害性要小些,但也要区别对待,依法打击。同时,在 某些特定的时期,某些特定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增大,也必须严厉打击。如走私、强迫卖淫、金融诈骗罪等。

3、对不同量刑情节的具体适用

量刑情节有法定、酌定两种。要根据不同的情节考虑刑罚的适用,在同一案件中也要尽量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得当。要积极发挥这一刑事政策的感召力,进一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 攻守同盟,以取得最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对具有初犯、偶犯、激情犯、过失犯、从犯、胁从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的应该从宽处理,对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特别是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的,更要依法宽大处理。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 免除处罚,以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初犯、偶犯、激情犯、过失犯、认罪态度好等则是酌定情节,属于“罪无可恕、情有可原”,对其处罚应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 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民事赔偿是否到位等等。即使“罪已致死”,仍可“刀下留人”,给其一个改正悔过的机会。

对具有累犯、故意犯、主犯、首犯、认罪态度差等情节的应该从严打击。这些人的主观恶意较深,犯罪危害较大,只有依法给予严厉打击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才能挽救他们。对拒不归案、顽抗 到底的,则要查清犯罪事实要依法严惩。

五、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1、要在法律范围内做到宽严有度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政策指导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范围内准确体现出政策。在做到宽严相 济的同时,还要做到宽严有度。这里的“度”,一是指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能超过法律的幅度;二是指要有一定的标准,不能无原则的宽或严。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 加重,要当宽则宽,该严要严,在法律的幅度里宽严有度、宽严得当。

2、要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宽严相济”的目的在于要通过贯彻这一政策来维持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的稳定与良性运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保障。因此,在具体适用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要追求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是否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这 样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是否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犯罪分子。分析在法律框架下,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最大限度的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初犯、偶犯及团伙犯罪中的从犯、 协从犯等轻刑犯。三是是否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社会作用,这也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四是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对于有影响的案件,要充分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在法律范围内体现出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这样的决定才是公平、正义的。

3、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

我们要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刑事司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 好氛围。特别是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刑”犯罪分子,悔罪态度较好,可尽量从轻处理,让其在司法机关的管教、单位的检查、亲属的帮助和群众的监督下,努力进行各种形式的 自我改造。这样做可避免使偶犯、初犯等轻刑犯在管教期间受到累犯、再犯、教唆犯的影响,“交叉感染”而染上新的恶习,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从宽处理,可以使他们充分体 验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这样做也是落实了宪法的精神。

4、要坚持德法并举,宽严相济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都是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刑罚只是手段,教育和挽救犯罪分子才是目的。“宽严相济”政策要求我们在适用法律时要充分注意和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但还是 属于“依法治国”的范畴,惩罚多于教育。法重在惩戒,德重在教育,惩戒治标,教育治本,要达到教育和挽救、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就必须做到德法并举、宽严相济。这就要求我们不仅重视对案件 一时的处理正确与否,更要重视处理中的教育和处理后的改造。同时,要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刑事政策水平迈向了一个新台阶,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则是对我们司法人员执法能力的一种考验。我们要坚持“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做到“宽严相济”,维护稳定,保护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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