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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网络审判制度的建立

发布日期:2011-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近年来,时常看到一些媒体关于我国一些法院利用QQ视频进行远程审案,网上立案,网络直播庭审的报道。这些现象反映了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系统的广泛应用正深刻影响着我国的诉讼程序和纠纷解决理论,对我国司法现代化和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17日印发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下简称《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里也提出了科技强院、尽快完成人民法院网络建设和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的改革目标。随着我国法院系统局域网络的建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法院和检察院对电子版的起诉文书和裁判文书实现共享、“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网络直播法庭审判以及法院远程立案试点工作的启动,不仅为我们开启了司法现代化和数字化的大门,还为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本文主要从公正与效率、便民诉讼和技术因素、法律因素等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其建立途径提出了作者的一些思考,以期有利于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审判制度改革。

【关键词】:审判制度 网络审判 建立构想

一、网络审判制度概述

(一)网络审判的定义

网络审判是借助计算机和互联网通信技术,将原本需要多方当事人到同一指定法庭接受庭审的模式改为可允许多方当事人在不同地理位置,同时参加庭审的司法便民新举措。这项措施既能方便远距离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成本,也能提高法官的审判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由于网络审判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因此,目前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网络审判都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网络审判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当事人——计算机终端——网络——计算机终端——庭审法官的模式完成庭审,由预审法官负责组织流转程序,由庭审法官负责案件审理及裁判的诉讼模式”。也有学者认为,网络审判是“指司法审判与高科技电脑系统相结合的一种运用方式,即将电脑技术与网络信息系统运用到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虽然这些概括在表述上有较大的不同,但是均把握住了网络审判的主要特征,即对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其作为诉讼的本质。网络审判的概念因此可以简单概括为借助现代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全部或部分诉讼程序的新型诉讼模式。笔者试将其具体定义为:网络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通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等,分别在法庭及远程审判点同步完成接待当事人、开庭审理、开庭宣判等审理活动的一种新型案件审理模式。

(二)建立网络审判制度的意义

网上立案、QQ审案的出现,是对几千年来人类庭审方式的伟大革新。在传统的案件审判方式中,唯一的手段就是到特定的地点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在维护司法权威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在网络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传统审判方式的低效率受到了网络审判方式的挑战。网络审判的出现,使得案件的审判效率大大提高,审判周期大大降低,司法资源得以有效地利用。这对处于案件不断增长阶段的我国,大有裨益;网络审判的出现,使得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传输,律师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出庭,当事人也可以在家通过网络参加庭审,这对幅员辽阔的我国而言,具有非常大的经济意义;另外,网络审判的运用是一个国家司法信息化成熟度的标志,是实现司法现代化的象征,对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具有相当的吸引,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具有一定的意义。科技的发展,往往对司法产生一定的冲击和影响,网络审判的出现,对传统的诉讼程序和法院组织形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探索网络审判制度的建立,对新形势下我国的司法改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下,建立网络审判制度是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及人们网上活动的不断增多,在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们可以通过分步进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审判制度,从而更好地运用网络这一有效的科技工具解决各类案件纠纷。

(一)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网络审判制度是提高我国诉讼公正性和效率性的现实需要

公正和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我国法院工作的主题,是诉讼活动所欲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法院独立审判原则还没有得到完全实现,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司法腐败时有发生,行政干预接连不断,地方保护主义和暗箱操作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平等行使,一些基层法院存在着诉讼周期长、公正性差等现象。因此,无论是公正性还是效率性,都是我国法院目前亟需提高的诉讼价值目标。网络审判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我国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1)网络审判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诉讼的公正性

首先,网络审判通过网络进行审理案件,用高科技在制度上打破各种社会力量对法院的潜在影响,确保独立审判原则的实现。我国现行法院体制在财政、人事等方面没有足够独立的权力,所以在审判独立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这种机制下,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是与法官打交道,而不是与法律打交道。地方保护主义、人情案、关系案、权钱交易案是目前制度下一时难以克服的弊病。虽然有人提出法院体制改革,但在一定时期内,在体制、财力上实现法院体系完全独立与国情并不符合。而适用网络审理案件,使实体审理法官与当事人在社会关系上处于相对隔绝状态,但又不影响实体审理法官知晓案情和依法裁判,从而在客观上保障裁判公正性。

其次,网络审判由于利用网络进行审理案件,在程序上较传统审判更为透明,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各方的有效监督,因此更加符合程序公正的需求。我国目前的诉讼程序由于客观物质条件上的欠缺和法院主观努力上的不足,造成程序透明度有限,暗箱操作存在较大的空间。相对而言,网络审判把整个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都编入计算机程序,使得当事人通过法院对公众开放的网络了解个案诉讼程序是否依法进行,使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另外,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社会各方可以毫无阻碍地了解诉讼的全过程,这对于案件的社会监督及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也有着重大的意义。

最后,网络审判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相当便利的技术条件,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顽疾。尽管我国的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对证人出庭的物质补偿和人身保障不足,导致证人的出庭率极低,这对案件的公正审判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网络审判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可以实现证人的远程作证,在达到出庭效果的同时,既节省了证人出庭的相关费用,又保障了证人的人身安全,是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良好出路。

(2)网络审判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首先,网络审判可以缩短各种诉讼材料提交、送达以及当事人、证人出席庭审的在途时间,从而缩短整个案件的审判周期,节省法官和当事人的宝贵时间,也让正义能够来得更早一些。

其次,网络审判的“无纸化”能够减少案件对纸张等物质资源的损耗;而互联网的远程性特征也省却了当事人一次次千里迢迢奔赴庭审现场的奔波,从而节省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精力。

最后,网络审判中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能够帮助法官完成部分程序性工作,如卷宗的整理,证据和法律的调取,案例的查阅等,从而使法官能够将有限的精力集中到案件的实体审判中来,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

2、建立网络审判制度是促进我国司法改革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根据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的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全球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的交易额就已经达到8.38万亿美元,而至2006年底则达到了12.8亿美元,以50%的年增长率往上增长,可以预见在今后的几年中,全球国际贸易将主要以网络贸易的形式来完成。电子商务在当今国际社会经济往来和竞争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然而,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电子商务竞争中占据优势,仅仅依靠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创新是不够的,还需要创发建良好的司法环境作保障。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或者正在为创造一个有吸引力的司法环境而进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如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美国的密歇根州等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开展了网络审判的尝试,意图通过构建便捷、安全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达到吸引更多电子商务合作及投资的目的。未来的国际贸易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的天下,尽管网络审判制度的构建只是电子商务制度性保障中的一部分,但是作为崛起中的经济大国和网络大国,我国有必要跟上其他国家的脚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网络审判制度。

3、建立网络审判制度是司法为民的时代体现和便民诉讼的迫切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内跨地区贸易和国际贸易日益增长,人员流动的不断增加,为网络审判提出了强烈的客观需求,同时也为网络审判提供了巨大的施展空间。在一些特殊的案件当中,并非所有的当事人和证人的身体条件都适合出庭,比如有的当事人或证人因年老、疾病、残疾或怀孕等身体状况的限制而无法参加庭审,如果采用网络审判方式,就能够给这些诉讼参与人提供极大的便利,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网络审判是便民利民措施的延伸,适应时代要求,满足社会需要,符合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不仅是有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当前,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具备以下五个基础:

1、司法改革指导思想基础——《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了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的改革目标和加强人民法院信息代建设,尽快完成覆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信息网络建设,推进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的应用的改革任务。据此,我们虽然没有能够在《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中直接得到建立网络审判制度改革目标的答案,但从指导思想的角度来看,网络审判是完全符合科技强院改革方针和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的改革目标的,因此,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符合《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精神实质。

2、社会基础——电脑网络在全国的普及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最新统计报告,截至2009年5月,中国的网民数己增至3.2亿人,从2008年2月起就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中国网民数增长迅速, 2008年比2007年增加了78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37.14%,而至2009年5月,又比2008年增加了2200万人。2006年12月中国互联网普及率是10.5%,2007年12月增至16%,至2008年底就以22.6%的比例超过21.9%的全球平均水平。可见中国正处于网民快速增长的阶段,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而且,网络的普及已经不是简单的娱乐,它已经从多方面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也影响着我国的审判制度改革。

3、经验基础——国内外网络审判的实践

(1)国外网络审判的实践现状

从世界的范围来看,美国的密歇根州对网络审判的应用在世界各国处于领先地位,具有示范作用。2001年1月9日,美国密歇根州州长约翰•安格拉于签署了一项法律,批准在该州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完全虚拟的法庭。该州立法上允许利用网络视频技术等电子方式进行起诉、审前程序、开庭审理、听证程序。美国密歇根州网络法庭的建设为网络审判技术实践开拓了先河并为后来者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2005年哈利洛维奇案中,利用电子法庭系统将大量的庭审纪录、书面证据处理成数字形式,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而在西米奇案中,由于被告全身瘫痪,不便出庭,该法庭又利用网络视频技术顺利实现了开庭审理及案件的实况转播。

(2)国内网络审判的实践现状

我国网络审判制度的建立依托于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基础之上。该系统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四级法院的局域网互联形成法院系统的内部广域网,完成覆盖全国各级法院的信息交换,为各级法院审判业务提供广泛的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建设思路是通过制定《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国家“十一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及其配套文件进行总体规划部署,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为建设原则,从1996年开始大力建设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目前,东部、中西部中级以上法院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基层法院已经完成了局域网建设,东、中部经济发达地区的中级以上法院已实现了法院之间数据交换、专线通话和视频传输为一体的广域专网建设,在此基础上系统功能得以发挥展现。2007年2月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通过视频软件,采用视频直播的方式审理一起涉外离婚诉讼,使远在澳大利亚的被告通过视频实时转播,直接参与了整个庭审过程。而早在2006年4月24日,福建省沙县高桥法院已利用网络视频技术和多人语音系统成功审理一起跨省诉讼,在我国首创网络庭审。随着“十一五”计划实施的不断深入,法院广域网在全国得以覆盖,网络法庭在不久的将来必将发挥更大的功能,服务于整个审判业务全部流程。 4、技术基础——网络技术的普及

网络审判是借助网络信息技术进行的一种远程审判模式。可想而知,完善、可靠的网络信息技术对网络审判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随着宽带网络(Broadband Network)、电子邮件(E.mail)通讯、网络即时通讯(Instant Messaging)、网络视频会议(Video Conference)、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网络支付(Online Payment) 等网络技术的普及,使我们已经拥有了足够的支撑网络审判的各个主要环节的网络信息技术,使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具有了技术上的可行性。

5、法律基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网络审判制度的确立留有空间

虽然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律体系中没有网络审判制度的明确规定,但经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存有设立网络审判的法律空间。具体分析如下:

(1)网上立案、传唤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律可行性

当事人诉讼材料的网上提交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是网上诉讼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笔者认为,该法条允许当事人适用口头起诉这种规范程度较低的起诉方式,其立法精神旨在降低当事人起诉的程序要求,从而为当事人带来方便。既然如此,同样为当事人带来方便,而且形式上更为规范的网上诉讼材料提交理应在其允许范围之内。关于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六种方式中的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均是可以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就能完成的,而且该法也未将这两种送达方式局限于传统媒介。另外,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的这一规定也为“网上传唤”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可行性。因此,笔者认为网上立案、传唤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是法律所允许的。

(2)网上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律可行性

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案件可以进行网上开庭审理,但也没有对其做出禁止性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据此,笔者认为,法官为身处异地或身体不便的当事人提供通过网络庭审服务是符合这一立法精神,也为网络开庭审理案件方式提供了法律上较大的可行空间。

(3)网上证明和证人作证的法律可行性

网络审判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来进行的诉讼活动,具有远程性特征。因此,当事人往往需要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或者将传统证据转化为数据电文的形式,以便通过网络传送给法官。那么,数据电文是否有证据效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据此可见,数据电文是一种有效的诉讼证据。另外,我国法律也没有对经过转化、复制的数据电文证据作禁止性规定,其理应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我们再来看证人是否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远程作证呢?我国诉讼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五十六条又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作了例外性规定,其中包括了“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情形。另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因此,证人通过网上视频作证是合法的。

三、我国网络审判制度的建立途径

(一)修改完善我国诉讼法,使网络审判有法可依

虽然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律制度已经为网上诉讼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空间,但与建立网络审判制度所需要的法律支持相比较,这一空间实在是太小了。因此,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网络审判制度,必须对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体系及配套的民事、证据、公证法律体系进行一系列的修改,这显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但我们可以坚持与时俱进、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社会发展阶段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我国的诉讼法律体系,让符合社会需求的网络审判这一新型审判模式早日获得法律上的确认。就当前来讲,我们就可以根据我国法院的网络审判实践现状和便民诉讼的指导思想,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网络审判的司法解释,解决目前远程立案、网络开庭的合法性问题;可以先在开庭场所、身份认证、案件类型等方面作出规定,避免任意性。

(二)加大物质基础建设投入和人才培养,为网络审判提供物质保障和人才支持

网络审判既离不开计算机硬件设备和信息网络建设的支持,也离不开人才的服务和支撑。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东部经济实力强,相关配备和建设能跟上要求,但西部经济实力较弱,从而形成对构建全国法院广域网的制约,客观上造成网络审判功能无法被完全发挥。因此国家和社会力量应当加大对西部及贫困地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同时,在人才培养上,法院应当重视培养法律和计算机两人专业都能够掌握的复合型法官,要有计划地选配、培训专业管理人员。

(三)循序渐进,分步进行,让网络审判制度水到渠成

任何新事物的成长都不会是一蹴而就的,都有一定的发展过程,网络审判也不例外。当前,我们可以采取从局部走向全程、从半虚拟走向全虚拟的办法,循序渐进、分步实践,并在实践中创建我国的网络审判制度。从局部走向全程是指我们可以从网上立案、网上提交和送达诉讼文书、网上开庭等单一环节入手尝试网络审判,在实践中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最终实现全程网络审判,进而自然而地确立了网络审判制度。半虚拟网络审判是指我们可以利用当前法院内部已经建好的三级专网建设,通过法院网络视频系统,实现让诉讼参与人在就近的法院参加网络开庭,比如:在来宾市区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象州法院、合山法院就近通过网络视频参加网络开庭,而不必去来宾市区去参加实地开庭,这在目前的条件下就可以做到。最后说一下全虚拟网络审判,它是网络审判制度建设的最终目标,是指诉讼参与人在任何一个有计算机网络的地方都可以实现网络审判,诉讼全程都不必到法院进行就可以参与全部诉讼,它的最大优点是当事人参加诉讼完全不受时空的限制。笔者认为,要实现全虚拟网络审判,最终创建我国的网络审判制度,必须经过半虚拟网络审判的不断实践与经验总结。

四、结语

法律是一种维护正义的工具,正义是人们对于社会待遇的一种感觉,人们只有及时地感受到正义的青睐才是有意义的。民众作为个体参加具体的诉讼时,期待诉讼尽快完结,出现一个法官给定的结果,而手段只不过是通向公正程序和公正结果之门而已。当今是一个信息的新时代,网络的发展对于传统立法和司法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不仅立法上要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同时司法手段上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网络审判的诉讼模式为人们提供了方便、快捷、有效的方式走向司法之门,当然网络审判在我国的发展还是刚刚起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视频审判、视频举证、网络质证、电子传唤和电子送达等都还须得到法律明确认可,但笔者相信,时代的进步会让法律有全新的面貌,网络审判制度的建立一定会让法律的正义之光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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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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