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人民调解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应否撤销?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刘某的丈夫被被告罗某饲养的狗咬伤。当时刘某的丈夫没有接种狂犬病疫苗,后来开始发烧,才到村卫生所、北源卫生院、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64元,经吉安市传染病医院诊断为疑似狂犬病,经治疗无效不幸身亡。其后,在村委会干部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被告一次性补偿了原告损失10600元。此后原告刘某认为,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要求被告罗某增加赔偿额未果,故诉至法院解决。
【分歧】
本案人民调解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应否撤销?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原告刘某是建立在对调解组织村委会信任的基础上,听从村委会的安排,草率签订协议,致使约定的赔偿标准与法定标准相差十倍,双方签订的调解赔偿协议是显失公平的协议,是一个可撤销的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原、被告在调解组织村委会主持下,双方友好协商,在自己真实意识情况下,互相谅解达成一致协议,具有契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法院应当充分肯定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及其作出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宜撤销人民调解协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是撤销权纠纷,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自己或者他人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失去效力的一种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中有所涉及。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又称为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撤销权。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使已成立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合同。《合同法》第54 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可见,认定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关键点在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主观状态,即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具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等事由。
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达成的调解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原告刘某是否具有撤销权,关键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协议行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这是我国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对显失公平的唯一定义,准确揭示了显失公平的法律性质。
1、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是否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
本案中,原告刘某的丈夫被被告罗某饲养的狗咬伤并导致死亡。在村委会干部的调解下,原告刘某不情愿地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损失10600元。而后来原告刘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计算其丈夫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5378元。原告刘某得到的赔偿只要全部损失的10%,对比之下,调解协议已使原告刘某遭受巨大损失,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据此,可以认定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签订的调解赔偿协议是显失公平的协议。
2、调解组织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否利用优势条件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签订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刘某是调解组织村委会管辖的一名普通农民,原告刘某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知识,在并不了解自己可能获得的赔偿标准的情形下,急于获得一定的赔偿进行安葬丈夫,在参加官塘村委会组织的调解时,完全是建立在对调解组织村委会信任的基础上,听从村委会调解人员的安排,草率签约,致使约定的赔偿标准与法定标准相差十倍。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调解赔偿协议是显失公平的协议,是一个可撤销的协议。
综上,虽然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撤销权是法定的权利,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要素,就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致使约定的赔偿标准与法定标准相差十倍,属于显失公平的协议,是一个可撤销的协议。故本案应当撤销人民调解协议。
作者:吉安县人民法院 周涛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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