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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司法鉴定“开处方”

发布日期:2004-04-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鉴定结论是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一种,其证明力要高于其他一般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非常重要的定案依据。可见,司法鉴定的作用非同小可,公检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寄予厚望。但是,鉴定中的问题已越来越凸现出来,错鉴带来错捕、错诉、错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不应当追究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人受到追究,也可能放纵了应当追究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人,使人们对鉴定的信任程度有所下降。笔者以为,该给司法鉴定“号脉”、“开处方”了。

  针对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有以下见解:

  一、建立错鉴追究制度。应仿效司法机关实行的错案追究制,建立错鉴追究制大有必要。办错案,要赔偿,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鉴定错误,也应当赔偿,追究鉴定人的责任。错鉴带来错捕、错诉、错判,追究公检法直接办案人员的责任是不公正的,由公检法部门承担错案赔偿也是不合理的,只有追究错鉴的鉴定人员责任才是公正的,由错鉴的单位赔偿才是合情合理的。案件当事人因错鉴遭受的损失,可以向鉴定机关申请要求赔偿,鉴定机关拒不赔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赔偿的诉讼。

  二、建立考核制度。首先要有考评组织,笔者建议在中央、省两级成立鉴定考评组织,荟萃资深鉴定专业权威人士。其职能一是对疑难复杂的鉴定“会诊”。二是对下属鉴定组织定期考评。要有考评办法,特别是对是否是错鉴,要有一个统一标准。当然,这种考评应是包含鉴定的全方位,即包括鉴定的实体方面,也包括鉴定的程序方面。再次,应当把考核结果记录在案,作为鉴定人员技术职称的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三、建立鉴定程序制度。一是要划分鉴定管辖范围,原则上是上一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效力高于下一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力。一般鉴定由下一级鉴定部门承担,技术性强、难度大的鉴定由上一级鉴定部门承担。二是规定鉴定期限,一般的鉴定,在一个月内完成,疑难复杂的鉴定,在三个月内完成。复检的期限同上,复检应当更换鉴定人,对在鉴定期限因正当原因不能完成的要有审批手续,并明确规定延长的期限。三是受理、操作规范化,受理的检材要合法取得,要得到案件当事人的认可,对鉴定的目的和要求要明确,鉴定操作流程要符合技术要领,建议鉴定必须二人以上,一人鉴定,另一人复核,特别是对复核人的要求也应当依鉴定操作流程的全过程来进行。出了问题,所有鉴定人均负同等责任。鉴定书也要规范,鉴定结论要明确,不能模糊不清、模棱两可,并应附检材、样本之类的附件,鉴定人要标明身份、签名盖章,鉴定单位要盖章,一般鉴定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复杂、疑难鉴定应当实行会办制。

  四、建立鉴定人出庭制度。目前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甚少,这种状况应当改变。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开庭时,可以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在法庭上,就鉴定的事宜作证,并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质证和法庭审判组织的认证,这既体现了鉴定人对鉴定的负责,也增强了鉴定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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