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分析题辅导: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享有申诉权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甲系个体工商户。某日,当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乙和丙到甲所经营店铺检查,在两人向甲出示了省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后,便以卫生条件差为由对甲进行处罚。甲辩解,乙和丙以“态度不好”为由对甲加倍处罚。请问:1、甲是否享有申诉权?2、执法人员的做法是否合法?

  1、甲享有申诉权。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甲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处罚有辩解的权利,而行政机关也必须听取甲的辩解和申诉。另,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甲应享有的权利,并不得因为甲的辩解而加重处罚。

  2、在本案中,行政人员执法的行为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1)执法人员在对甲做出行政处罚前,没有告知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甲依法享有的权利。(2)执法人员没有充分听取甲的申辩,进行复核,并且以“态度不好”为由加重处罚。综上,行政人员执法过程中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甲对该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友铭律师
浙江杭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