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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合同书

发布日期:2011-05-09    作者:110网律师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文化有限公司经营“*****”系列产品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授权乙方为****文化有限公司连锁加盟店,在                 
区域内开设“*****”加盟店经营甲方的“*****”系列产品。
二、 经营期从200       日起到200       日止,合同期满后可优先续约。
合同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续约,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负责销毁、归还所有带有甲方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的招牌和相关材料,并将门面匾牌、店内宣传画摘除,并拍照片交给总部备案。
三、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之间无产权及归属关系,但乙方在其加盟店中只能经营甲方的“*****”系列产品。
四、加盟费用
1、乙方于签定本合同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加盟金____________ 元(?     )。本合同从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加盟金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规定乙方支付的加盟金是乙方获得本合同项下的甲方特许经营授权许可之费用,该加盟金从乙方支付给甲方之日起不再返还。
3、乙方自开店一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5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4、甲方承诺不在乙方开设的“*****”加盟店同一区域内自己或允许第三者经营。
五、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加盟证书、加盟牌、统一的商号、装修设计,部分广告资料。
  2.甲方不得在加盟区域内设立第二家加盟商。
  3.甲方按商品统一零售价的    %向乙方供货。
  4.甲方确保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如出现印刷、装帧等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更换。
  5.甲方有新的产品推出应优先由乙方在该区域代理。
六、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获得指定区域范围内经营成都谱牒文化有限公司“*****”系列产品的权利。
  2.获得甲方指定产品、商号、商标的使用权。
  3.向甲方方提供在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经营的相关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
  4.因乙方属地级市区域加盟代理商,乙方首批进货额为人民币        元,季度进货额最低为人民币        元,合同签定半年内如乙方累计进货金额不足       万元,甲方将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5.乙方发展下属连锁加盟店,每发展一家,乙方必须上交甲方的加盟金人民币2000元,并报甲方备案,其产品由乙方按规定的价格供应。
  6.乙方销售上述产品时仅限于第一项约定的地区范围内。若乙方有跨区销售行为,一经证实,甲方将会把产品收回,并处以罚款。
7.乙方在销售上述产品时其零售价上下浮动不得超过甲方零售价格的15%,批发价不得低于甲方给乙方的供货价。
8.乙方加盟店开业前可派人到甲方免费培训,学习人员的差旅费和工资由乙方承担。
9. 拥有连锁专卖店对外经营的合法权益,如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对外销售及开展促销活动等权利,但乙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无权在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代表甲方之权利和义务。
10. 乙方应及时在当地办理相关营业手续,合法经营,独立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
11. 乙方对甲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和提供使用。
  12.乙方对甲方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工作,必须积极配合,并将每月营业情况传回甲方。
七、产品收发货及费用
  1.甲方发货实行款到发货,按订货单和汇款单发货。
  2.产品托运采用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方式,托运费用由乙方负责。
  3.如乙方需退换所购产品,属于甲方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费调换;如属乙方自行换货,乙方需承担产品结算价20%的费用。
八、违约及其责任
  任何违反以上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在合作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一方也视为违约,在合作单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可即时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未执行合同定单标的20%的违约金。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可另行协商处理。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在成都甲方所在地签字,在付清加盟金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合同签约地提起仲裁,或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交裁决。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日期:
开户行:                邮编:
帐号:
注:该本合同来源于网络,权利义务约定并不是很确定,仅供网友参考,不作为您正式使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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