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育现象的法律探究
发布日期:2011-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旦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予保护其合法利益,法院根据法律按“事实婚姻”或者“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一、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先育的处理方式
一方面是违反了计生政策,是要受到计生处罚的,另一方面,一方闹“离婚”的,法院受理这种案件能不能按照“事实婚姻”或者“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来处理?按照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男女双方结婚的实质要件为:(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所以,法院是可以按照“事实婚姻”或者“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来处理的。
二、按“事实婚姻”方式的法律处理后果
如果法院按照“事实婚姻”,则该未婚生育受到我国《婚姻法》的制约与保护,即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则法院根据双方是否感情彻底破裂为依据来判决是否准许一方的离婚诉求,并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民事法律来处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也就是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
三、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方式的法律处理后果
如果按照“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来处理,则要具体分析。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相关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范也很少。
(一)处理结果具有局限性。
婚姻法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不登记结婚就是非法同居。就是说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就缺登记这个形式要件,就属非法同居。一旦“离婚”,不会按离婚处理,只能按解除非法同居处理,结果是大不一样的,离婚就要按夫妻共有财产来分割财产,而非法同居就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的权利,一方死亡另一方还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而且他们的子女还都是非婚生子女,虽然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但是现实中存在事实上的歧视。这种处理结果不公平。
另外,虽然人民法院对非法同居的处理是很宽容的,只要男女双方补办登记,就按夫妻离婚规定来处理。但是,双方闹到了“离婚”的地步,是不可能再去补办结婚证的。所以,非法同居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法律救济的,只是在操作上有所欠缺。
(二)应设立非法同居法律救济的法律规范。
(一)明确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但是双方可以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其次,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再次,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但是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最后,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
(二)明确与子女的关系。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子女可以随男女双方的一方姓,同居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建立损害赔偿制度。
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无过错方权利的救济。对强者而方,对其有个警戒作用,使其不能肆无忌惮,同时,相对受害人而言,通过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使其不致于因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而一无所获,这也与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适应。对于实施暴力和虐待、遗弃准家庭成员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应含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他们所遭受的损害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损害是一样的,而国家在人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人格权等方面的保护是一致的。
(四)赋予未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权
子女确定由一方抚养后,另一方也必然享有探望权。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享有被探望权。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行使的方式、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保护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的父或母所行使的探望权应是一样的,增设这一制度可弥补我国对解除非法同居而产生探望权的缺失,是我国立法不断完善、进步的标志。
总的来说,对于未婚先育这种现象,社会是不提倡的,它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最终受到最大伤害的还是出生的孩子。
作者:卢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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