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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专题:行政争议结果(一)

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主要内容:行政诉讼裁判;行政复议决定;有关执行制度。 核心考点:行政诉讼裁判;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一审的判决类型(图-79)

  ★★★★行政诉讼裁判类型(表-80)

  裁判类型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一 审
被告 胜诉 维持 是被告胜诉的主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误
驳回 是被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①诉不作为不成立②诉不合理行为③行为合法的依据改变
  撤销 原告诉作为胜诉的主判决 已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履行 原告诉不作为胜诉的主判决 被告必须履行职责且履行仍有现实意义
变更 原告诉处罚不公胜诉的主判决 适用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
确认 是原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①行为不宜撤销②不宜责令履行③行为本身不成立或无效

二 审
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依法改判 判决类型参照一审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错误
发回重审 重审须另组合议庭 遗漏了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了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
改判或发回 对重审案件的裁判可以上诉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再 审
裁定执行原判 裁定继续执行原审裁判 原审裁判完全正确
指令受理审理 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审理 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二审又维持的
发回重审 发回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重审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
改判或发回 都必须先裁定撤销生效裁判 原审裁判错误的其它情形
其 它 行政诉讼裁定 针对程序问题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行政诉讼决定 针对特别事项 回避决定、罚款、拘留决定可申请复议;但均不得上诉

  诗曰:

  一审裁判类型

  (一)被告胜诉

  被告胜诉如何判,或维或驳很简单。维持依据五指论,乃为“证法程越滥”。

  驳回判决情有三,一诉不作为不成立,二诉行为不合理,三是行为合法依据变。

  (二)原告胜诉

  原告胜诉判决出,撤履变确四家族。

  撤销判决最复杂,或者部分或全部。

  五指神论为标准,还可尾随重做出。

  起诉复议看结论,维持撤原改撤复。

  复议改变被撤销,责令重做不能无。

  处罚不公须变更,受害人诉可加重。

  履行判决不作为,确认判决变异族。

  确认判决兜底设,不宜履行不宜撤。

  行为本身不成立,确认无效来相替。

  公共利益两层皮,是否撤销看比例。

  一般损失照样撤,损失重大确认席

  二审裁判

  行政二审维发改,全面审理权力大。

  二审发还有点狠,一漏请求二漏人。

  若是请求属赔偿,先行调解先奏响。

  再审裁判

  再审裁判无“维持”,原审正确继续执。

  指令一审来受理,二个条件占二级。

  一审不理驳回起,二审错误维持的。

  再审发还五情形,三未两漏记忆明。

  三未包括避开传,漏人漏求两漏全。

  其 他

  受起管、用裁定、可上诉,

  避罚拘、决定出、复议路。

  几种裁判类型的特殊适用(表-81)

撤销判决
的特殊适用
如撤销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一般损失,则撤销的同时可以:①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 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④发现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处理
撤销判决 与复议决定 ①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则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②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错误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变更判决
的特殊适用
①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加害人与被害人同时起诉的情况除外
②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确认判决
的特殊适用
如撤销判决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判决撤销而应:①作出确认判决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③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赔偿
二审发回 重审的条
①如一审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则必须发回重审
②如一审遗漏的是赔偿请求,则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③如二审当事人新提赔偿请求,则也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再审发回 重审的条
条件为“三未两漏”:①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②应开庭未开庭的 ③当事人应出席未经合法
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④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 ⑤漏判有关诉讼请求的

  附表一:五指论表

  维持(合法) (违法)撤销(之一)
证据 确凿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 错误
法定程序 符合 违反
职 权 依法行使 超越
滥用
  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附表二:确认判决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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