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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担保债权冲突解决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实践经常出现一个建筑物竣工验收后产生优先权和担保债权的同时存在如何适用,那个更优先。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债权基本按规定履行一定程序,具有社会公信力,比其他债权有优先受偿权。而优先权仅是以法律授权而存在,仅比一般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特权无法律明文规定,决不能超越法律而自封具有高于其他债权的地位。

解决优先权与担保债权冲突的办法主要有:

1.优先权的法律效力低于担保债权。这是个法律常识问题,不能更改,否则担保债权的公信力降低,要牢固树立担保债权优先的意识。

2.优先权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债权。

3.应当设定优先权的成立程序,通过法律解释,行政规章对工程建设的优先权作出规范。明确其设立程序,履行的手续,出现问题的对策等。

4.提倡工程立项招标说明优先权的范围。将优先权条款订在合同里,对全社会具有公信力。

5.明确规定优先权首先不允许设定担保债权。避免两者冲突。或者规定已设定担保债权,优先权在担保债权之后行使。

6.既然法律对工程项目设立优先权,可考虑在建设主管机关内设立登记机关登记优先权。

7.严格划分工程造价中的工资款和材料款的界限。依照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职工的工资是第一位的债权,高于担保债权和优先受偿权,当债权发生冲突后划分出职工工资份额予以优先受偿,符合劳动法、破产法对职工工资特别关注规定。在实践中也可行。

8.考虑修改担保法。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产生于不动产,而动产不出现留置权。但《合同法》第287 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说明工程建设合同是从承揽合同分离出一种合同,与承揽合同有某些相同的法律特征。

修改担保法,突破立法思维,将不动产纳入留置范围。只要不动产也可留置,那么现实中的冲突就不存在了。优先权变成留置权,名正言顺成为担保债权,享有最高的物权。从根本上解决合同法第286 条对工程优先权的规定,实际工作中也会避免没必要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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