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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交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买卖合同是典型的经济合同,是最广范的合同样式,也是纠纷发生较多的合同类型。本文主要讨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出现质量或者有其他争议时的卖方的责任,即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或者权利瑕疵时,依法规定或者约定应当向买受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形式:质量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质量担保责任,又称物的担保,是指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根据《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若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修理或更换;2、减价或降低报酬;3、解除合同;4、赔偿损失。注意解除合同适用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如果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合同目的的,依然应继续履行合同。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对买受人负有任何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的责任。《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中止支付价款。《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2、继续履行,在出卖人除去标的物上的瑕疵后或者更换无瑕疵的标的物后,继续实际履行。

3、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前提是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4、损害赔偿。瑕疵标的物导致买受人受到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5、解除合同。当实际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而出卖人应当返还价款。

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以出卖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出卖人就应承担责任,该责任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作者:李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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